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同时附原有住房(拆除、调剂)协议或无偿交由村委统一管理的协议(统一文本)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申请建屋家庭常住人口数;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公示后无异议的,分别报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对拟安排的占地面积、土地坐落、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时间等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建房审批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使用农用地建房的,按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放样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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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 (六)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九)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十)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十一)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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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集资建房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职工的住房情况,提交申请集资建房报告送审查部门审批,申请报告包括如下内容:本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拟建住宅建筑面积、户型、套数;每户建筑面积、集资标准、金额;资金来源、建设用地来源、单位面积综合造价概算及各集资户的住房情况等。   2.集资建房单位持审查部门批文到当地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有关费用减免、施工等手续。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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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同时附原有住房(拆除、调剂)协议或无偿交由村委统一管理的协议(统一文本)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   1、申请建房家庭常住人口数;   2、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   公示后无异议的,分别报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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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未批先建,肯定是规划先处罚,处罚包括罚款和地上建筑的处置,罚款是肯定的,建筑物是保留还是拆除,那看你们跟规划做工作了。 第2、补审批手续 这又分两种情况: 1、土地证是工业用途,出让性质,a、如果加建部分仍然是工业厂房,那么需要看加建是否超出合同约定规模,超出则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b、若加建部分不是工业,而是别的用途,需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补交出让金,土地证变更为两种用途,按共用宗处理。 2、土地证是工业用途,划拨性质 a,加建部分工业,那么一般不需要办理土地手续,直接去规划局 b,加建部分是经营性用途,那么需要招拍挂供地。土地手续办完之后,再去规划,建设,按顺序办就行了。 第三、没房产证 没房产证的建筑其实很多见,如果自用不交易,其实影响不大。但是,若想买卖,那么没有证是办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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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凭建筑许可证和和规划部门开的发票以及本人身份证,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缴纳契税(1.5%)和印花税(0.05%)。凭房产证等证件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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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批流程:   一、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二、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四、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五、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土地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六、镇政府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七、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八、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九、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十、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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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条件: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二)、提供资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2、建房申请(三)、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综上所述,村民可以根据以上步骤办理农村自建房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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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部门零收费。占用农用地的,财政收取耕地占用税17.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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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键是要看你建房的地方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然后你自己是否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就不能报批。这种情况你必须要向当地的国土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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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报市建设局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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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同时附原有住房(拆除、调剂)协议或无偿交由村委统一管理的协议(统一文本)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申请建屋家庭常住人口数;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公示后无异议的,分别报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对拟安排的占地面积、土地坐落、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时间等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建房审批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使用农用地建房的,按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放样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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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二、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四、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五、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土地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六、镇政府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七、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八、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九、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十、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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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建房审批手续要30个工作日。农村建房不仅涉及到宅基地还有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审批,分别要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因为比较的多所以审批的时间也会长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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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流程: 一、业务受理; 二、各街道(镇)国土资源所对受理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相关业务科室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核; 四、科室负责人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五、分管领导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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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严格执行大中小户的面积标准: 1.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农户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凡符合新建、改建、迁建房屋条件的用户,应向所在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建房领导小组提交村两委会研究,村两委会拟定方案后,经村民代表会或户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对于张榜公布后5日内群众无异议的,宅基地安排方案,由村委统一上报土管员、规划员。上报时携带加盖村委公章,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主任签字的审批表;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拆旧建新户原房屋证件一并收回,旧房屋面积以原有证件为准。 3.土管员、规划员接到建房申请后,按镇出台的有关规定,驻村指导员及时会同村两委成员到现场实际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与建房户签好建设协议),每个村每季度只安排一个批次,各村实地勘察时间详见附表一。对符合条件、场地无纠纷者,可通知建房申请户及符合建筑资质要求的建筑队一同到镇村规所填表签订建筑合同。 4.镇成立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土员、规划员、驻村指导员等人员担任,每季度初为宅基地规划报批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中旬,镇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农村宅基地报批情况。对各村的宅基地材料,经镇农房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把关后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5.市批复后,由相关工作人员会同村干部实地统一定点放线。 6.如遇特殊情况需优先办理的,需征得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到现场实地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与建房户签好建设协议)。 三、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落实。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宅基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再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确权。