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方式一般由两种: (1)纯粹“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何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由以下两种: ①土地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人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里还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即甲方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相互交换,然后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报批建设项目,合作建房。此时,甲、乙双方是在各自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合作建房。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收营业税,而乙方只是以货币购买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不应对其征收营业税,对建成的房屋,只有甲、乙双方各自对拥有所有权的房屋销售时,才可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营业税;乙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由于没有货币结算,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 (2)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人股,对其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人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人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专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其营业税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企业出售、出租给职工的住房是否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lO号)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预售房产如何纳税? 1.营业税 一般来讲,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房产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加强税收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作了特殊规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另外,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并非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要按销售不动产应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而是仅以纳税人收到的与销售不动产有关的款项,如预收款、结算时收到的价款等,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对销售方结算时应收的,而受让方拖欠的价款,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其他规定,也应在销售方结算时纳税。 再有,如果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其预收款大于最后与受让方结算的价款,对其超过部分的已征税款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人,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人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①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②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③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房产转租如何纳税? 甲企业将房产租赁给乙企业,乙企业又将其转租给丙。对此甲企业应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乙企业应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扣除支付给甲企业的差额部分缴纳营业税。 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普通住宅,营业额应如伺确定?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
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合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第一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第二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合作建房的第一种方式,双方应分别缴纳营业税;第二种方式,则要视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否共同承担合营企业的风险来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种方式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