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积金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和开发商售房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磁卡、印章到各区县的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须携带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申请书”。   第二步:银行审核   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考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计算贷款额度,确定贷款期限。   第三步: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审核借款人的申请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用房屋担保的签订质押合同)。   第四步:到产权部门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有两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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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管公积金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人员进行审核(验证原件)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给予领取提取审批表 填表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申请人持中心开具的支取通知书到经办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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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公积金办理流程第一步: 1、 首先登录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界面右侧住房公积进网上业务系统进入→点击注册(填写注册信息,记住用户名和密码) 2、 点击普通用户登录进入网上业务系统,点击“单位未开户”,在资金来源选择“单位自筹”→点击下一步 3、 按照网上提示的流程填写并打印 提示: (1)、使用IE浏览器,将安全级别暂时调至中或中低级。 (2)按照提示下载安装打印控件。 所需打印资料:﹤﹤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授权书﹥﹥、﹤﹤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申请表﹥﹥各一式两份﹤﹤单位登记表﹥﹥、﹤﹤开户申请表﹥﹥、﹤﹤网上申请确认单﹥﹥各一式一份(并按要求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 第二步: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均可)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7、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8、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上月报表,该表可到社保网站截屏打印。(需加盖公章) 9、 新开户当月汇缴需用转账支票缴存,职工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转账支票需盖财务章、人名章,金额即是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提取金额总额) 第三步: 11、 需带齐以上资料去所属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去公积金开户窗口领表并且填写好,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清册(需职工身份证号并且加盖公章)、印鉴卡(需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汇款书 。 12、将资料写齐后交给相应窗口办理,会有一份同城特约协议书(需加盖公章),将其填写好后交给窗口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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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银行申请并面签,由银行进行初审:请申请市民将准备齐全的贷款申请材料送交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并进行面签,然后由银行按规定进行初审 。办理时限说明:在借款申请人提交贷款材料后,各经办银行初审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管理中心审批并划拨资金:管理中心收到银行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复审,审批通过后,中心签发委托放款通知书,将资金划拨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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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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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一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样 表如下,登记表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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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和开发商售房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磁卡、印章到各区县的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须携带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申请书”。   第二步:银行审核   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考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计算贷款额度,确定贷款期限。   第三步: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审核借款人的申请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用房屋担保的签订质押合同)。   第四步:到产权部门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有两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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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单位资料、个人资料变更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步:单位经办人需正确填写《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二联)(此表可在网上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携带《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及以下资料到开户 办事处办理: 1.单位资料变更(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变化):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名称及法人变化同时需要提供介绍信重新预留财务印鉴);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变更的,填写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个人资料变更需提供: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需变更或更正时,应持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办理,但以下情况除外: 1)若身份证号码正确、仅需变更或更正姓名(限于音同字不同的姓名)的或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的,即去掉新证件号码第7、8、18位后与中心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的,职工可直接携带身份证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不需盖单位公章); 2)职工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可持“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有相关记录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更正居民身份证重错编号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签字,不需单位盖公章)办理。 第三步:中心柜员处理完业务后,将加盖业务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交给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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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是无法办理公积金的,要以公司的名义办。 首先公司要到本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然后公司在提供缴交公积金的员工的相关证件在公积金备案,备案完成以后在公积金制定的银行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就可以了,不过所有的这些手续都要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公章等相关资料的,一般都是公司的人事或者财务负责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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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如下: 1.购房人可以致电或者是前往,您公积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进行贷款咨询,准备个人贷款相关资料。    2.之后管理部门会进行审核,有初审、信用评估及抵押物评估(约4个工作日) 3.初步审核之后,公积金管理部们还要进行复审(约3个工作日)    4.担保审核(约3个工作日)    5.   管理部填写委托合同并签章(约1个工作日)    6.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约1个工作日)    7.   之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后,会发放贷款(约3个工作日)    8.银行返回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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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非常高兴可以为你解答。 建议预约办理公积金开户,中心开户时间30分钟左右,但是银行要1个小时。建议预约时间开户。 带上公章、私章、财务章;(三章)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基本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授权说明; 以上所有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另外需准备开户申请,中心、银行各一式三份(实际上中心一份,银行三份) 现场要填写表格和验审证件原件。顺利的话一上午,不顺利的话要一到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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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银行咨询就知道了,公积金办理流程他们会更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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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异地公积金办理流程: 1,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2,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2014年12月以后,武汉、长沙、南昌、合肥四城公积金缴存可以异地互认。除此之外其他城市暂时不支持公积金贷款异地互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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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按苏州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装修是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是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希望答案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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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看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一、审批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一)受理范围1、借款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2、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二)申报材料1、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需盖有房管局备案章)(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6)有效的担保证明;(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二手房办理是以现房做抵押担保,在提供上述资料基础上须补充以下资料:(1)*方***、户口簿复印件;(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3)由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4)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的70%(5)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6)由区级以上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到公积金审批大厅或受委托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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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社保业务办理流程 新员工转正后人力助理需先提交该名员工社保增员申请,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给该名员工增加社保。 新参统人员社保办理方法:新参统人员需先进行网上申报,待提交信息审核成功后,在打印报表中,打印个人信息登记表和人员增加表(各2份),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前往社保网上收缴窗口办理。(外埠城镇职工还需要户口本的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个人信息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需要背对背粘贴好,照片和身份证头像在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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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申请人到单位或中心大厅3、4号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好后经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或预留印鉴章; 2. 