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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清楚湖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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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安曼珠| 唐山| 7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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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kel1
回答数:36735 | 被采纳数:30

  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十六条 借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委托基金账户内,受托银行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用于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或按借款人与银行的书面约定方式还款;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的产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自有住房抵押。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职工公积金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三)保证担保。由城市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公积金中心认可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在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公积金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公积金中心或受理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以住房抵押或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与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签订书面抵押或质押合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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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c123
回答数:9092 | 被采纳数:16

 二套房可享受公积金贷款首套贷款额度有望提高
  根据新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而2010年,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要求,实行支持首套、限制二套、严禁三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表示,这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住房的支持,符合其支持基本住房消费的原则。
  另外,三部门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影响制度互助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
  取消4项收费项目异地贷款“破冰”
  根据新政策,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最高可达千分之八。
  假设缴存职工申请到10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取消4项收费,意味着最高可节省8000元。
  刘洪玉说:“这些中间费用涉及不少中介机构和人员,现在一下子取消4项收费项目,可见政策力度很大。”
  值得关注的是,新政策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任兴洲表示,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这一政策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
  贷款条件放宽“钱荒”地区支持“组合贷”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为此,新政策提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任兴洲说:“这项政策使得缴存职工能够尽快享受到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缩短等待时间。”
  另外,新政策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张其光表示,这项政策出台旨在缓解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
  投诉举报有热线资金安全定期查

  新政策提出,要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线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还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
  另外,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副所长陈杰表示,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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咣咣咣咣
回答数:17670 | 被采纳数:25

谁清楚湖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5年湖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5月29日,湖北省住建厅通知称,要求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快释放结余资金,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个贷率达到75%,结余资金比上年减少150亿元。   
据《通知》,湖北省将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其中,职工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通知还相应调整了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比例。湖北各地最高贷款额度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万到1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延长至30年,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时,可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适当延长3到5年。   
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据了解,目前湖北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69.6%,比去年底提高1.6个百分点。   
对于此次调整,湖北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负责人表示,旨在彻底转变公积金重归集轻使用的观念,尽快将贷款、提取政策调整到位,全面清理政策障碍,降低门槛,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将住房公积金用好用足。   
上述负责人还指出,下一步,湖北省还将尽快出台《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加快在全省发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职工家庭省内异地购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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