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了解相关拆迁政策,这个是维权的依据。 如果的宅基地如果手续齐全,就是房子没有盖好,你可以要求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如果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就坚持不签订拆迁协议。不签协议就不能拆迁,最后拆迁办公室会找你的协商的,不签订协议是不能强制拆迁的。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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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北京农村宅基地如何过户规定是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可以买卖,需要买卖双方,都是这个村子集体户籍,不对外地和外村子户籍人士办理过户,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村委会申请办理过户,受理后,会公示,全村三分之二通过,村委会才给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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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时,有房屋置换或者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房屋置换一般按照1:2或1:3的比例进行置换,没有统一标准;货币补偿,包括搬迁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经评估后的价值补偿。具体的标准由政府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并公布,但不得低于现有的水平。 为加快城镇化步伐,更好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小城镇就业和落户的要求,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提出如下意见:   一、置换对象   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农户;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有置换要求的农户。   对住房困难户、重点建设拆迁户、下山移民(地质灾害避险)户、萎缩自然村迁建户,优先予以安排。   允许在农村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非农户置换。   二、置换方式   1.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置换多层或高层公寓房。   2.在城镇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政策。   3.作价领取货币补贴自行到城镇购置商品房。   4.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自建或代建联立式、跃层式农房(只限于城镇规划区外的中心村)。   5.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租住廉租房(只限于低收入农户)。   三、置换程序   1.申请。由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以户(已有宅基地的以宅基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复为准)为单位,向所在村书面承诺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并提出自愿置换的申请。   2.审批。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审核,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初审。乡镇(街道)政府初审同意后,汇总报所在县(市、区)宅基地置换领导(协调)小组审批。到绍兴市区置换的还需报市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协调委员会审批。   3.公示。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在所在村张榜公示10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人口、置换面积、置换地点、旧房处理等。   4.签约。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到所在乡镇(街道)签订置换协议。签约时由所在乡镇(街道)代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到绍兴市区置换的需再到绍兴市新农村建设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5.注销。办理置换手续的同时,由置换对象向所在村申请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汇总报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注销。   四、置换政策   1.在本县域范围内农民集中居住区置换,已有宅基地(房屋)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1∶1的比例以成本价进行置换,置换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面积按高于成本价结算;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无房户,按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限额以成本价购买;选择高层公寓房置换的,可增加置换面积。到绍兴中心城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置换,宅基地(房屋)在市区农村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1∶1的比例或按合法宅基地面积1∶1.5的比例以成本价置换建筑面积;在市区外其他县(市)的,按合法宅基地面积1∶1的比例以成本价置换建筑面积,超过部分面积按商品价结算。   2.对集中成片和整个自然村置换的村及置换户,可与盘活(复垦)宅基地面积挂钩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3.农户凭宅基地退出(或放弃)证明,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享受城镇购买经济适用房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建设房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把现有结余的经济适用房源优先用于安排农村住房困难户的置换房源。   4.放弃宅基地(房屋)自行到城镇购买商品房,直接给予相应的货币补贴,鼓励跨县(市、区)进行货币化置换,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照实际测算自行制定。到绍兴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宅基地(房屋)在市区农村的,参照退出地基准地价,按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给予货币补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00元;宅基地(房屋)在市区外其他县(市)的,综合退出地基准地价及各县(市)补贴标准等因素,按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给予货币补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县(市)也给予一定奖励;购买的商品房,在缴纳契税时参照拆迁安置房政策,原农村房屋合法面积部分予以抵扣。   5.在城镇规划区外的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置换农户可自建或委托代建联立式、跃层式农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原则和“自愿组合、自行结算”的办法实施,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和宅基地占地标准。   6.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允许低收入农户或纳入低保对象的农户置换廉租房,可参照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置换廉租房农户退出的宅基地(房屋)直接给予相应的货币补贴。   7.对退出旧房实行残值补偿,可按照当地实际评估后,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相应补偿;对在城镇规划区外的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内自建或委托代建联立式、跃层式农房的,原则上不再对原有旧房实行残值补偿;对违法建筑和应拆未拆建筑不予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地上建筑物原则上拆除。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允许规划保留村(区)对质量完好的房屋进行有偿调剂;鼓励规划保留村(区)对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危旧房进行改建,将不具备复垦条件的闲置宅基地用于解决新增住房用地。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监管,严防收回后的宅基地被非法占用或违章搭建。   8.对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复垦指标收益主要归村集体所有;对复垦数量较多的乡镇,可以安排一部分复垦指标,在乡镇域内安排经营性用地项目,适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可征归国有,拍卖所得绝大部分返回给村、乡镇。提高复垦和新增耕地指标收购价、补助复垦和造地经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9.置换成本价主要由用地成本和房屋建筑、配套设施等建设成本构成,由项目实施主体测算申报。中心村、集镇(乡所在地及原小乡镇所在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置换成本价经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审定公布;县(市)城区、镇建成区农民集中居住区成本价经当地县(市、区)政府审定公布;绍兴中心城区农民集中居住区成本价经市政府审定公布。   10.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一般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5年后在置换户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置换时相关优惠费用后可上市交易。鼓励金融机构按普通商品住房按揭贷款政策、小额联保贷款等方式办理农户置换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的贷款申请。   五、集中建房   1.在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同时,要优先安排农民建房指标,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有不少于10%用于农民建房等新农村建设,宅基地复垦指标实行单独核定、单独下达,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农民建房用地指标由乡镇或县(市、区)政府统筹,优先安排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控制一家一户用地审批,禁止在规划撤并村及50户以下自然村建房。   2.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快完善村镇规划,尽早启动能满足置换需求、区位优势明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设计,以吸纳宅基地置换户的落户安置。县(市)城区、镇建成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要求容纳300户以上,容积率在1.2以上;中心村、集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要求容纳60户以上,容积率在1.0以上。   3.