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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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都是有使用权年限的,因为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只有一种手段--国家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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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将需要改建的房屋拍照,写申请,并携带土地证、房产证房屋照片去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第二:没有房产证,但土地证上标注的四邻都清楚的话,同样的,将需要改建的房屋拍照,携带土地证、身份证、老房子照片,去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第三: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上四邻标注不清的,就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证予以重新认证后,方能够提出申请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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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 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六条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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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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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是要重新报政府审批的,取得批准后才能开工建筑。不知这手续办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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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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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随意修建房屋,现在是不可以的了。要申请啊!一平多少我也不知道,我家也正在搭建,但是城建的来了说要罚款,以前申请的的原有房屋层次基础)现在都不可以用了!都改新的 了! 如果你没有申请 那是就违章建筑了!要是被举报了~城建的就会马上到你叫~阻止你再搭建,就会要你先申请然后交钱之后才可以继续搭建!规定宅基地现在最多只可以建一层!如果你们那抓的不严的话~是可以的~如果严的话``那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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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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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关于农村建房,原则利用旧村旧址,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且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不得超过三分土地,现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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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若是老人的,你申请是没有用的,需要条件就是你要有身份证明和土地使用证,然后到交易中心申请,得到审批后才可以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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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审批程序及要求。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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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96 - 1999 ,自 199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依据该规范,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普通住宅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做卧室、起居室(厅)时,其二分之一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 1.90m ,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农村村民住宅究竟可以建多高,建成什么式样,并不是村民个人想怎么建就怎么建的,当然,也不是你的邻居能决定的。按照我国现行管理模式,是由当地规划部门按照村庄集镇规划,来确定每户建住宅的具体高度和式样(当然在我国,由于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导致农村很多地方建设不按照规划进行,而是私自随意搭建的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首先,建房应当符合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批准。 其次,应符合《物权法》关于邻里条款的规定,如:不影响相邻采光、通风、无害通行和邻里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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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用地标准全国为作统一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也只规定了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就是说,农村居民的宅基地面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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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自建房如果没有强制高度限制,预算可以的情况,你可以建一座高楼大厦:) 但必须有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不可以妨碍他人。 但一般新农村建设规划,对于自建房高度会有限制,在浙江杭州一些地区标准是地上限高10米总3层,只是目前执行还没有非常严格,地上高度超10米实际楼层4层的情况也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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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如果该收费项目是未经批准的,应当予以取消如果该收费项目是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要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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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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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法律只规定了农民宅基地,标准是一户一宅,即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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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关于农村建房,原则利用旧村旧址,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且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不得超过三分土地,现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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