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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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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殷鹏鹍| 深圳| 190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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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zeng国波
回答数:2685 | 被采纳数:0

你好,具体方法如下:
1、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联名卡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前台或所属归集银行柜台签订《装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取得个人网上办事大厅的账号和密码。
2、职工凭账号和密码登录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租房提取,填写相关资料并确认提交。
3、中心后台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将提取金额定期转账到职工的公积金联名卡。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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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_me_baby
回答数:13514 | 被采纳数:3

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对象: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的职工;
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的职工;
3、经有关部门批准离休、退休的职工;
4、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国定居的、考取国家统招研究生的职工;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6、租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职工;
7、户籍在阜新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和外地户籍,在阜新工作的聘用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9、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原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10、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
条件: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两个月以上。单位因故办理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下岗、买断工龄职工,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除外。
2、职工因购房或建房提取的,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内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五年之后,再次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可凭相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提取。夫妇双方每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职工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在翻建、大修后,一年内提取。夫妇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大修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情况到现场实地勘察,确定是否允许提取。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4、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偿清前,借款人及配偶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两年以上,每次夫妇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两年内偿还贷款本息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须先补足所欠贷款本息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购房提取和偿还贷款提取,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在贷款前已办理购房提取的不再享受此项规定。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不按此项规定执行。
对未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能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直至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原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在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满二年以上,仍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程序:1、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财务预留印签;
2、职工(或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支取审批柜台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提取的说明原因;
3、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后将提取金额直接划入单位结算账户中,职工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回单到单位领取;
4、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和家庭有特殊情况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中心要求提供的手续直接到中心办理提取,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银行储蓄折中。
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阜公积金委字[2006]3号)
责任处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处(营业大厅工、建、农、中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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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兔名人
回答数:99436 | 被采纳数:116

提取公积金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的住房、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所需提供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A.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B.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C.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D.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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