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装饰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一、建设管理制度 1、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2、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3、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4、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按中泰集团2007年18号文件执行; 5、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一律申报公司听从安排。 6、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 7、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 8、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二、施工现场考勤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签到。工程开工后,工作时间随施工队伍时间。 2、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现场管理办公室主任请示,获准后方可外出。 3、管理办公室主任外出需向分管经理汇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现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现场管理办公室批准,三天(含三天)以内分管经理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获准后方可休息。 6、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由现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填写加班申请表。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 7、管理办公室主任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办公室人员出勤情况。 三、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调度会。 2、每日调度会由相关经理及办公室所有成员参加。指挥部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调度会讨论,报分管经理批准。调度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班组间协调问题提交日调度会解决。调度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分管经理召集,由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办公室所有成员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分管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各项目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精神。 四、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工程秘书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资料档案工作。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调度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工程量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自检资料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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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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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规范 在施工现场的所谓“临时用电”,主要是区别于建筑工程上的正式电气工程而得名的。施工现场中电能是不可缺少的能源。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施工中的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也日益增加。而施工现场复杂多变的环境和用电的临时性,使得电气设备的工作条件变坏,从而发生电气事故,特别是因漏电引起的人身触电事故增多。为了有效地防止各种意外的触电伤害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规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求。它的主要特点是:一是在施工现场实行TN-S系统,即增加了保护零线,做到了重复接地,把施工现场原来使用的三相四线变成了五线;二是实行了两级保护,即在电气设备的首末端分别安装漏电保护器。这些措施大大地加强了临时用电的安全性。 安全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用电管理,提出了临时用电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规定了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注意接地与防雷;备有配电室与自备电源;配电线路,规定了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室内配线的规则;电动建筑机械及手持电动工具,规定了使用要求及漏电保护器的使用方法;规定了各种场所照明的使用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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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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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场地狭小,为保护现场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需进行科学、管理、紧凑的现场布置和综合管理,克服场地狭小的不利因素,减小狭小场地对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由于现场周边城市道路交通繁忙,施工过程中须做好临街面高空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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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临时厕所。临时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领用材料、运输土方,沙石等,不沿途遗洒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肚皮上班。 6、工棚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7、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8、对施工机械等躁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声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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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下面是一份细节方案你可以参考一下:(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且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配备一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数量与种类合适的灭火器、高压水泵。 (4)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小于两处。 (5)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满足不小于25m的要求。 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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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做建筑的,我给你说一下关键吧!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建筑工程中,施工现场临时招募的人员较多,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工程管理人员往往只注重赶进度,将消防安全置于脑后,随意让无证电工、焊工等操作人员上岗,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如前些年合肥市新华书店违章电焊引发火灾即是如此。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由于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对工程实行承包后,施工安全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撒手不管,疏于督促;监理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质量,忽视施工安全;施工单位为了缩短工期,只求施工进度,消防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层层分包,但消防安全责任制却没有逐级落实,且有的分包单位甚至无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往往把办公室、施工人员宿舍设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三合一”火灾隐患。许多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没有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施工人员甚至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报警.不能有效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工地违章用火、用电导致火灾发生施工现场一般都离不开电焊、气割等,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消防基本常识的掌握,导致火灾隐患较多,表现在:一是违章用电,不按电气安装使用规定,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极易引起电线短路;二是不根据用电设备功率大小选择相应的电线规格和任意增加用电设备,形成电线负荷过载而发热起火;三是在焊割作业中,炽热的金属火星飞溅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焊割作业时的热传导,也会引起火灾,施工人员焊割前不对焊割作业的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清理,也极易引起火灾。施工现场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由于施工队伍大多只重经济效益、求速度,而忽视安全,一般施工现场均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的即使配备了消防器材,大都是个摆设,灭火器材也大都失效、过期.根本无法使用。许多建筑工地都没有落实临时水源,最多就是利用周围道路的市政消火栓,但往往有些市政消火栓离建筑工地距离有几百米远,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及时取水扑救。