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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是什么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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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庞芳华| 保山| 247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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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WUZHIBIAN
回答数:7445 | 被采纳数:7

一、2017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为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四、提高提取审核效率。各设区城市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开展网上提取咨询和业务办理。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支付住房租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各设区城市要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设区城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二、装修'>四平实施住房公积金 贷款和提取新政策  城市晚报四平讯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5月下旬起,我市开始陆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主要涉及降低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允许租房居住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意味着,国家近期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已经在我市全面落地。  从5月22日起,开始实施贷款新政策。此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30%。这对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而言,是一个不小的压力。为了满足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对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首套房首付比例降低为20%。职工已经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为30%。  另外,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积金租房新政策。为了方便租房居住的缴存职工利用公积金,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四平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规定,只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公积金所在市区或县(市)城镇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分别为:市区未婚职工个人350元/月,已婚职工家庭700元/月;各县(市)和辽河垦区城镇未婚职工个人260元/月,已婚职工家庭52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按实计算。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予以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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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兔名人
回答数:99436 | 被采纳数:116

2017河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缴存职工: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7]148号)文件精神,参照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6次会议决议,结合省直实际,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一、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符合省直中心贷款条件,借款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在省直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以家庭为单位统一调整为60万元。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

(一)职工购买除存量商品房外的其它住房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20%。

2.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30%。

(二)职工购买存量商品房

1.职工家庭首次购房

①房屋建成时间未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20%、同时不得低于评估价的30%;

②房屋建成时间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30%、同时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

①房屋建成时间未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的30%、同时不得超过评估价的40%;

②房屋建成时间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的40%、同时也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

(三)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上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发放贷款。

三、简化贷款办理手续

1.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差异不大的,直接使用公积金缴存基数代替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缴存基数总和的70%;

2.借款人未婚、未再婚且独立购房(无共有人)的,直接使用公积金缴存基数代替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的缴存基数;

3.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差异较大的,可以补充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含共有人)50%、同时不超过缴存基数之和;

4.借款人配偶、共有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供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含共有人)50%、同时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基数。

四、调整存量房贷款期限

借款人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房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借款人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房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借款人购买存量商品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时间之和最长不超过40年。

五、继续办理“商转公”业务

考虑到省直职工实际贷款需求,继续办理“商转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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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sjis409
回答数:30482 | 被采纳数:59

2017河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一、单位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情形,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住房套数的认定以房管部门提供的贷款职工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为准。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第三次(含)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贷款次数的认定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记载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次数为准(借款人及配偶单独或共同贷款次数累加计算)。
  三、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对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于夫妻双方以一方的名义取得了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办理离婚后,在已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无房的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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