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计说明:1中式别墅设计一定要注重细节部分的装饰局部的细节设计是体现出主人个性、优雅的生活情趣。在合理的平面布局下着重于立面的表现,注重使用玻璃、石材及质感、涂料来营造现代休闲的居室环境。同时中式别墅设计说明应包括对别墅内部的软装饰的使用,一些古玩字画,或是精美工艺品的加入,会使别墅内部看上去更加充满文化底蕴。2中式别墅设计一定要注重功能区域的合理在别墅设计过程中,设计师先考虑整个空间的使用功能是否合理,在这基础上去演化优雅新颖的设计,因为有些别墅中格局的不合理性会导致整个空间的美观性。合理拆建墙体,尤其别墅中最常见的有斜顶、梁管道、柱子、等结构上出现的问题,如何分析、利用出现问题这是别墅设计过程的关键所在,而且必须在别墅设计说明中表达出现。除了内部装修的注意事项,外部的话,中式别墅最典型的元素就是青砖,粉墙黛瓦的样式,还有带镂空雕花石窗的围墙、种植着竹子的天井以及圆形的石桌石凳都是点睛之笔。微型假山或者是种植着睡莲的陶缸以及红枫树、桃树等等都是比较常见的中式别墅院落中的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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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建立基本住房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要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对于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流转的监督要求,明确限制对于住房的投机与抑制投资要求。第二,建立有效的住房市场交易的调控体制。要完善财政税收和信贷体制,不断满足刚需住房的需求;要保护开发商对于住房开发的积极性,保障市场供给;要促进住房的流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第三,建立合理的房地产管理体制。要保障基本住房土地的需求;要提高土地的利使用效率,严格限制土地的囤积和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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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去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购买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很多人千方百计购买经济适用房,甚至作为投资。5年后,把以极便宜的价钱买到的房屋出手,就可以获利不菲,这激发了很多人为牟利而造假。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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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保障法》明确了公民居住权,其意义等于是启动了二次房改,是对住房过度市场化错误的一次彻底纠正,确立以“民生”为核心的新住房供应体系。相信有了《住房保障法》护航之后,无论是公民的幸福感,还是政府的责任感,必将有大的提升。很多人认为《住房保障法》是为保障性住房而专门立法,这可能是误解。不可否认,保障性住房是这一法律的重要内容,但《住房保障法》的内涵更广,比如说,没有机会住进保障性住房的中等收入群体,他们的居住权也应通过中低价商品房得到保障,即《住房保障法》应该以保障公民居住权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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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住建部正在对基本住房保障法广征意见,并对保障法进行修订完善,一部保障公民住房民生问题的法律即将出台。从新中国建成,保障住房的政策就一直存在,其主要是以单位建房和福利分房的形式。但是那时经济不好,可分的房子并不是很多,然后按资历分配的话怎么也轮不到下层群众。改革开放以来,房产已成为改革的重点。98年,国家取消福利分房,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宅建设和商品房迅速发展,中国居民逐步进入了商品房时代。随着城市房价的快速上升,房地产业在2003年被明确为国家支柱产业。但是,住房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以市场为主导的住房政策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在高昂的价下,“蜗居”成为很多人的生存状态,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欲做“房奴”而不能,因为居住权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的社会问题日渐凸显,建立由政府保障和市场供给双管齐下的住房供给体系逐渐成为共识。当初实行住房商品化的同时,住房保障机制也提上了日程。1998年,政府就提出了通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帮助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前段时间结束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传递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信号,并指出了住房保障将以法律形式来解决。通过行政性调控对房产市场进行控制,不让房产朝恶性发展。基本保障法涉及了所有城镇住房的问题,包括保障住房的标准、范围、方式、建设和管理、规划等等。保障法的出台,将制约那些投机开发商,平衡房产市场,将是房地产调控的主要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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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在法律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具体意见。 报告附件透露,针对这些议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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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购买对象界定不准,涵盖面过广 2、投资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锐化 3、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 4、政策不够清晰,执行过程中屡被异化, 容易产生新的分配不公和腐败 (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廉租房的对象不够广泛 2、部分城市尚未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渠道,使得廉租住房的资金问题得不到解决 3、围绕廉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房源仍然不足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不广,融资渠道狭窄 2、分配和使用不合理 3、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缺乏,处罚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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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员工住房问题,每个月按照员工的工资比例,付出一部分钱,单独存到该员工的独立账户(专门用来缴纳公积金的账户),员工也从工资里扣除同等的钱,一并存到这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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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专家组草案已于3月递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法规司。这份“供内部讨论”的草案,于2009年3月开始起草,最终糅合了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专家起草的“理论版”以及由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房保障中心起草的“实践版”,而定稿以后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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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极大地调动了全社会对于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从而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GDP的增长和各级财政收入的增加;二是相当一部分人群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一个多层次的、丰富的住房市场已经形成。