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队经济适用房标准: 公寓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最高限额:营职以下干部54平方米,团职72平方米,师职92平方米,军职150平方米,大军区职21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营职干部70平方米,副团职8O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军职190平方米,正军职220平方米,大军区副职260平方米,大军区正职300平方米。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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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鸡市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房管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在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建设、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均应遵守《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工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规定取得《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第五条凡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属企业及驻宝部队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需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查,经市房管局审批后,方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必须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售,不得向社会销售。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人);(二)家庭年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年收入标准线以下;(三)无房户(婚后无房或迁入无房,借房居住者等);(四)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五)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第七条人均建筑面积的确认,人口以户籍常住人口为准,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市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列情况不予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一)空挂户口;(二)临时或短期迁入,与户主无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三)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口。第八条购房标准:二人以下的家庭允许购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家庭允许购买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由于套型面积超过购买标准的,超标部分由购买人按商品价格购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注明按商品房购买的建筑面积。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定价。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楼房销售之前审定并公布销售价格。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签定统一的《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第十一条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凡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购人,持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区房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房改办进行初审。(二)对初审合格者,由区房改办发给《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三)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工作的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是否同意购买的详细理由和意见。(四)申购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交回所在区房改办审查。区房改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五)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区房改办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对象资格的核查和审批,经市房管局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六)对公示合格的申购对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发给《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证》,并明确限购的户型和面积。(七)对取得《住房资格认定证》的申购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采取公开摇号的办法或指标到区、公开评定的办法,确定认购对象,发给《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八)申购人凭《认购证》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统一安排下,选房并与售房单位签定《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办理买房相关手续。第十二条经审批同意进行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也要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由专人统一领取《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在单位驻地进行公示。第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手续,以及《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等资料,办理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追回已购住房另行分配,或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价补足购房款,退回购房补贴款。并由出具相关证明的单位追究其责任,进行处理。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6年8月8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定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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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经济适用房申请者拥有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的收入不超过郑州市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4倍;经济适用房申请者为无房家庭或者3口以上家庭建筑面积不足60平米;另外还要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了2014年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外,很多网友也非常想要了解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下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首先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并给出相关的材料证明;然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随后区民政部门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的相关资料报送区房管局;区房管部门复审,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随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向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发放《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凭证到指定的房地产中心购房。需要提醒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的是,政府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较大,所以在填写材料时要谨慎,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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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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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郑州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有哪些:郑州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郑州市《2011年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新规》(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全部收入低于650x4=2600;(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新浪乐居论坛(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申购条件想申请经适房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按照目前郑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85元来计算,乘以4倍为1140元。也就是说,想申购经适房,你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1140元。(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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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只要您符合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就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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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年满18周岁(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家庭上一年度家庭收入的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1816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2904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624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42320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48000元。 3.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3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4.家庭资产总额1人户家庭低于19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21万元,3人户家庭低于28万元,4人户家庭低于36万元,5人户以上家庭低于38万元。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领取核定表,由街道、乡镇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初审。 三、峪口镇政府办受理,黄松峪民政科受理,其他街道、乡镇社保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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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条件。   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第二方面: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三方面: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人均财产”是指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非居住房屋等资产,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财产/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第四方面:住房交易行为的限制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将住房赠与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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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我的了解有以下的标准条件。 1、申请人具有深圳本地的户口。 2、申请人没有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家庭年收入低于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六分之一的标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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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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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鸡市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房管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建设、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均应遵守《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规定取得《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凡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属企业及驻宝部队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需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查,经市房管局审批后,方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必须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售,不得向社会销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家庭年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年收入标准线以下;   (三)无房户(婚后无房或迁入无房,借房居住者等);   (四)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五)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第七条 人均建筑面积的确认,人口以户籍常住人口为准,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市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列情况不予计算人均建筑面积:   (一)空挂户口;   (二)临时或短期迁入,与户主无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   (三)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口。   第八条 购房标准:二人以下的家庭允许购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家庭允许购买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由于套型面积超过购买标准的,超标部分由购买人按商品价格购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注明按商品房购买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定价。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楼房销售之前审定并公布销售价格。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签定统一的《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购人,持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区房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房改办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者,由区房改办发给《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工作的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是否同意购买的详细理由和意见。   (四)申购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交回所在区房改办审查。区房改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区房改办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对象资格的核查和审批,经市房管局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六)对公示合格的申购对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发给《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证》,并明确限购的户型和面积。   (七)对取得《住房资格认定证》的申购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采取公开摇号的办法或指标到区、公开评定的办法,确定认购对象,发给《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八)申购人凭《认购证》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统一安排下,选房并与售房单位签定《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办理买房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进行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也要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由专人统一领取《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在单位驻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手续,以及《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等资料,办理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追回已购住房另行分配,或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价补足购房款,退回购房补贴款。并由出具相关证明的单位追究其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6年8月8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定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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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符合4项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房:1.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不含市、县、上街区和新密矿务局);2.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3.没有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4.28周岁以上的郑州市常住户口的无房单位人员,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符合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以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购买的面积标准:家庭成员2人为80平方米,3人为100平方米,4人以上120平方米。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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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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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对象是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均住房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社区或者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如有烈属、残疾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向户口所在地区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予以登记。经认定后,廉租户每月将得到住房租赁补贴,租住直管公房者租金可核减50%,残疾、孤寡等特殊家庭将逐步得到住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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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承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承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承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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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个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重要区别在什么地方呢,另外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价位大概能差多少。需要注意几点事项呢?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区别有: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没有土地使用权;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规定;3、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规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标准;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5、经济适用房在不同地区在转让中有不同规定,一般都是在一定年限中不允许转让;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个人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会比商品房的价格会比较便宜,但是商品房的质量会比经济适用房的好,看你自己怎么选择了。如果资金够的话可以选择商品房优惠会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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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条件。   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第二方面: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三方面: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人均财产”是指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非居住房屋等资产,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财产/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第四方面:住房交易行为的限制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将住房赠与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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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经济适用房标准条件: 1.北京: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2.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五城区(包括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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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满26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如属于无房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申请流程: 第一是发布销售公告。根据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情况,市住房办将及时在《洛阳晚报》等媒体、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发布销售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户型面积、房源数量等。 第二是提供政策咨询。市住房办及各建设单位应建立经济适用房销售安置政策咨询服务台,帮助申购对象了解相关政策和申购流程。 第三是填报申请表。申请购房者应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到夫妻双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辖区居委会及原住房产权单位签字盖章。 有关部门按照三级审核审批制度和统一的申购条件对购房对象进行资格审核,随后在媒体、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对购房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购房对象,由市住房办统一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对象凭准购证,按照编号顺序到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选房、签定合同、预交房款。 申请购房者提供“统一资料” 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民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校验:夫妻双方身份证;家庭人口户口薄;原住(租)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租赁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单位证明);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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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标准申请条件:(一)申请购买人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3年以上、因征地拆迁造成失地的农民或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二)无房或现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三)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适时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夫妻或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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