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不予确权,镇政府将督促各村民委员会对该类用地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2.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许内部调剂,原则上仅限于农村户口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调剂须经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调剂对象应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入户调入后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登记 1.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并有两个(含)以上兄弟,且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或兄弟中有一个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兄弟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 2.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已达到法定婚龄的独生子女不得单独立户。有两个(含)以上女儿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均入赘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男方在入赘后申请建房的,其在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必须注销登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分户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分户必须有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分家协议书;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权属材料复印件; 4.分割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这是我们这的所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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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申请   符合建房条件者,不得占用农用地。利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就地翻建者,以书面形式向村委提出建房申请。   村委研究通过   村委在研究村民建房申请时,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召开由村两委成员和部分党员、村民代表共同参加,管区派员列席研究的专题会议。对提出申请建房的村民资格进行审查,即审查是否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张榜公布七日无异议后,管区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再加盖村委公章,分别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与国土资源所申请批准。   公示   审查完毕后,村委将研究通过的建房户的名单、位置、面积等情况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现场勘察和初审   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村两委成员、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财政所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使用申请书》。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现场初审,并提出用地和规划建设的要求。   镇政府审查   由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各成员单位会签后由镇长签字,批准后,到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上报市城乡建设局批准;批准后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户口薄、身份证有关证件到镇国土资源所填写《宅基地批准证书》,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上报平度市人民政府批准。   定点放线   审批完毕后,建房户提供出四邻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由管区、村两委主要成员会同国土资源所、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到现场定点放线,并填写现场定点放线记录,由管区、支部书记、服务中心放线人员签字。   申报登记   房屋建成经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会同国土资源所验收合格后,到国土资源所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持土地使用证到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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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规划选址、定址 1、规划选址:新建房屋持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个人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 2、规划定址:持用地批准文件领取、填写《汉中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表》,申报资料齐全后,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下达规划许可通知至办事处、村(居)委会。 二、施工图审查 1、建房户持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报规划部门审查,也可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报审经批准的标准型施工图,规划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施工图审查工作。 2、建房户领取《个人建房规划定位放线任务书》,并对遵守和服从规划管理做出承诺。 三、开工放线及竣工验收 1、建设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建房户提出申请,3个工作日内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技术部门与规划、国土、办事处、村组,现场实施个人建房开工放线。 2、基础达±0.00,城建监察支队现场验线。 3、房屋竣工办事处、村组初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专项验收。 4、验收合格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个人建房应交规费   1、行政规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30元/m2收取(仅收非农业户口及违法建设经处理保留使用的)。依据汉政发(1999)32号文。 2、技术服务性收费:   (1)测量定位放线费,每件(户)648.52元,依据国测财字(2002)3号文。(由施测单位收取)   (2)施工图设计及服务费:建房户按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费由建房户与设计单位协商;使用标准型施工图,并提供施工过程技术咨询服务的,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由提供施工图的企业收取) 个人建房报建须知 一、个人建房规划审批要求及应完善的资料:   1、填写《汉中市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表); 4、房屋照片(仅限危房); 5、房屋鉴定报告(仅限扩建加层和危房); 6、1:2000地形图; 7、四邻协议书;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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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委在研究村民建房申请时,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召开由村两委成员和部分党员、村民代表共同参加,管区派员列席研究的专题会议。对提出申请建房的村民资格进行审查,即审查是否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张榜公布七日无异议后,管区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再加盖村委公章,分别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与国土资源所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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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严格执行大中小户的面积标准: 1.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农户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凡符合新建、改建、迁建房屋条件的用户,应向所在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建房领导小组提交村两委会研究,村两委会拟定方案后,经村民代表会或户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对于张榜公布后5日内群众无异议的,宅基地安排方案,由村委统一上报土管员、规划员。上报时携带加盖村委公章,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主任签字的审批表;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拆旧建新户原房屋证件一并收回,旧房屋面积以原有证件为准。 3.土管员、规划员接到建房申请后,按镇出台的有关规定,驻村指导员及时会同村两委成员到现场实际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与建房户签好建设协议),每个村每季度只安排一个批次,各村实地勘察时间详见附表一。对符合条件、场地无纠纷者,可通知建房申请户及符合建筑资质要求的建筑队一同到镇村规所填表签订建筑合同。 4.镇成立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土员、规划员、驻村指导员等人员担任,每季度初为宅基地规划报批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中旬,镇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农村宅基地报批情况。对各村的宅基地材料,经镇农房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把关后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5.市批复后,由相关工作人员会同村干部实地统一定点放线。 6.如遇特殊情况需优先办理的,需征得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到现场实地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与建房户签好建设协议)。 三、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落实。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宅基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再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确权。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不予确权,镇政府将督促各村民委员会对该类用地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2.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许内部调剂,原则上仅限于农村户口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调剂须经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调剂对象应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入户调入后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登记 1.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并有两个(含)以上兄弟,且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或兄弟中有一个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兄弟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 2.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已达到法定婚龄的独生子女不得单独立户。有两个(含)以上女儿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均入赘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男方在入赘后申请建房的,其在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必须注销登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分户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分户必须有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分家协议书;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权属材料复印件; 4.分割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这是我们这的所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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