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持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9.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
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0.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件》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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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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