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手续: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须填写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和基地编码,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计划(或立项批复);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
(5)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
(6)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须有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7)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公安门牌编号及消防验收证明;
(10)住宅项目有电梯的须提供电梯安全证明;
(11)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12)房屋建筑面积测估书;
据我所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据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
3.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房屋占有,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出卖人就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竣工备案意见书正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2、各专业验收部门出具的配套证明和投入使用意见(交房备案证明)
当地水厂出具的关于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的交房备案证明;(收原件)
3、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产企业在苏房网上进行填报完后,向房产科711室先行打申请报告确认。)
4、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
5、社区用房落实证明文件(原件)(注:小区未全部交付,可留置下一期交房时提供)(见表格下载)
6、物业管理用房落实证明文件(原件) (注:小区未全部交付,可留置下一期交房时提供)(见表格下载)
7、物业科出具的已提供物管用房证明。
8、未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9、建筑面积实测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10、公安编号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1、物价局出具的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收加盖城建档案馆红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收加盖城建档案馆红章) (注:开发区、花桥商务区项目由区规建局出具)。
13、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电梯房需要提供电梯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的材料),(收原件或档案馆红章原件)。
14、消防验收合格、环评验收登记卡(住建局备案章原件)。
15、预售证(收原件)。
16、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