但是改革是在摸索着前进,缺乏总体设计和完善的配套措施,结果使房地产的发展偏离了方向,形成了极大的泡沫,浪费了很大的资源,使得发展的成果不能惠及多数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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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第一,建立基本住房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要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对于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流转的监督要求,明确限制对于住房的投机与抑制投资要求。第二,建立有效的住房市场交易的调控体制。要完善财政税收和信贷体制,不断满足刚需住房的需求;要保护开发商对于住房开发的积极性,保障市场供给;要促进住房的流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第三,建立合理的房地产管理体制。要保障基本住房土地的需求;要提高土地的利使用效率,严格限制土地的囤积和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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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有效使用,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109号)和《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1〕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筹集、房屋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复核与退出管理及社区服务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政府指定机构(或房屋产权单位,下同)具体实施运营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和指导所辖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社区服务和管理。各级财政、民政、物价、公安、工商、税务、商务、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供水、供电、燃气、广电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政府指定机构收取。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维护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实行统一物业服务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营、维护,绿地的养护、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及支付公用水电费等。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并在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应一并交纳。确定和调整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护为原则,综合考虑房屋地段、类别、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保障性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迅等费用。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专户。同级财政部门视上年度租金收入情况,按不超过租金收入的50% 向政府指定机构预拨保障性住房维修养护费用和运营管理费,该款项每半年拨付一次。政府指定机构应于每年3月、9月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于当年 4月、10月拨付。 第十条 审计部门或由审计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于每年年终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开支范围外的运营管理费和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及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并按审计结果进行清算。如确有不足,调整运营管理费、维修费用的标准及所占比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后再行明确。 第三章 房屋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必须经依法验收达到入住条件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指定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人。 第十三条 承租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应与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的申请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员应与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员一致。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 第十五条 政府指定机构应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帐,并根据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进行动态更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政府指定机构应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报送市和承租家庭所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政府指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可推举新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政府指定机构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所辖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政府指定机构。 (三)政府指定机构在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合同期限不变。 第十七条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学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承租家庭可向政府指定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政府指定机构予以调整或调换。具体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指定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纳入项目所在小区的统一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小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向的保障家庭人员。 