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应在出厂期满五年以后选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以后每隔二年进行水压试验检查。如果压力表指针在绿线区域,则不需每年维修换药。但干粉灭火器达到一定年限必须报废。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为8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为10年,若为推车式灭火器则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年。具体参照GA95-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报废:
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筒体按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
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筒体严重变形的。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3) 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
报废年、月;
维修单位名称;
检验员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