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装修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1、从本《办法》颁发之日后职工所装修的具有自主产权的住房;2、装修只能提取或贷款一次;3、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能再申请支取或贷款;4、职工账户质押担保处于冻结状态的不能办理;5、第三套房不能办理。
第二条 装修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1、装修提取不突破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的50%,并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的基本装修标准以内,按装修实际结算票据核定。
2、职工装修贷款采取质押担保方式,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三条 装修使用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1、职工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地税部门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2、职工与具有资质的装饰公司签订的正规合同;3、房屋装修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照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拍摄);4、装修结算的税务发票及装修主材的正规发票。
第四条 装修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为了确保住房装修的真实性,需严格执行先申报,再审核,后使用的程序。未经审核自行装修的不能提取或贷款。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职工装修前申报,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或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装修提取或贷款申请审批表》。
2、职工装修施工进度达到一半时,及时通知公积金管理部门,由业务科室派出二人勘查小组到实地拍照、核查,填写入户调查记录。
3、申报人在装修完成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工商部门或市装饰办统一印制并和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的正式合同、工程结算税票及职工购买主材正规发票。
4、业务科室收齐资料后进行初审,报领导复核后办理提取或贷款。
第五条 相关责任及档案管理。勘查小组对入户核查情况及票据审核签字负责,确保住房装饰装修的真实性。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以户为单位建立装修档案,做到资料齐全、编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