提取人携带身份证明等上述材料到3、4号窗口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3. 经中心窗口审核无误后,窗口工作人员为提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提取人持公积金提取清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中心指定银行办理;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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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京地区的职工,如果异地购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提取手续时也没有针对非北京市户口的有什么特殊要求,和本市职工申请提取所需资料、办理程序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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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商品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资料及流程: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填写)。 ②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和离婚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3份。房屋开发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大房证复印件3份。 ④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⑤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原件3份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⑥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等)原件及3份复印件。 上述文件准备齐全后,贷款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亲自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房屋产权归属2人以上的,须同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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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单位缴存开户登记   1、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   2 、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开户时应指定经办人员。需要更换经办人员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信息变更。   3 、单位申请办理缴存开户登记需提供如下资料:① 法人证书(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一份复印件; 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一份复印件;③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二联《宁波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一式三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一式三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单位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 住房公积金 缴存开户 登记时还需提供:上级单位(总公司)的法人授权书原件,上级单位(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管理中心收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申请后,按有关规定对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保存单位账户基本信息,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上加盖“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5、单位经办人需将填写有支付协议号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送至委托付款银行,由委托付款银行确认盖章后,一份留存银行,一份单位自存备查,另一份在 5个工作日后送回管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管理中心将同意开户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和《宁波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返还单位。   6 、办理缴存开户登记返还单位资料:① 一联《宁波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②二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其中一联由单位送委托付款银行);③一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7 、管理中心需留存资料: ① 法人证书(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④ 一联《宁波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⑤ 一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 ⑥一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8、办理单位缴存开户登记应注意事项:①管理中心在审核时应准确采集申请缴存开户登记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②单位名称超过25 个汉字的,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③单位以现金或转账支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需填写《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9 、被执法查处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按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程序办理。   二、 单位缴存变更登记   1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缴存方式、托收银行、单位名称、法人、地址等登记信息变更,原单位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 30日内,持相关证明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2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变更 需提供资料:①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需提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件、工商变更文件;单位分立为两个及以上新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分立决议(协议)或分立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单位合并为新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合并决议(协议)或合并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二联)。②单位托收银行变更的,需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一式三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③缴存方式变更的,其中单位停止从银行托收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书;单位改现金缴存为银行托收住房公积金的, 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和一式三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   3、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修改单位变更信息。若是单位托收银行变更和单位改现金缴存为从开户银行托收住房公积金的,报经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一式三联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上加盖“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4、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变更需返还单位相关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文件变更登记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5 、管理中心留存的资料: ①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资料,工商变更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联《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②单位银行开户信息变更和单位改现金缴存为银行托收住房公积金的,留存一联《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一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和一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③单位停止从银行托收住房公积金的,留存一联《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和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书。单位合并、分立的,留存一联《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6、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变更注意事项:①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重点审核变更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需变更的单位开户银行信息(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账号)。②变更后单位名称超过25 个汉字的,需将单位名称缩减到 25个汉字以内,并填入“单位简称”栏。③如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缴存登记变更手续。④单位变更属新成立性质的,按“单位缴存开户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1 、单位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凭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2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3、办理撤销、破产单位缴存登记注销需提供的资料。①单位要求注销缴存登记的书面报告。②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提供上级批准文件;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批准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企业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上级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③填妥一式二份《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   4、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复核单位的缴存、职工资料(姓名、身份证号)等情况准确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返还单位一联《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   5 、管理中心留存材料: ① 一联《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 ② 单位解散、撤销或破产的有关文件。 ③ 单位要求注销缴存登记的书面报告。   6、办理撤销、破产单位缴存注销注意事项:①单位户下无职工的按注销办理相关手续。②单位户名下尚有职工的,职工个人账户仍在该单位名下封存。③如解散、撤销、破产单位或清算组织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代为办理。   四、单位缓缴与调整缴存比例   1 、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连续 2年经营亏损的单位,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连续经营亏损 3年以上的单位,难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提高超过正常缴存比例的,必须是未实施住房补贴的盈利企业。   2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需提供的资料:①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②单位连续亏损二年(降低)或亏损三年(缓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③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报告或缓缴申请报告(包括原因和补缴计划);④ 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上级主管单位印章的一式五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或《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   4、管理中心对单位是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表和有关资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降低、缓缴手续。   5 、 返还单位资料:二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或二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其中一份送上级主管部门)。   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留存的资料: ① 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 ② 单位连续亏损二年或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③ 调整缴存比例申请报告或缓缴申请报告。 ④ 两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或两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   7 、管理中心留存的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或《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   8 、单位申请办理缓缴与降低缴存比例注意事项: ①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均为一年。到期时单位仍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②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③ 单位无职代会或工会的,需提供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单位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的书面意见。 ④无上级主管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意见栏无需盖章。