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军产房的产权属总部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部的审批,否则权转让,转让无效。
除了产权证外,军产房同商品房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军产房不能办理房产按揭,要买房只能一次性付款。除了一次性付款,也可以选择建筑分期付款———在入伙之前分期付清房款。
亲,不能按揭贷款,需要一次性付清,以后出手也是这样,没有红本
由于军产房是部队而不是专业开发商进行开发,在项目操作经验、规划设计、工程管理乃至物业管理等方面总会有所欠缺。这还不算是大问题,最让人担心的是:军产房售出后由其自身房产管理机构颁发其内部产权证件,转让备案也是由军队内部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这种自己管自己的方式很难让购买者放心。
军产房买卖合同是由开发单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拟定的,但如合同中对不能按时入伙,开发者应负的责任并无约定。在商品房交易中,出现此种情况可以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但此项法规并不适用于军产房,军产房不在地方部门管理范围之内。 同集资房、微利房相似,由于历史的、政策的原因,军产房也是一种产权特殊的房产。军产房毕竟是一种极其特殊的房产形式,同商品房市场每年上千万平方米的供应量,军产房供应量微乎其微,另外,此类项目大多规划为一栋住宅楼、一栋办公楼,其中办公楼部分一般为部队单位自用,部分住宅楼项目对外发售。因此军产房对商品房市场的影响力有限。
1、《中国人民***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该条例中的房地产转让包括了所谓的永久使用权的转让,也就是说,即使以永久使用权的名义向地方转让房地产,也必须经过总后勤部的审批。
2、从法律的角度讲,除了地方国有福利分房中的房屋允许转让使用权(其实质是房屋租赁权的有偿转让)外,其他房屋买卖中并没有房屋使用权买卖这个法律概念,以买卖军产房居住权或永久使用权的名义所进行的军产房买卖,其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么是房屋转租的关系,要么是房屋买卖的关系,使用权买卖的法律本质是承租权的有偿转让,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出卖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其本质是租赁权的无限期转让,这与合法同中关于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相违背,是无效的,不可行的。
3、军产房的买卖合同也是合同,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即依据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作为军产房的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的所有权,虽然有的军产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只办理军产住房证,但这样的规定并不能排除军产房的卖方依合同法应承担的卖方的法定义务,即转让军产房所有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