允许将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结余房源,最高不超过30%,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公开拍卖,收益主要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建设、宅基地置换补偿等,以实现项目投资自求平衡。同时,要配套建造一定数量的廉租房用于低收入农户或纳入低保对象农户的租住。鼓励各级新农村建设公司成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主要力量。   4.允许整村原拆原建,在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整合封闭运作、拆旧建新、滚动发展,可实行整村一次性报批、分期建设,溢余建设用地可用于其他建设。   5.按绍政办发〔2009〕185号文件精神减免、缓缴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有关规费,电力、供排水、电信、广电等经营性项目收费也要坚持“支持为主、能低则低”的原则,按最低价收取,尽可能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六、农民待遇   1.进入城镇居住农民在宅基地置换后,除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权利外,原村待遇不变、土地承包权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情形除外)、股份分红权不变,并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放弃土地承包权并农转非后,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基本医疗等权利。   2.进入城镇居住农民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进入城镇居住农民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按规定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应享受的期限内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4.对进入城镇居住农民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二、三产业的,凭其身份证、场所证明等申请材料,工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其中,对在绍兴市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办证费用予以减免。   5.对进入城镇居住农民的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就近施教区各类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减免相关费用等政策。   6.对进入城镇居住农民,在其放弃土地承包权并农转非后,给予五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7.农村青年服役期间,父母在城镇置换住房且父母双方户口农转非的,服役期间仍享受所在村待遇,退役后要求随父母安置的,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享受城镇退役军人同等待遇。   8.完善按居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所有进入城镇居住农户,由有关部门纳入城镇常住人口一体化管理,建立完善以社会保障信息、农村土地承包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息管理系统。   七、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在市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组组织实施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工作,主要承担宅基地置换、农民进城镇居住的组织协调、政策研究、工作指导、情况综合和督查考核等职责。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着重抓好具体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相关项目审批。乡镇(街道)要建立服务平台,为实施农村宅基地置换项目的农民及村提供服务。   2.明确职责。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统筹安排规划、报批建设用地,加强农民建房审批,做好宅基地复垦项目的立项审核、工程验收和监督管理,全面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开展一户多宅清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镇村规划修编调整、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布点、置换住房规划设计,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农房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开展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落实经济适用房房源,做好置换住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筹措使用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户流转或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进城镇居住农民的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3.强化考核。把农村宅基地置换和农民进城镇居住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组要加强检查督导,建立考核评价细则,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平稳、有序推进。   本若干意见由市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和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要按照本若干意见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加快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相应的具体操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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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改宅基地证户名:   1、首先户口要是农业户口,且与父母一起,才可变更。   2、要有父母与子女双方宅基地变更户主的协议书,并有村委会签字(意见)和盖章。   3、让村主任按照原宅基地证图形画出新的宅基地证,并标示尺寸和地址。   4、由户主或村主任带户口簿、变更协议书、新老宅基地证(共2本),前来办理变更手续。 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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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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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可以咨询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同的地方关于补偿是不一样的。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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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家征用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补偿费规定: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宅基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补偿是根据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补偿标准要到当地相关部门去查。   如果觉得补偿标准太低:   1、可以去土地部门咨询当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2、如果标准过低,可以去上级部门投诉。   怎么补偿: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二、最新土地法宅基地怎么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三、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如何补偿征地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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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是按照当时配置宅基地的人口。人员结构执行的,在没有接到新的一轮宅基地配置原来的配置是不变的,至于分家如何分配宅基地问题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这都是自己家庭的事情。 建议在这个问题上多考虑一下各自的经济情况,毕竟都是一家人,没必要为了多分家产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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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主要表现有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为目的的旧村改造、居民点搬迁等相继实施,社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更为突出。以修武县周庄乡为例,虽然全乡仅有16个行政村,2万余农业人口,从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间,我们周庄国土所受理的50余起信访案件中,宅基地纠纷就有43起,占到信访总量的86%。如此之多的宅基地纠纷,不仅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而且还牵扯了各级政府的大量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为此,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国土部门解决宅基地纠纷刻不容缓。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基层实践工作使我摸索出,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总结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最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门艺术,做好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掌握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具备解决纠纷的必备业务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与技巧。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总结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以下六种方法与技巧,是我在18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和体会,权舆抛砖引玉吧! 