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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内装潢设计要如何管理?

厦门市内装潢设计要如何管理?请大家帮忙教我一下厦门市内装潢设计管理规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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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江隽洁| 厦门| 92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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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回答数:5668 | 被采纳数:465

管理规范?
装饰公司的管理主要靠公司管事的“人”
落实具体事情到具体人头上,公司能否扩大发展就靠领导的管理和安排。
设计总监 项目部经理 业务经理 家装部总经理 等都是关键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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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6378 | 被采纳数:127

你需要的是完整的特色,完整的服务 一般来说室内设计公司能养5~6个设计师就算是很大的体系了,老板通常忙着接案,好一点的公司有挂个总监的设计师可以协助年轻设计师做好设计上的定位,大部分来说,设计师都搞不清楚自己设计的是什么东西,(还真的不是东西!),只是到工地把平面图尺寸量一量放样,回公司后配一配粗糙的风格,就可以应付客人了,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经营设计公司。但如果你的公司要步入水平的话,定期的让设计人上台简报他的设计理念与想法,你就可以知道要如何改进与创新 简报内容从业主的需求开始谈起(不要只谈什么地方要摆几个柜子,这些本来就是基本的生理条件,我们还有顾客的心理需求要满足),色系、造型、特殊材质、美的形式与原则这些都不可或缺,最终要看出来的还是你想传达的是什么精神!什么卖点!设计师一般来说都是埋头苦干,也不太会表现自我的想法,更不知要如何审阅自我的设计是否具有理念与顾客价值,就算是老板也不知道(工程做久了,只知道接案子,但不知道如何管理公司),刚开始可以,但长久下来,你就只能在微薄的利润里打转,因为你的公司虽然号称【设计公司】,但是你的产品一点也不值钱,因为你只是每天拼拼凑凑的在那边组合你的系统板材^^,但是你却不知道把很普通的木材变成一张具有创新性美感性10万元加值的桌子。 真是什么都有,什么都不稀奇! 我不管你是不是喜爱设计所以半路出家的半吊子!并不是你把几个设计绘图功夫学好你就可以搞好公司或是可以经营工作室,过一阵子我预计协助台湾中小企业设计公司的老板开课教授如何经营设计公司,不管是从经营面、营销面、人力资源面、设计管理面、服务特色面、一直到最后的法律咨询面,随然我的辅导面不只在设计业!如果你真的想搞好一间设计工作室,或是建立联合服务的设计公司,我们有缘的话也许会碰到我,现在中部各大学推广中心或是职训中心,都只着重在技能导向,(你连一张公司的财务报表都不会看,那要怎么做大你的事业)能提供你经营上的顾问或是课程几乎没有,顶多安插个自己学校的企管老师在那边吹嘘自己的理论,完全帮不了你也帮不了我,如果你真的想改变的话,如果你真的想让你的设计跟电视上的烂装潢节目不一样的话,如果你真的想让你的利润提升的话,让我心情好,我就敎你。 还是老话一句:贪小便宜的就免了,我们无缘,但是我的收费绝对比某退休的职训中心教师到中部某所大学推广教育授课,还让你受益,毕竟将来赚钱了你的利润并不会分红给我。话虽那么说,台湾的老板普遍还是只相信他自己,所以永远是希望小小的做,能大大的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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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4529 | 被采纳数: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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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16703 | 被采纳数:247

每个公司的管理流程都不一样 要找到适合自己公司的会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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