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起,限价商品房的申购标准放宽了。青岛市的限价房申购标准由原来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916元调整为人均月收入低于2796元,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执行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 其他参考经适房的申购条件: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你好,青岛市限价房申请条件是:1.住房要求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2.要求申请人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一般干部职工65平方米);3.要求申请人人均年收入低于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携带《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和年收入证明[申购登记现场领取或从青岛房地资源网;(2)户口簿、身份证明;(3)住房情况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提交资料具体要求详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的填表说明)直接到限价商品房的出售地点申购就可以了。有一方是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