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住房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有相当于购买、修建住房费用的30%以上的自筹资金;(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4)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5)同意中心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贷款的额度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负债、购(建)房价格、担保情况及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1、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款的7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款的50%,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暂停发放;2、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借款人现有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3、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现行利率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为4.2%,5年以上年利率为4.7%(从7月6日起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为4.00%,五年以上年利率为4.5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现行利率的1.1倍执行)。如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则从次年元月一日起按新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2015最新政策: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2015年2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
1.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从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30%降为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50%降为30%,暂停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3.以2009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截至2009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计算贷款一次;
4.取消向借款人个人贷款担保收费,采取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贷款担保费用。取消业务办理现场提供的复印、打印等服务收费,免费提供辅助性服务。取消贷款新房评估收费,降低贷款抵押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