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
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男性60岁(含60岁)、女性55岁(含55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可凭失业证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表格可到公积金中心领取
下岗失业以下四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下岗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无重新就业的,可凭失业证、身份证、公积金存折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农村户籍或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且与单位
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相关要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①身份证(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代办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配偶
失业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的材料具体包括: ①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是配偶代办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配偶户口簿,配偶的身份证。 ②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 ③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