一是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 正确的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而正确的分析,又依赖于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充分的调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层、沉到底、钻进去,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及其相关群众,掌握引起纠纷的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纷繁、零乱、庞杂的调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缕清纠纷的来龙去脉,摸清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找准问题症结,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善于利用关系,拉近情感距离。 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纠纷双方积怨颇深,在调节工作中,当事人常常会把我们的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怎么办呢?我的体会是: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关键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之谈,感情抵触时,一点“盐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奠定思想感情基础,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 对宅基地纠纷,首先我们要进行的是当事人双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审查,这既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基础也是保障调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适时、适度运用法律的武器,能为我们营造良好的调处氛围。 所谓调解,简单地说,其实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对于一宗宅基地纠纷来说,调解的过程很少是一帆风顺的,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既不能充当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迁就和纵容那种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蔓延,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复理智,并引导其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动。 四是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要坚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如果说“四心”原则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其最终必然达到成功调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我们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想法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须知人的思想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调解的过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我们的态度客观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待老百姓的真挚感情,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心诚则灵”,可见,诚心能融化心灵的坚冰,诚心能换来真诚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们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坐偏车,以权压人,打击报复,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失去人格民心。须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们离开了公心这个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调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后是责任心。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就是要求我们务必“恪守为民之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群众利益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所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乡、所、村三级思想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群众无疑是最经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人民战争”。 六是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摒弃那些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使其错误思想转化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凡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散落着狭隘短浅、粗暴鲁莽、偏激固执的个性,这些不良的个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会、历史条件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比较顽固,不易迁移,借助法律的威慑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宅基地纠纷,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个光彩体面的下台阶机会。此时,调解工作也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充分利用当事人思想转变的积极因素,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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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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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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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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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补办的流程如下:一、申请人到房产局书面申报权证遗失。1、书面申报内容:(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遗失原因;(2)房屋坐落、结构、面积;(3)房屋所有权来源;(4)房屋现状;(5)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状况(需提供营业旁证,如租薄或户口薄)等。2、填写遗失房产所有证的具结书。3、凭身份证明,带书面申报材料、具结书到“遗失契证台”办理。二、缴纳查档册费用,由房产局出具临时收据,并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房产局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三、登报声明,声明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四、“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产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五、“遗失声明”见报后一个月内无人异议,则申请人可以向测绘所申请,测绘所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丈。六、测绘所勘丈、绘图,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勘丈入册。七、房产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进行登记审查核准。八、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当然了,各地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补办程序与所需材料有详细要求,部分地区要求提供的材料可能更多,所以,在补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时,最好事先到所属房产局咨询,尤其是要注意各种材料需要几份,各地要求不同,有些地方办事部门是可以免费打印或复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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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登记程序: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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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本人是农村户口; 2、所在村仍成建制存在; 3、仍有土地可批; 4、本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相关条件; 具体你可以向你们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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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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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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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PS或者全站仪,自己拿把卷尺就测了。把方位角定好,懂坐标的话,随意选个点0,0作为坐标系,然后把坐标精确到厘米就足够。用皮尺拉一下,确定个方位角,然后把距离00点距离拉出来,把到皮尺那头距离拉一下,到随意点再拉一下,就能用三角函数求出坐标。就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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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一、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五、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九、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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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房产证办理: 一、自家宅基地建房可以登记办理房产证。 二、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是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符合城乡规划建房的证明; 5、测绘报告; 6、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三、收费标准是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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