⑤审核、审批单位调整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从管理中心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⑥管理中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给予单位是否同意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答复。 五、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1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调入)之日起 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 、管理中心在受理后的 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办妥有关手续,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3 、单位应当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单独建账,及时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4、办理设立职工个人账户需提供的材料: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二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及新增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5、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有关信息,生成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返还单位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6 、管理中心留存材料: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六、 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修改   1 、单位或职工发现个人账户信息(职工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等)有误或变化的,应及时申请修改。   2 、修改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时,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证明。   3 、管理中心受理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修改职工个人信息。   4 、修改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等必须与身份证原件相符。 七、 职工个人账户转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解散、撤销、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2 、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封存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3、职工工作关系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转入转出单位均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调动的,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需提供转出单位填写并盖章的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终止单(已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和中心业务章)。   4 、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及承办人签章。   5 、返还单位资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联和第四联(其中第一联为转出单位记账凭证,第四联为转入单位记账凭证)。   6 、管理中心留存资料:两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二联中心转出凭证,第三联中心转入凭证)。   7 、职工个人账户在大市范围内转移需提供的材料:填妥并加盖转出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注:此处终止单不可代替《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使用。   8 、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宁波大市以外地区需提供的材料:①填妥并加盖转出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②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书。注:该种情况下,终止单不可代替《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使用。   9、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承办人员签名章。返还转入单位和转出单位各一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10 、管理中心留存材料: ① 《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二联);②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   11、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外地转移注意事项:①必须准确填写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②在电汇凭证用途栏内应记载该职工的姓名及转入单位名称。③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外地需慎重,符合条件的宜销户提现;确需办理转移的,需提供上述相关信息。   12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市或外地转移,管理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填妥银行电汇凭证,交受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手续。   13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管理中心一经受理,在 3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依职工申请直接办理。单位解散、撤销、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由管理中心出具转移单。   14 、职工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做合并处理的,单位应提供填妥并加盖印章的《职工账户合并确认书》(一式两联)。   八、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1、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职工身份的,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因辞职、解聘、开除、劳教和判刑的,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出国定居、调离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2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需提供的相关材料: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辞职批文、职工退休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件、商调函、养老保险中止单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联)。③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一式二联)。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宁波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终止单》。如账户已封存的职工重新在本中心其他单位开户时,该终止单可替代《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使用。   3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职工身份,职工与单位恢复劳动人事和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在恢复劳动关系之日起 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4 、启封需提供的相关材料: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联)。②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一式二联)。   5、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承办人签名章。返还单位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6、管理中心留存资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辞职批文、职工退休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件、商调函、养老保险中止单等资料的复印件。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7 、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启封需要注意的事项:①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启封手续在 5个工作日内办结。②启封职工个人账号,单位需写清楚职工的原个人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每月工资额以及每月缴交额。③管理中心在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启封时,需核对职工的月工资额,如与原工资额不符,应按单位新填报的工资额办理。 九、住房公积金补缴   1 、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等,均应按时足额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3 、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或社保开户凭证。   4、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劳动用工合同、录用通知书、商调函、社保开户凭证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二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现金交款的需提供银行现金交款单或转账支票。   5、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及承办人签名章。返还单位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6 、管理中心留存资料: ① 劳动用工合同、职工工资基数的证明文件、录用通知书、商调函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②一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③现金交款的,一联收款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现金交款单(交款人联)”;银行转账的,一联收款银行加盖转账收讫章的“收账通知(持票人联)”;异地汇入的,一联收款银行加盖转账收讫章的“收账补充凭证(回单联)”。   十、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免缴   1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申报,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职工可免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个人账户免缴需要提供的材料:①职工个人申请书;②单位职工领取工资的名册;③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二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④《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申报表》。   3、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和承办人签名章。返还单位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4 、管理中心留存资料: ① 职工个人申请书; ②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名册; ③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④《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申报表》。   5 、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免缴注意事项: ① 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②职工个人账户免缴须在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期间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③个人免缴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单位经济状况仍未好转,需要继续免缴的,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缴存基数调整   1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自每年 7 月 1 日起至下一年的 6 月 3 0 日 止。   2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 年 1 月 1 日 国家统计局令第 1号发布)的规定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3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 6 月份开始办理调整手续, 7月份单位和个人按新的缴存基数进行缴纳。单位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缴存基数调整的文件或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做好缴存基数调整的准备工作。   4、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关信息修改后的盘片、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两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到管理中心营业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数据交割手续。   5、管理中心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手工和软盘报送的不同方式确认并修改职工的工资基数,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和承办人签名章。   6 、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返还单位一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7 、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注意事项:①单位在 6 月下旬至 7月初未收到有关缴存基数调整的文件及盘片,应及时与管理中心联系,领取有关缴存基数调整的文件。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缴存基数保留到元(见角分进元)。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④单位提供的磁盘数据需按管理中心刻录的文本格式。⑤单位未按时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经催办后10日无果,管理中心将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当年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标准对其进行调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基数、比例,超过上限的调整到上限基数、比例。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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