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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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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林君雅| 郴州| 78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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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夏天
回答数:17289 | 被采纳数:27

装修'>南京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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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474332816
回答数:12320 | 被采纳数:9

一、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4)死亡。 二、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提取公积金应出具的证件 一、职工退休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本人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二、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公积金存款余额必须在1000元以上才能支取,支取后公积金存款余额必须留100元以上; 2、有房管部门合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3、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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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小公主
回答数:5878 | 被采纳数:6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 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依照前款第 2、3、4、7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 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 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 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 项维修、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 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 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 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 (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 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 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 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 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 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 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 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 复印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 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 和复印件: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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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 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3、《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 需提供结婚证。 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 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 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身份证。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退(离)休证; 2、身份证。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 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 原件和复印件: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登记证》; 3、身份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 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身份证。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2、身份证。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大病提 取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病人(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已参加医保,当年南京市医 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 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1、病人的医保卡; 2、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4、身份证。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

件: 1、《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该表格在管理中心业务大 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领取); 2、户口簿; 3、《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 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 10%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 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 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 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每年十 二月份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 一、租住公房 1、《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2、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4、结婚证; 5、户口簿; 6、身份证。 二、租住私房 1、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2、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结婚证; 6、户口簿; 7、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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