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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烟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求大神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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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于聪睿| 宁德| 6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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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喻和煦
回答数:4545 | 被采纳数:1

1)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的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4256元,高于3840元(不含);4)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35周岁(含);5)申请家庭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也从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其中,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住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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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丽
回答数:4544 | 被采纳数:0

(2016年)装修'>烟台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收入标准:为人均年收入高于4560元(不含),低于18630元(含)。2016年的年收入标准也会控制在20000以内。根据国家政策,今年取消经济适用房的可能性很大。改为廉租房公租房,这个限制会比较少,你可以留意一下烟台这方面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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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绍钧
回答数:3725 | 被采纳数:0

申请者必须是拥有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其中,无房户是指现无住房或未曾有过产权住房。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的家庭。已婚夫妇,只要一方具有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户口,符合上述条件即可申请。未婚人员,达到晚婚年龄也可申请经济适用房。但必须参加按年龄、户口来烟时间、家庭年收入等因素的统一排序,依次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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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芳馥
回答数:4580 | 被采纳数:0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拥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二)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三)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符合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照本办法规定只能在本市申请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福利分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进行申报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其中,家庭成员现有或曾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无房证明;(二)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以上年度收入为准);(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四)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表;(五)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无房证明和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受理申报登记材料后,应当按程序初审并汇总上报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的资料,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和分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在芝罘、莱山两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符合条件且已登记入库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表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意愿及相关事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与申报登记时发生变动的,需另行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二)受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其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受理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整理,一并报送区房管部门。(三)录入。区房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后,应当在5日内将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申报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明确标注,形成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数据库后,将其数据库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四)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区房管、民政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其中,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区房管部门根据市区房产管理体制划分,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实地调查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五)轮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申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六)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确定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在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分别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七)放号。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制作相应的购房证明,标注顺序号,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发放给申请人。(八)销售。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区房管部门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申请人凭购房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依次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相关手续。超出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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