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公司”如何分割处理
[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夫妻公司”(即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在离婚案件中对这类“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各种观点也完全迥异,确有进行探讨、研究之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后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是:
1、《公司法》对于股东身份无限制性规定,故夫妻双方作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
2、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片是。
3、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的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的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果存在下述情况,双方均有权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因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该房屋使用权是夫妻共有的权益,但是如果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则法院一般根据下列原则来判决由哪方承租: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但是,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法院一般不会判离,但是如果可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离。原告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半年之后可以再次起诉,一般法院会判离。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只是证明感情破裂程度的一个标准,不是必然判离。如果一方执意不离,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半年后可以再次起诉,一般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不论对方是否同意。婚姻财产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 离婚时应该分配你母亲一个人。按照法律规定,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仍是你个人的,虽然房子要拆迁,拆迁款等虽是婚后补偿给你的,但属于不动产范畴,并非是婚后一起经营或者共同创造的财产,是不属于婚后财产的,仍然是你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