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符合规定的可以取出来,目前比较合适的是购房、租房、自建房、退休、户口迁出本市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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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元住房公积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817附近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550号 苍溪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白鹤街96 广元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剑阁县管理部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清江路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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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规范缴存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非公有制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同一设区城市原则上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困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缴存审核。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缴存审核制度,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置合规缴存条件,消除违规缴存。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缴存扩面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缴存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四)加强受委托金融机构考核。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效率原则,招标择优确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并加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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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规范缴存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非公有制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同一设区城市原则上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困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缴存审核。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缴存审核制度,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置合规缴存条件,消除违规缴存。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缴存扩面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缴存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四)加强受委托金融机构考核。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效率原则,招标择优确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并加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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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房自住房; (4)离休、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14成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11)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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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面给你详细介绍一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且同时有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提取原因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职工购买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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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夏3.4楼,坐车的话,地铁1号线在骡马寺下,然后D出口出来,前行20米,马路对面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 四川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带的证件和材料:   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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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提取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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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四川省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就可以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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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有公积金联名卡(建行的),可通过ATM机查询,有房屋贷款不能一次性支取。一次性付款购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在住房价款未付清之前可以申请支取购房者本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若住房消费行为结束后,即只有资金已经付清放宽的,就不能再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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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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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决策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银行。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八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查确定住房公积贷款项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咨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    (六)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九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协助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进行审查。    (二)审查贷款项目。 (三)根据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相关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四)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五)实施贷后管理,协助催收逾期贷款。    (六)办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监督职责;       (一)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职责情况。    (二)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情况。    (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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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根据有关部门给出回答,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2)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3)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建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住房总房价的7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的不超过住房总价的80﹪;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超过住房总价的50﹪;(4)贷款最高额度。最高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目前苏州市新建普通住房每笔不超过50万元。如借款人及其他共同买受人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或无配偶的,新建普通住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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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据了解,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局厅挺不错的,地址位于: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主要是负责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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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厦4层 附近公交: 1、骡马市-地铁站 车次:地铁1号线 2、东御河沿街-公交车站 车次:48路 仅供参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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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地址:成都 武侯区 人民南路四段36,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近的公交站:桐梓林中路、紫竹北路、人南立交东、桐梓林路、桐梓林北路西、倪家桥、桐梓林中路中、桐梓林东路、玉林街倪家桥路口、桐梓林东路中、盛隆街二环路口、锦绣路东。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近的公交车:247路环线、1097路、238路、快速公交K2A路、99路、118路、16路、153路、快速公交K1A路、快速公交K1路、1112路、76路、114路、77路、79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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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的;4、离、退休的;5、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0、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3、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场所: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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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中心办公地址:成都市顺城大街广电大厦6楼 。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你可以选择在上班时间去,免得白跑一趟。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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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国家建设部等部委联合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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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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