第十九条 政府指定机构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以下服务工作: (一)掌握保障性住房住户入住情况,协助住户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档案; (二)定期走访住户,及时处理住户房屋使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理住户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违规拆改房屋等行为; (四)及时掌握擅自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及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五)受理住户的房屋报修,负责房屋维修工作;并定期公布小区房屋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通过对小区现有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因地制宜,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邻里中心”、商业服务场所、农贸市场等便民服务设施,改善和提升保障家庭的生活品质; (七)收缴房屋租金,并提供便捷化服务,实现房屋租金收取及缴纳水、电、煤气费用等“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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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2010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有下面几点: 一、适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关注“夹心层”住房保障 当前中国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覆盖面明显偏小,一些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不能及时得到保障。因此,应较快扩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覆盖范围,其中廉租房覆盖面宜逐步扩大到城镇居民的5%左右;经济适用房宜覆盖全部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水平也应该相应提高。 “夹心层”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困难,又不符合进入政府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群体,这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其比例约占城镇居民的60%左右,虽然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群体会发生较大变化,但仍不失为城镇居民的主体。当前经济适用房绝对价格基本满足中等收入家庭和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但由于廉租房的供给只有1%左右,必然出现既不够条件租廉租房,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夹心层”,这一部分人只能租用经济适用房,但现行的政策并没有租用经济适用房的机制。另一方面,随着商品房价格的上涨,又将出现一批买不起商品房,但又“排不上队、抢不着号”的等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夹心层”,住宅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将愈加复杂化。解决城镇居民“夹心层”住房问题,应重点通过提供住房使用权的方式来解决。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适时推出“可支付租赁住房”,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这种方案的实施,一般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公房管理部门)或组建中低收入家庭购、租住房中心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价格适中、户型较小的“二手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以存量住房配对作为中低价位租售房源,既町向居民提供价格相对低廉的住房,又可按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给廉租对象。其中,所购房屋交易主体应享受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尽快建立经济适用房租赁市场,加紧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合理、适度消费,形成一部分人购买、一部分人租用的经济适用房供销格局,形成合理的租售结构,满足一部分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具备租用廉租房条件的居民。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进入、退出机制 任何一套体制的完善,莫不需要退出机制,资本市场如是,住宅保障体系也得如此。制度需要“亡羊补牢”,而不能“听天由命”。经济适用房应有一个科学的退出机制,才能保证资源的有效流动性。目前的经济适用房一旦买到,就终身拥有,这样制度是不合理的。缺乏退出机制使增量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成为一个无底洞。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快速提高,比如,1998年第一批买经济适用房的许多年轻人现在都进入了高收入阶层,再如一些刚参加工作就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年轻人和一些新兴行业的从业人员,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收入变化可能会很大,这些人在曾经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又购买了商品房,还可以将经济适用房出卖或出租进行投资,从而加剧经济适用房的供需矛盾和社会的不公平。所以经济适用房应该是可进可出的,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进行一种动态的管理和分配。 经济适用房制度没有适当的退出机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后如果不符合资格条件,或由于家庭人口出现变化,如子女成人后单独居住或者结婚后另立门户,享受的保障住房或者退出或者应相应减小面积,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而无法操作。即使有退出机制的规定,如实物配租形式的廉租房,其退出机制也往往很难操作和执行。因此,一旦享受了经济适用房或实物配租形式的廉租房,就形成了既得利益,造成福利固化。住房保障资源未能用在最需要的低收入居民身上,导致保障制度成效降低。 因此,要尽快建立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从根本上抑制经济适用房的过度消费。各地房地产管理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专门的机构(也可成立联合机构),对申请保障型住房居民的收入作严格的审核,在此基础上,不同的收入分别纳入不同的保障供应范围;应实行一种动态管理制度,居民收入发生变化,保障措施也相应变化。经济适用房的供应上,政府应该严格审查供应对象,可以考虑对合格的供应对象发《准购证》或《准租证》,取得《准购证》或《准租证》的家庭,可持证购买或租用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要科学划分家庭收入线标准:不同地区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进行定量分类,同时根据当年的商品房价水平,计算经济使用房的不同层次的家庭收入线。要完善经济适用房购房人的收入跟踪监测制度,设定退出条件,完善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建立诚信体系。经济适用房应该逐步转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方式,住户出售经济适用房,应该统一由政府收购,形成经济适用房闭路循环的模式,切断与市场商品房交易活动之间的联系。要尽快调整政策,提高经济适用房的购买群体的限制条件,使经济适用房真正适合中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消费。 三、拓宽住房保障资金融资渠道 建立以政府主导的住房保障制度,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关键。发达的住房金融为发达国家建设住房保障制度创造了条件。一方面,发达的住房金融为公共住房政策创造了宽松的外部环境,使住房保障制度得以在较有利的条件下实施;另一方面,发达的住房金融本身就是参与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美国的住房金融事业非常完善,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核心的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模式。住房抵押贷款是以住房这种不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获得贷款的借贷行为。在美国购买住房一般首期比例为房款的20%,余下的80%运用贷款解决,还款期限最高可达40年,以15年和30年最为常见。香港则采取了由政府担保住房贷款的办法。其具体做法是政府担保机构对购房者进行资信调查、审核,然后给予最高贷款额实行担保。经此担保,购房者只需相当住房售价的5% ,就可得到银行提供的全部住房抵押贷款,这样就可大大刺激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随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发展住房金融已成为启动住房消费的重要问题,关系到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住房保障属于公共产品,其资金安排应该出自财政。