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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拆迁补偿标准哪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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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方嘉颖| 榆林| 9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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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CFL123
回答数:560 | 被采纳数:0

湖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是:1、住宅 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2、商业经营用房 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3、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 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则不能获得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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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的影
回答数:542 | 被采纳数:1

最新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单位自管、私人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与原房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原房成新率不足六成的,应按六成标准补足差价);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以内的,按土建单方造价结算,多于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不足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重置价格结算。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地段差,可予补偿。其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因自然间不可分割,使总安置使用面积增加不超过三平方米的,按偿还房本身建筑造价结算。
  拆除房管部门直管住宅房屋,应以安置的建筑面积归还房屋产权。
第二十二条 作价补偿,由拆迁人按原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其原性质、原规模,按城市规划安排重建偿还,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补偿款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作价、成新鉴定和重置价格、新房土建单方造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并依照物价变化情况按年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原租赁契约条款变更的,契约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六条 拆除有纠纷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 拆除不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的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和未定期限已使用二年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使用不到二年的临时建筑,根据使用时间给予重置价格10%至50%补偿。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缆线、供电线路、管道设施遭受破坏的,拆迁人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补偿直接经济损失。
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并取得房屋产权证或正式住房证的公民,持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由拆迁人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的,应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第三十一条 对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根据建设工程总体性质确定。建设工程为住宅或含住宅的,应原地安置。对从好地段迁入差地段的安置,可无偿增加10%至30%的安置面积。
第三十二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三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积安置。原则上拆除多少安置多少。按原面积安置有困难的,可参照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水平,增加安置面积。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私人自己作为依法营业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非住宅房屋,应按原建筑面积和原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按住宅安置,对承租人不予安置;经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拆迁以出租房屋为生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私有的房屋,拆迁人应安排房屋所有人的生活出路。
 第三十五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求减少或放弃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可按应安置房屋的土建造价50%予以鼓励。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每户一百至二百元;临时过渡的,加一倍补助。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房过渡的,拆迁人应按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五角至二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的临时补助费。延长不到半年的,按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一至三元予以补助;延长半年或半年以上的,按拆除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三至五元予以补助。
第三十八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适当付给补助费。补助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和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的补助费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按物价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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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鹏123
回答数:96293 | 被采纳数:77

1、拆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2、过渡费:按户计,家庭人口5人以下的(含5人),每月不低于250元;家庭人口5人以上的,每月不低300元。(二)拆迁非住宅用房: 1 、生产、营业性用房、拆迁补助费:6元/平方米;生产性车间、仓库,其设备、材料拆装费、装卸费、运输按实际支出结算。2、办公用房。拆迁补助费:5元/平方米;过渡费:3元/平方米/月。 鼓励按期或提前拆迁的,奖励费由拆迁人自行制定。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不付给过渡补助费。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搬迁助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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