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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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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倪华月| 四平| 75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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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2002 | 被采纳数:0

装修'>深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应建立并使用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和系统运行水平,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贷款核算、贷款档案等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并重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二)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五)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购买我市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
(一)最高额度由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予公布。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收入情况、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购买住房价格、贷款期限、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额度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总额的70%。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和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公积金中心确定、调整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第十五条 借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四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拟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方可确定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项目按房源不同主要分为:商品房和保障房。
商品房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项目业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含暂定);
(三)项目业主同意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为本项目的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方式、担保费用的承担方、保证金比例等由公积金中心与项目业主协商后确定;
(四)项目业主的财务资信状况良好。
保障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当地政府纳入保障房建设的批准文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的保障房立项文件、保障房主管部门下达的保障房审批文件;
(二)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业主同意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为本项目的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方式、担保费用的承担方、保证金比例等由公积金中心与项目业主协商后确定。
拟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的项目业主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拟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提供的资料依法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项目地理位置、社区环境,了解和掌握项目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与栋数、户型设计及工程进度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公积金贷款项目后,相关单位应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公积金贷款的最高成数、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以及合作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 合作协议签订后,公积金中心方可受理购房人提出的贷款申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贷款担保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物价值必须根据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购房合同确定的房价为准予以确认。借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之比(抵借比)不得超过70%。
抵押人以共有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征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能办理抵押手续。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必须是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二十五条 以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在合同签订前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房屋综合保险。凡购买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保险期限应与借款期限一致或适当延长;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在保险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补偿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借款人也可选择提供经受托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八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及相关费用的,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九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或质物;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到受托银行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首付款凭证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受托银行应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受托银行。
第三十三条 受托银行应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售房款专户;若系再交易住房贷款,须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售房人银行账户。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受托银行负责扣收借款人归还的本金及利息,并及时划转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具体要求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七条 受托银行协助公积金中心催收逾期贷款,并按规定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报告催收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受托银行应按要求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贷款发放及回收的信息资料,定期报告受托事务办理及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实行贷款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电算化。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受托银行应按内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对承办的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实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应对借款人、抵押物、项目业主及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对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作好监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将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参照《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在5年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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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米0104
回答数:5820 | 被采纳数:2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可持续的方针,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提请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兼顾职工其他购房需求。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公积金中心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应当推动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二章 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九条 职工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信用状况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管理部)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五)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等材料,由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当面核对并签署确认,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给予贷款的,由职工与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担保等贷款手续;不予贷款的,应当告知职工不予贷款的原因。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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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野孤灯
回答数:137333 | 被采纳数:54

1、借款人提出申请: 借款人按要求向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2、资信调查及贷款审批: 贷款承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资信调查,提出意见并填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调查审批表》送有关人员审批。借款人可在借款申请受理7个工作日后,向贷款承办银行咨询审批结果。
3、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接到贷款承办银行通知后,与共有权人一同带上身份证、扣款账号等资料前来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借款合同送开发商签字盖章后交承办银行。
4、办理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须办理保险和抵押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5、贷款划拨: 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抵押登记已办妥、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将放款回单寄送借款人。
6、贷款回收: 借款人自放款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借款人借款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提前还款。如借款未满一年,借款人因出国、调离本市、房产转让、退房等原因需提前还款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7、清户撤押: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由承办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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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诺湖Mono
回答数:9037 | 被采纳数:1

你好,《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拟订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贷款规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贷款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能享受到的最大政策优惠。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利于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住房困难的职工(包括夹心层群体)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暂行办法》按照《条例》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框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办理贷款业务的相关事项未作具体规定。制定《贷款规定》,有利于明确单位和职工贷款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地点、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以及办理方式,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从近期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及受理市民咨询问题反映的情况来看,广大职工对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甚为关注,通过多方面反映其申请贷款的迫切要求。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推进,满足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解决自住住房问题需要,有必要尽快出台《贷款规定》。
  二、《贷款规定》的起草过程和文件出台形式
  (一)起草过程。在起草《贷款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了兄弟城市的贷款相关政策实践经验,如北京上海苏州天津杭州南京湖州宁波广州东莞、成都等,也充分考虑了我市实际情况。2011年12月底,我们将《贷款规定》向部分专家、人大代表、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对《贷款规定》进行了修改。
  2012年1月中旬和4月中旬,市住房和建设局两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设计问题。此后,我们将修改后的《贷款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员、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征求意见。根据委员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我们对《贷款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贷款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下一阶段将结合收集的公众意见完善《贷款规定》。
  (二)文件出台形式。参照各地经验和我市此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发布的形式,《贷款规定》拟以管委会文件发布。
  三、《贷款规定》制度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在于通过直接提高职工支付能力解决住房问题,公积金贷款制度作为该项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和拟订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政策时,对于相关制度设计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在贷款制度设计中,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制度作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在申请条件、可贷额度计算中充分考虑其有机联系。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办理提取后的缴存余额,该资金来源不但额度有限,且随时发生动态变化,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须以保证职工的提取需求为前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时,可贷款额降低;提取率降低时,可贷款额提高。
  二是贷款制度立足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主要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但也兼顾缴存职工其他贷款需求,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方案将在下一阶段制定。
  三是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注重体现资金积累、互助性等因素,在可贷额度中予以考虑。
  四是贷款制度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市场变化等因素。有关条款针对资金流动性以及市场变化,设计了调整机制,为下一阶段的调整预留空间。
  五是在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的同时,注重引入市场资源和机制。如引入组合贷款,可以更多地满足职工需求。
  六是充分注重职工权益。相关制度设计在注重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的同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从贷款申请人流程方便、受益最大予以考虑,如担保模式为采用我市住房商业贷款较为常用的抵押模式等。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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