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国家有规定,即使签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再说了,人家公正处也不给你公正呀,但是这样的房子也可以买,就是你相信业主,因为只有房产证下来的时候才可以过户,中间可能会产生纠纷.我做过这样的单子. 一般来说,我们签这种单子都是选择那种业主实在点的,要不说以后房子价位涨上去了,他心理不平衡,但是呢这个时候又过不了户,虽然说把钱全给了业主,但是房产证下来的时候还是原业主的名字呀,就怕他到时候涨价.我们的办法就是打补充协议来相互约束,让双方有一种不敢违约的心理,话说回来,其实合同本身就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就像卖使用权房子和军产房子一样,没有房产证就不能卖!
1、为了保护此类房产顺利成交,首先提醒双方应在交接部分房款前到公证处做一个《代领、代办卖方房产证公证》,然后再做一个买卖合同公证也叫做《意向书公证》;
2、公证书:一定要确认公证书所写的每一个号码(包括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房产证号码、楼牌号码),如果有一字之差房管部门是不准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想更改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全到场,才能更改;
3、卖方:夫妻双方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如果单身出示单身证明、户口簿,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
同;买方:带本人身份证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要看具体的公证事项,大部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是需要当事人提供不动产产权证明文件的。 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
《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希望能帮到您 谢谢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