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宅基地,因其农户多,居住分散面广量大,且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千差万别,村村之间、户户之间农户居住状况复杂。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点建设依然是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因素,是造成耕地减少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一直是我国土地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项用地普遍存在粗放利用现象,不是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而是盲目向村外扩张,村内空闲房普遍存在,农户建新房不拆旧房,离开农村而进城居住的干部、职工、军人等,原有的房屋土地大量闲置存在。在新《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的对“新法”理解不一,一些地方就发生了违法批地现象;有的规划工作跟不上或引导不及时,违法占地建房还未能遏制住;有的实际困难户建房问题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农户生产和生活,甚至社会稳定。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宅基地管理问题更为突出,有的“一户多宅”农户,专靠出租或转让住宅“致富”,成了暴发户,对耕地保护十分不利。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审批内容不突出,审批条件不完善,审批程序不明确,审批制度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在广大农村的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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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   一、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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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 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所需材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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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原则上应集中到新村聚居点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属在籍农村户口,确无住房或者住房拥挤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占地建造个人住宅: 1、住房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2、户口不在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农村村民; 3、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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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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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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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1、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如果此后发生征占或纠纷,你可以为权利人。2、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变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只能是该村村民。《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你看第一条规定。3、如果你的孩子户口落不到你爸妈名下成为该村村民,那么以后如果这个农村住宅损毁灭失了,你在这个村就没什么土地房屋上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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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成家分户、外来人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等非因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原因而无宅基地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3、依照国家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选址在堤防、护堤地或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依照国家规定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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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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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写法: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XXX村委会:  我叫XX,是XX大队的村民(阐述下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家庭现状).因XXX原来(阐述下你的实际情况,就是无房,与父亲分家,需要地方居住等,把实际情况表述清楚就可以ile),现申请土地的划拨及在该土地上建房。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想XX申请宅基地一处,特此申请,敬望批准。 申请人:  日期:  其实不用特别在意申请,只要有实际的需求,都是会批准的。向镇国土资源所要要相关表格,填好依次找大队,乡镇盖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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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一户一宅。你分了户籍,就可以再批宅基地。向村委会递交申请,他们盖章,上交,县土地局批复,你就有了宅基地了。能不能批下来,首相看你村还有无可用作宅基地的地方,没有了那就不好办了,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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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房产主下不可以贷款或者抵押的。《物权法》第183条第2项规定:“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在于:此种规定能够抑制占用农地建房,从而实现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土地性质必须是国有,且需要出具国有土地使用证,你反映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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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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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程序是有标准化程序的,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去进行: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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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和材料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申请报批时应报送相关材料: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的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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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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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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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原则上应集中到新村聚居点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属在籍农村户口,确无住房或者住房拥挤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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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书 尊敬的*** 我是***,家住**。现在家里共有4口人,我**、妻子**、儿子**、……现在儿子已经20岁,但一直没有独立住房,还是与我们一起居住于一套属三代同居的房内,希望考虑我们这样的情况,划给宅基地**,特此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 201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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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申请书范文】农村建房宅基地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否  现 有 家 庭 人 口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婚否 是否农业 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 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 请理 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间数 拟选地点  (村内外) 旧宅基地  新划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 东西长 米 耕地 平方米  折合 平方米 其中:  南北宽 米 非耕地 平方米  四 至  签 字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平 面 图 比例尺:1:500  村 民 代 表 意 见 年 月 日  村 委 会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 镇 政 府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 土 局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局 长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县政府  批示 (盖章)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X政农宅字[ ] 号  农村建房宅基地申请书  X县人民政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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