此外,消防水源、消防车道被占用或堵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二、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对策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与此同时建设单位应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应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要主动牵头,及时协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牢记“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宗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二是施工单位要按照公安部第61号令的规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消防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制定不同防范措施,并要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人。三是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增强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强化施工队伍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从事建筑施工、装修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要制定消防培训计划,对临时招募人员要开展经常性培训活动,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工种人员的培训;电工、焊工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加强现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可燃材料管理施工现场往往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如木龙骨、胶合板、宝丽板、塑料板、刨花板、麻袋、聚氯乙烯材料等,这些材料随意堆放现象十分严重。在施工现场电焊、气割溅出的高温火花及灼热物体以及其它明火(如烟头)掉在易燃、可燃材料上,极易引起火灾。施工现场还经常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油漆、汽油、香蕉水等,这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存放常常无专用仓库,随用随放,且不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施工作业中不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使用、操作规定,极易引发爆炸等伤亡事故。针对上述情况,应加强对施工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可燃材料的管理。所用的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登记造册,专人管理,专库存放;施工时应随用随领,定量取用,并保证存放地点通风良好;对可燃材料应集中存放,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油漆工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明火加温或在密闭状态下溶解油漆涂料,油漆溶剂应即用即领,剩料要及时加盖,送回储存仓库,不得乱倒剩料,作业场地通风要良好,并注意清除工作场地的油漆沉积物。木工要在操作各种木工机械前,认真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在作业完毕和下班时,清理场地,将木屑、刨花堆放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在木工作业场地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加强对员工的生活用火管理,严禁在员工宿舍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电炉等。电气线路应由专职电工负责,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电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电工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掌握排除一般电气故障的方法。同时要加强对临时用电管理,严禁乱接乱拉电线,避免电气火灾。从事焊割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事先向现场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必要的动火手续。要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在熟悉焊割现场环境的情况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焊割等明火操作.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建筑施工现场的各个楼层和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临时消火栓,要配备齐全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灭火器材。各种消防器材一定要放在明显和方便提取的位置,并作“消防用品,不得挪用”的明显标志。要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水源供给,在设备安装施工阶段,宜最先安装消防水管及其相关设备,提前供水。建筑工地内要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人口的临时醒目标志,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特别是那些可燃、易燃的物品更要坚持每天清理,确保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和消防人员下行、上行畅通快捷。加大对建筑工地、内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建设单位报审时对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适时监督。要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日常工作中对建筑工地、内装修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着重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格和基本安全技术素质,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是否明确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严格,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现场是否有火灾隐患和违章用火、用电等现象。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督促整改。特别是要对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聚集场所的维修工地进行检查,严禁在其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总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三者的消防安全意识,才能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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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内容 建设工程类型繁多、性质各异,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三大类。这三类建设工程形态不一,特点不同,规划管理需有的放矢、分别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和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折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审批管理、建筑设计的建筑管理和违章建筑管理。具体主要管理内容要素如下: (1)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控制。 (2)建筑容积率的控制。 (3)建筑密度控制。 (4)建筑高度的控制。 (5)建筑间距的控制。(日照、消防、卫生、安全、空间等)。 (6)建筑退让控制(退界、退红线、退铁路线、退电力线、退河道线等)。 (7)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 (8)基地出人口,停车和交通组织控制。 (9)建筑基地标高控制。 (10)建设环境的管理。 (11)各类公建用地指标和无障碍设施的控制。 (12)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折叠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对象是各类城市管线工程,根据其所输送的不同介质,主要有:电力线、有线通讯线、给水管、燃气管、供热管、雨水管、污水管和其他特殊管线(如轨道交通的电网、输油管、输气管、化工物料等)。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对象及特点: (1)整体运行的系统性。 (2)服务对象的公众性。 (3)工程敷设的综合性。 (4)配套建设的超前性。 (5)经营管理的垄断性。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内容 (1)管线的平面布置(水平排序、水平间距)。 (2)管线的竖向布置(竖向间距、覆土深度)。 (3)管线敷设与行道树、绿化的关系。 (4)管线敷设与市容景观的关系。 (5)综合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6)其他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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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且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配备一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数量与种类合适的灭火器、高压水泵。 (4)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小于两处。 (5)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满足不小于25m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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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安全就可以了,没有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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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部分,只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才能保证工程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提高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对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加强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施工企业系列标准的贯彻控制,要求施工企业把质量管理的重点放在施工现场,突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建筑施工企业的第一系统目标,即质量、安全、成本、工期四大指标的落脚点也都是在施工现场。施工现场露天高空作业多,多工种联合作业,人员流动大,是事故隐患多发地段,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加强工程操作的系统性推行。另外,在施工现场的改善人、物、场所的结合状态,减少或消除施工现场的无效劳动,能减少施工材料的消耗,为施工企业节支增收。工期的拖延或赶工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的质量、安全和成本因素。