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管理物业项目,用来办公、仓储物资、值班和居住的房及设备设施的配套房屋。如物业办公室、物业员工食堂、物业员工宿舍、维修备料库房、高低压配电室等等。物业管理用房还包括垃圾房、水泵房、变电房、门卫间、会所、物业用房、业委会用房,等等诸如此类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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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由建设单位按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以方便为业主服务。但是这个房是物管企业和业委会的共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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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通常包括两大内容:日常管理和特约服务。日常管理是经济性的管理和服务,包括日常养护、清洁绿化、安全保卫等。特约是根据业主和住户需要,提供各类特别服务。通常是有偿的,如看护老人、定奶送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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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用房何缴纳房产税 近期雨花台税务局辖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于自使用业主共房产何缴纳房产税疑问 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租)代管或使用缴纳房产税其自营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余值计征没房产原值或能业主共房产与其房产原值准确划由房产所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租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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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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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公司为管理项目而必要的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工具储藏室等,还有物业后勤需要的餐厅、厨房、宿舍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还需要给业委会提供一间办公室。总之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及物业经营用房,总配置比例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七,有的城市还规定,其中的物业办公用户配置比例为千分之三,经营用房千分之四。这千分之七的物业用房不包括门岗、监控室等设备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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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说明书 开发单位 项目名称 总建筑 面积 项目地址 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楼号) 物业管理 用房面积 是否达 到3‰ 结构 类型 配套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区县房管局意见 (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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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总面积一律将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这就意味着每1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业主就将拥有4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即使是一些商办住混合项目,住宅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也将以其规划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进行配置,此外,商办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以其规划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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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摘自《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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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章 第七条 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向房管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业主可以向房管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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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房产证上列明的房屋性质是什么。如果是商业用房就按商业管理的物业费用收,如果是办公就按办公收,如果是把住宅私改为办公用房的,先跟业主商谈按办公收费。(实在谈不下去就报告房管局,私改用途是会受到处罚的(一般做法是会在过户时,收取罚金)。 费用包括:物业费、电费、水费 不同性质用房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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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这个每个大厦小区都会有配置的,比如说时尚三国所在物业就有专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物业含有多种业态如,办公楼宇、商业大厦、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多种物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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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按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二 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人防不算物业管理 用房面积,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 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 足2.2 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有住宅与商业之分,商业的会多些,另外各地标准 也不完全一样。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以方便为业主服务。建设 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新建物业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 主委员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其他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 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归 集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凡建设规模5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各类新建、在建住宅小 区(组团);拟开展物业管理的大厦(写字楼)、商业园区、工业园区 及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适合独立开展物业管理的,其开发建设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按下述要求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商业用 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开发物业总建筑面积 0.5%的比例无偿提供。超面积部分以成本价提供。物业管理商业用房 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开发物业总建筑面积 0.5%的比例以成本价提 供。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提供。 (二)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 其产权归开发区域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房屋所在地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管,并登记造册。 (三)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无偿提 供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由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按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提供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使用。所收租 金用于代管房屋的修缮。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征集按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其拟实施单独物业管理的物业预(销) 售许可证前,必须先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上报物业管理方 案,并签订《上交物业管理用房合同》。 2、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其开发的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向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清物业管理用房或作价补偿金额 后,其房地产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其物业确权登记发证手 续。 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 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的话动经费和补充物业 维修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住 宅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 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中3‰作为物业管 理办公用房,4‰作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国家 所有,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四、郑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 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二万平方米 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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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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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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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内容 包括对住宅小区居民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的管理。 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对象首先就是住宅小区的居民。对于居民的管理,不是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而是管理他们在小区居住时的部分行为。 三、住宅小区居住设施管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根椐物业管理合同,只负责住宅小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管理重点在共有部分。住宅小区的房屋使用过程中有自然或人为损害,有使用过程中产权人与使用人、不同产权人之间及房屋中设备和与公用设备之间等因使用关系而产生的各种需要调节、管理的多种环节。 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管理是受各系统市政部门所有者的委托,代管各系统的运行状况及运行结果,代缴各种有关费用。 四、居住环境管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自然环境管理,是对自然环境的监测与防止自然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发生,对人为环境的管理是维护和改变、塑造一种人为环境,维护是一种环境秩序。 住宅小区自然环境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人为创造,也很难改造。只能对现有环境进行有效的了解和监测,及时纳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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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上海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向房管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业主可以向房管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业主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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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是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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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业主可以向房管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业主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但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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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如下: (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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