而我国过去各地住房保障的支出大多偏低,尚未有稳定的财政资金预算渠道,住房保障资金供给的不稳定和数量少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面难以提高,导致了住房保障供给的不稳定和不可持续。 应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增强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扶持力度。财政补贴是提高中低收人人群的消费能力的重要手段。当前补贴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住房供给方进行补贴(俗称“砖头补贴”即把钱补贴给承建房地产商同时限制房屋销售价格),一种是对住房需求方进行补贴(俗称“人头补贴”即直接把钱补贴给消费者,提高其购买力)。“砖头补贴”和“人头补贴”两种政策的适用前提和促进市场消费的作用不尽相同,根本区别在于政府介入住房市场的角度和政府住房补贴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砖头补贴” 中,财政补贴直接投向生产者,在销售得以实现的前提下,通过生产者的供给行为间接地传递给消费者,其缺陷是:政府必须缜密安排投资计划,并对分配办法和市场流通实施严密监控,这就构成了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而政府过分介入住房市场势必有悖于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的改革目标;为使接受财政补贴的住房建设者能够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建房,政府要付出巨大的监督成本,同时,监督不力的案例也经常发生。与“砖头补贴” 相比较,“人头补贴” 是对消费者进行直接补贴,是一种更优的政策选择,其优越性在于:能够避免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财政补贴的作用直接到达需要补贴的人头,并全部转化为消费者的福利满足,而不会在住房建设阶段产生效益流失或被生产者所占有:政府不需要付出巨额的监督成本,提高了政府的市场调控效率;能充分地鼓励居民自置住房。我国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保障制度时,应考虑本国国情,审时度势,抓住机遇,注重“人头补贴” 手段的运用,设计适宜的公共住房政策模式。我国可以尝试在地方财力可承受的基础上实现砖头补贴与人头补贴的结合,并最终专向人头补贴,避免间接补贴的不必要损失,提高中低收人群体的自主选择能力。应该注意的是,人头补贴的顺利进行是以严格的资格审查为基础的,我国资格审查制度还亟待提高。 应建立规范的城市基本住房专项资金,在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土地出让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目前要求为5%)以外,还应该规定由相应级别的财政预算保底。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建立支持中低收入居民购房的抵押贷款担保制度。从其他国家的实践看,由政府出资组建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给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住房贷款担保,不仅可以降低首付比例(首付比例可以降低到10%以下),而且可以大幅度降低贷款利率(利率可以为同时期一般贷款利率的一半)、可以大大提高居民购房的能力。目前,中国部分城市也建立了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但由于缺乏政策定位,还没有能够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国家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明确其市场定位,增加政策扶持力度。 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住宅政策性银行,集中各类政策性资金,用于支持公共住宅建设。除了政府财政注资、允许发行住宅储蓄债券之外,还可以通过法规形式把各类公共住宅出租出售收入、地方土地出让金的固定比例,用于增加住宅政策性银行资金。在对住宅供给的金融支持方面,既可以对地方廉租房等公共住宅建设提供优惠贷款支持,也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自建住宅予以融资便利。除了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直管公房出售一定比例的归集资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筹措机制外,可鼓励民营房地产企业参与建设廉租住房,这在香港、新加坡等房地产较为成熟的地区已经有过很多的成功案例。 另外,要想方设法创新金融服务,为群众购房融资提供方便。目前群众购房融资主要通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按揭贷款两个途径,贷款额度依据的是收入水平和年龄,存在着制度上的“嫌贫爱富”倾向,中低收入家庭和年龄较大人群购房时无法得到大额贷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利用现有金融机构和有些金融企业转轨之机,组建住房信贷银行,创建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住房信贷制度,并积极探索与住房公积金、商业按揭贷款相结合的多元化融资产品,主要为中低收入者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提供贷款。可以利用基金形式。例如成立专门的廉租房信托投资基金,以未来的出租收入作为现金流保障。可以允许合适的信托公司开展公共住宅信托业务,以公共住宅出租出售收入为收益保障,既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也能为公共住宅建设聚集广泛的社会资金。可以考虑利用资产证券化,包括对公共住宅建设贷款的证券化、对中低收入者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等,充分发挥住房金融的支持作用,使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享受到最大限度的资金支持。 四、加强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保障 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发达国家政府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反映在不同时期的住房法规中。这些国家根据不同历史阶段的各自国情,有针对性地通过法律明确了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并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宏观政策的变更而适时调整,使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而不同形式的法律法规在建设住房保障制度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住房保障方面,美国最具特色的是通过立法保障来实施各项措施。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颁布实施了《住房法》。而后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制度保证。其中《住房法》,规定要为低收入家庭修建公共住房制定长远计划;《国民住宅法》要求由政府提供低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开放住房法案》以帮助穷人成为房主,规定在10年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600万套政府补助住房。美国家庭收入未达到所在地区家庭平均收入80%者,均可以申请住房补贴。新加坡20世纪60年代公布并实施了《新加坡建屋与发展法令》,明确了政府发展住房的目标、方针、政策,确立了专门的法定机构行使政府组屋建设、分配和管理的职能,同时政府还颁布了许多相关的条例,比如《建屋局法》、《特别物产法》等,通过立法确定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大政方针,为“居者有其屋”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基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住宅短缺达420万户,约2000万人无房可住,占到当时总人口的1/4。日本政府为了缓解住宅短缺问题,先后于1950年制定了《住宅金融公库法》、1951年制定了《公营住宅法》、1955年制定了《日本住宅公团法》。此后日本政府又陆续地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通过建立健全住宅消费保障的法规,使得日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走向正轨,不同程度地满足了不同阶层的住房需要。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就已提出制订《住宅法》,但由于当时房改工作尚未尘埃落定,立法条件暂不具备。