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取出的流程:
1.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应当予以核实,并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填好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由单位专管员核实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2.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3.缴存人持提取资料和单位核实盖章的《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2份到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4.审批人对《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对缴存人提供的有关提取资料,按本办法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退还缴存人。
5.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在《申请书》填写提取金额、签名并盖提取审批章。
6.审批人将符合提取规定的缴存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上进行资料录入。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应将提取资料退还缴存人,并告知退件原因。
7.缴存人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提取承办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二)出境定居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第二十七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第二十九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五)提供担保。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第三十条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第三十一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第三十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第三十四条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凡公积金提取人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和***。下列证明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你可以参考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