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公积金管理办法有以下规定:1.归集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即凡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城市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2.管理是按“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各地人民政府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3.使用是按“专项使用”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1)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如果职工积累的公积金(包括基本户成员和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不足支付购、建、大修住房费用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2)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3)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4)离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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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569号汇通大厦16-18层 附近的公交车站:淮海东路西藏南路(公交站) 途经公交: 783路 ,920路 ,932路 ,980路 ,上川专线 ,隧道八线 西藏南路延安东路(公交站) 途经公交: 318路 淮海东路浙江南路(公交站) 途经公交: 783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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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然后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参加自愿缴存的,就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如果通过了审核,系统会通知你,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月末前会自动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到你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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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单位随意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为封存户: 1. 单位变更或终止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的。 2. 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 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4. 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5. 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外。 6. 职工进再就业中心,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的。 7. 职工停薪留职,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 8. 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予以封存。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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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   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4)   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的“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是指在上海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妇双方),从未在市场上购买过自住住房,或没有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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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指南如下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单位介绍信、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当月或上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及《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或董事会章的一联《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批表》;4、单位如有使用派遣职工的,并已委托派遣单位(劳务型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请提供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清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加盖派遣单位公章;5、无工会组织的单位,需附所有应缴职工的集体签名名单;6、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社保缴费人数存在差异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能够证明差异原因的相关材料;7、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受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个人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范围: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个人。 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本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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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浦东新区管理部 地址:浦城路812号2楼 公交线路:地铁4号线,全程约14.7公里 1、从上海站步行约350米,到达上海火车站 2、乘坐地铁4号线,经过10站, 到达塘桥站 3、步行约1.4公里,到达浦城路812号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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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上海市金陵东路569号17楼(云南南路口)。 地铁1号线(人民)广场站下车,沿**中路向南步行至金陵东路左转,至云南南路口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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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暂存职工除外)。 (二)单位专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审核后,为职工办理划转或存折手续。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或配偶因身体状况、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确不能办理提取的,经办人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六)因公外派人员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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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资源、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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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浦东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2楼(东昌路地铁站旁);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总中心,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18号(众城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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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知道的有: 地址:浦东新区浦城路812号2楼 地址:金陵东路569号汇通大厦9层904室 地址:虬江路1000号上海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园聚源基地 地址:闵行区都市路2988号2楼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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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凌源市住房公积金查询需要到哪里:1,到单位人事处查询。2,持单位证明和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3,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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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时间表有,每天中午11:30-13:30不办理业务以外,其他日常业务都是周一——周六9:00-17:00正常办公。下午是4.30关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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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福州路725号4楼(近西藏中路)周一到周五上午8:45-12:00下午13:00-16:30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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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奉贤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南桥立新路9号 邮编:201400 一般是周一到周五上午9:00到下午5点正常上班,电话也在这个时段才能打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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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编辑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辑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资源、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编辑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第四条编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编辑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编辑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七条编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八条编辑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编辑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编辑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编辑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当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编辑 市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编辑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于每年八月向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编辑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编辑 受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规范,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前款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专业担保的机构。 第十六条编辑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编辑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编辑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编辑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编辑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编辑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编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编辑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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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以下地方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569号汇通大厦16-18层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闵行区管理部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303号浦东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城路812号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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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上海莲湖区自强西路262号(丰禾路) 地址:上海莲湖区自强西路331-4号 地址:上海莲湖区自强西路纸坊村3号 可乘坐市区公交线路:155路 317路 331路到达目的地 希望以上回答能让你满意,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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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个人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上海市金陵东路569号17楼。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执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4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5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帐的核销。 6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审核、办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 7 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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