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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泸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步骤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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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赵风华| 榆林| 67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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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渣渣_0500
回答数:846 | 被采纳数:1

1、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月缴额×30×贷款年限。并且不会超过房价的七成。2、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是:1)借款人到单位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提出申请,介绍本人情况、领取材料。
2)准备齐全的文字材料,交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审核,包括核验借款申请表、购房行为是否合法、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贷款担保方式等。需要评估的贷款,由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初审合格,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调查通知单,由受托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并指导借款人填写有关贷款合同。调查内容包括:核实收入情况有保证的人,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等。
4)经受银行调查合格,受托行出具调查意见递交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审批。
5)审批通过,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放贷手续。
6)借款合同生效,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再由受托行将资金划入
开发商账户。
7)借款人按照规定的方式按时归还借款。
8)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和有关担保解除,有关凭证返还借款人(抵押人或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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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留恋
回答数:45433 | 被采纳数:13

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同意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应提供贷款的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用A4纸、以下都用此纸)。
  2.户口簿原件。
  3.婚姻证明原件。未结婚的开具单身证明.
  4.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证明(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5.住房公积金储蓄查询卡。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4份(含有备案合同1份)
  7.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份。
  8.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3份。
  9.购房全额发票以及准住通知单原件。
  10.维修基金收据原件(第五联)
  11.契税收据原件(第四联)
12.开发商的开户银行以及账号。

具体步骤:
1.在签完合同没有拿到备案合同这段时间里需要做的事情是:由单位开出收入证明和单身证明及缴存比例证明,带着单位开的单身证明及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开局单身证明(结婚的开结婚证明).
2.拿到经过房产局备案的合同后,首先到房产大厦(Y字型大厦)交纳维修基金和契税(只能付现金,不能划卡),得到收据后回到kfs处,带着当初交完首付得到的收据,换取购房全额发票.同时在开发商处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份.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3份.准住通知单原件.开发商的开户银行以及账号(一般都是开发尚直接把账号盖到合同上).
3.带着以上提到的贷款要件到公积金处办理即可.你可以参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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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馒头的妹妹王嘉怡
回答数:39410 | 被采纳数:4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
(一)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由装修'>泸州市辖区内抵押物所在地或本人缴交公积金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当面签字确认;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购房款缴交票据;
4.所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由公积金中心提供格式化表格,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5.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6.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用于还款的储蓄存款帐户;
7.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一)公积金贷款审批采取审贷分离、三级审批制。
1.公积金中心信贷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公积金中心信贷部负责人复审并报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2.各区县管理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管理部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积金中心信贷部复审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二)公积金贷款实行单笔报批制。每笔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审批人批准同意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有关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一)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含《担保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
(二)借款人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承诺,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转到受委托银行后,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通知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分别划入售房单位(开发商)售房款帐户或由借款人指定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存款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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