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玻璃幕墙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2 玻璃幕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和金属零配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措施,铝合金材料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漆喷涂处理。
3 玻璃幕墙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
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玻璃幕墙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2 玻璃幕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和金属零配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措施,铝合金材料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漆喷涂处理。
3 玻璃幕墙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
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按围护结构设计,不承受主体结构的荷载和地震作用。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
非抗震设计的幕墙,在风力作用下其板材不应破碎。
抗震设计的幕墙,在常遇地震作用下板材不应产生破损;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幕墙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骨架不应脱落。
构件设计应考虑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温度和主体结构位移影响下的安全度。
1、玻璃幕墙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2 玻璃幕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和金属零配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措施,铝合金材料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漆喷涂处理。3 玻璃幕墙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一、总则
(一)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93号令)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三)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包括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四)本标准中所指工程业绩的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建筑幕墙工程。
(五)本标准中所指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是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六)具有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业务,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业务。
二、标准
(一)一级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款中的1款工程的幕墙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位工程建筑幕墙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2项;
(2)单位工程建筑幕墙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6项。
2、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设计总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3、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不少于6人。
4、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
5、企业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且运营情况良好。
(二)二级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款中的1款工程的幕墙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位工程建筑幕墙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2项;
(2)单位工程建筑幕墙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4项。
2、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设计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3、企业具有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不少于5人。
4、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
5、企业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且运营情况良好。
三、承包业务范围
(一)一级
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
(二)二级
单位工程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单位工程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四、附则
(一)二级资质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应在上两年内无违法违规活动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除对“企业资信”第1、5项工程业绩不作要求外,其它条件均应符合一级资质标准的要求。
(二)取得《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幕墙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则二、标准三、承包业务范围四、附则。。。。。。。。。。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50429-2007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 CECS127-2001
《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JG138-2001
《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JG139-200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03
《建筑瓷板装饰工程技术规范》 CECS101:98
《建筑幕墙》 gb/T21086-200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地震震级的规定》 gb/T17740-1999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14907-2002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 JGJ99-9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高处作业吊蓝》 GB19155-20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