城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众多城镇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应该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其地位,规范其运作,也增强对各级政府的约束。因此,中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为住房保障政策实施提供法律支持。建议优先考虑出台《住房保障条例》,从立法上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等,待时机进一步成熟后再开展《住宅法》立法工作。《住宅法》对住宅的建设、消费、分配等环节进行规范,确定政府在住房市场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政府在住房市场的角色,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使得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刚性,确保其运作目标得以逐步实现。从长期看,一部立法层面较高的《住宅法》出台,不仅是住房保障的客观要求,也是住房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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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都知道选择窗帘时要根据你家装修风格来选,一款合适的窗帘可以给家里带来装饰的效果,窗帘制作是现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手工艺术,它不仅能为人们繁忙的生活增添一丝乐趣,同时也让自己的居室更加别具一格,那么窗帘制作方法在哪些 窗帘制作方法一:补花窗帘制作补花窗帘的前提是选择素色的帘巾,帘巾选好后,按照规格将窗帘缝好,用不同色彩的花纹料将事先设计的图案剪好,之后再用浆糊将剪好的图案贴在窗帘布上,再用手工或者缝纫机将补花缝在固定的窗帘布上就好了,制作补花窗帘图案和色彩选择时可根据个人的爱好设计,好的设计与颜色搭配容易取得富有节奏感的构图,有很好的装饰效果。窗帘制作方法二:饰带窗帘在制作饰带窗帘着首先要准备两根不同颜色的饰带,一种颜色深于窗帘,一种浅于窗帘,然后把饰带结成蝴蝶结按一定的距离在窗帘上缝上,一排缝深色一排缝浅色,这样错开来做就会使窗帘更具有动态、立体的效果,饰带窗帘是一种取材平凡但很新颖的装饰窗帘的方法。窗帘制作方法三:拼接窗帘所谓拼接窗帘就是将两种不同颜色的面料按照所设计的尺寸做成纵向或者横向的拼接,拼接窗帘可以连缀成简洁、明朗的色彩构图,也可配合室内的空间形态用来调整视觉感受,根据所选择面料的不同色彩和韵律变化就会形成不同的艺术效果。窗帘制作方法四:百衲窗帘百衲窗帘是以几何图形面料为单元拼接而成的,在制作百衲窗帘时首先所选择的面料厚薄差别不能太大,其次是裁剪时每块面料的尺寸应保持一致,否则会影响拼接缝制的美观效果,制作百衲窗帘可以利用家中剩余的面料,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还能缝缀出千姿百态的窗帘。以上给你推荐的这四种窗帘制作方法,你可以根据你家的装修风格来选适合你的方法,总的来说,其实窗帘的制作方法都是比较简单的,现在很多人都是喜欢自己动手做,你也可以行动起来,为家居生活添上一笔别样的风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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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专家组草案已于3月递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法规司。这份“供内部讨论”的草案,于2009年3月开始起草,最终糅合了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专家起草的“理论版”以及由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房保障中心起草的“实践版”,而定稿以后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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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主要区别如下: (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 (2)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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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多渠道筹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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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保障对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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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军人的住房公积金,目前都是空帐户,因为没有跟地方挂钩,所以你只能看到数字,没有用处的。只有退伍、退休、失去劳动能力、离开所住城市或死亡等情况下才能申领,实际上是以法定强制储蓄的形式为你积累的一笔个人财富。(1)现役军人享受的是军队体系住房补贴,而地方住房公积金货币补贴目前只对非农业户口的地方从业人员,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因此,现役军人根本不可能申请任何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由于现役军人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也就是没有地方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不可能申请到任何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部队的住房公积金是独自保管的,不和地方有直接联系,在转业后也是一次性发放。所以要买房的话,使用公积金要等到你转业之后。另外,军人住房的补贴标准: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士官职级补贴面积等四项因素计算。一名士官住房补贴,通常包括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和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其数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数〕〔每平方米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士官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选取的士官,才有该项补贴。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其数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计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地区补贴:为照顾高房价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军人购买住房,而设置的一项补贴。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补贴系数。地区补贴额=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地区补贴,平时不计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在购买住房、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六级士官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关于军人的医保伤保,因为现役军人享受国家供养制,在体系范围内,享受全额医保和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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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保障法》明确了公民居住权,其意义等于是启动了二次房改,是对住房过度市场化错误的一次彻底纠正,确立以“民生”为核心的新住房供应体系。相信有了《住房保障法》护航之后,无论是公民的幸福感,还是政府的责任感,必将有大的提升。很多人认为《住房保障法》是为保障性住房而专门立法,这可能是误解。不可否认,保障性住房是这一法律的重要内容,但《住房保障法》的内涵更广,比如说,没有机会住进保障性住房的中等收入群体,他们的居住权也应通过中低价商品房得到保障,即《住房保障法》应该以保障公民居住权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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