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偿还自住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符合办理南宁区直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申请职工,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步骤一:申请人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递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步骤二: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当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打印《住房
1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