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全国多地密集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业内专家分析认为,这将促进需求的进一步释放,为楼市去库存增添更多动力。
“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50%降到20%、30%,减轻职工购房压力。”6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调整后的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可以有效提高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如济南市目前执行缴存余额15倍规定,即职工账户有1万元公积金余额,只能贷到15万元,取消与余额挂钩的限制后,职工最高可贷到50万元。
在降低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方面,山东省的“新政”规定: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不再执行30%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
同时,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也进行了调整。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
使用公积金的“家庭范围”也在扩大。原来规定只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增加了可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来说,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山东住房公积金“新政”规定,针对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城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由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将给予银行利差补贴。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4年底,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4086亿元、提取总额1887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18亿元;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108亿元,提供保障房试点项目贷款22.6亿元。
2014年,山东全省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370亿元,占商业住房贷款的四分之一,拉动住房消费785亿元。今年上半年,全省共缴存住房公积金386.8亿元,提取221.5亿元,发放个人贷款190.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6%、37.3%、1.1%;住房公积金个贷逾期率为0.1‰,个贷风险控制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