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1.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在购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后计征契税。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按相关规定征收税费。
2.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的土地,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支持企业融资。项目未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经批准适当调减商业规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户型结构。
3.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额。对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不简单地抽贷、停贷和压贷。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
5.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单元销售商品房,不得擅自分零销售,不得违规采取售后返租或变相售后返租等方式销售。
重庆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一、实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差别化管理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一刀切,改为梯级式。即根据购房者买的房屋面积大小,分三个梯次来确定贷款首付比例。
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
建筑面积在90~144平方米(含)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
而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贷款首付比例则不可以低于40%。
当然,这个首付比例都得在最高限贷额度内。
二、明确了公积金个贷单笔的最高限额
个人最高限额维持40万元不变。但夫妻双方参贷的,单笔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
假如夫妻用共同用公积金买房,单笔最多只能贷款60万。
重庆将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最高限额由20万提高到40万,是从2011年4月开始执行。
按照当时的政策,如果夫妻双方都有40万的个人贷款限额,那么共同用公积金买房,最高限额为两者叠加,即一次可以贷款80万。
执行后,对使用公积金的双职工来说,贷款的封顶额比之前整整少了20万元。
三、优先支持首套房个贷需求
继续支持职工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购买首套房的公积金个贷,优先安排借款职工签约及贷款发放。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