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带的证件
⑴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盖公安局大印联)复印件三份;
⑵申请人及配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户口簿内全部成员明细)复印件三份;
⑶申请人及配偶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上三项缺少任一项均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
1.购买自住房屋时需提取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证明(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或有关证明、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需要申请提取其配偶及同房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的,由被支取本人按照规定程序,凭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证明(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住房公积金分期提取登记表。
3.交房租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公积金分期提取登记表。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6.户口迁出所在市、县的,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簿、出国护照及签证。
7.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合法继承身份证明或者遗赠书、裁判文书等。
8.非该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时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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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以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4.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先提取职工的《提取记录单》。若应先提取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则应提供相关证明。
⑴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盖公安局大印联)复印件三份; ⑵申请人及配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户口簿内全部成员明细)复印件三份; ⑶申请人及配偶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上三项缺少任一项均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