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合同履行率,能确立企业信誉,保证企业效益。施工现场管理是施工企业各项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整个施工企业管理的基础。      二、土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着促进与保证作用,因此,安全与生产虽有时会出现矛盾,但从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和安全的统一。安全管理的内容是对生主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在有效的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目标。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定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预防为主,首先是端正对生产中不安全检查因素的认识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态度,选准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安全管理不是少数人和安全机构的事,而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共同的事,缺乏全员的参与,安全管理不会有生气、不会出现好的管理效果。坚持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是在变化着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其管理就意味着是不断改进发展的、不断变化的,以适应变化的生产活动,消除新的危险因素。需要不间断地摸索新的规律,总结控制的办法与经验,指导新的变化后的管理,从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施工区及环境区的环境卫生管理,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要有完善的文明施工方案,包括有健全的施工指挥系统和岗位责任制度,工序衔接交叉合理,交接责任明确;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是该工地乃至所在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水平的综合体现,通过以上措施,能将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安全管理主要是关于防火、禁止乱搭接电线、戴安全帽、脚手架搭设、安全带使用等相应的施工安全问题,需设立专门的安全小组日日抓,天天讲,多培训学习,防患于未然。总而言之,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管理的各层次和施工现场的每一操作工人,再加上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长、外界影响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现场管理的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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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安全方案: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合理、防范有效。 1.0.3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外立面、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消防安全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1.2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的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1.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和措施。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职责(岗位)和重点保护部位,与责任(所属)部门、班组及特殊工种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1.4 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2.2 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2.1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 2.2.2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拨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2.2.3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各单位职责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 2.2.4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2.2.5 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2.6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2.7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内容,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 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 大型工程施工现场,应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4 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殊工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5 定期检查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3 消防安全组织 2.3.1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成立建设工程消防领导小组,全面抓好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2.3.2 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2.3.3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的施工现场应成立义务消防队。 2.3.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保卫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现场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各工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用品等部位,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3.1.3 施工单位应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积极利用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1.4 电焊、气焊、电工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2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 3.2.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的消防安全制度有: 1 消防安全活动会议制度包括:会议召集、参加人员、会议频次、会议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 2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检查部门、检查人员、检查频次、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办法、火灾隐患内容、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3 用火用电制度包括:动火审批、电器线路敷设等内容。 4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培训频次、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和新员工)和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内容。 5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包括:易燃、易爆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存放、使用等要求。 6 员工宿舍、食堂、木工间、机修间等部位防火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生活生产用火用电、物品存放等要求。 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 8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组织员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总结与评价等内容。 9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包括考评内容、目标、奖惩办法等内容。 3.2.2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 变、配电操作规程。 2 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3 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5 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操作规程。 6 电梯操作规程。 7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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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并核发建设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规划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审批管理、建筑设计的建筑管理和违章建筑管理。具体主要管理内容要素如下: (1)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控制。 (2)建筑容积率的控制。 (3)建筑密度控制。 (4)建筑高度的控制。 (5)建筑间距的控制。(日照、消防、卫生、安全、空间等)。 (6)建筑退让控制(退界、退红线、退铁路线、退电力线、退河道线等)。 (7)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 (8)基地出人口,停车和交通组织控制。 (9)建筑基地标高控制。 (10)建设环境的管理。 (11)各类公建用地指标和无障碍设施的控制。 (12)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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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来负责的是施工方啊。消防工作是一项知识性、科学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密切相关。只有在全社会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科技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增强全民防范与扑救能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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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对象是各类城市管线工程,根据其所输送的不同介质,主要有:电力线、有线通讯线、给水管、燃气管、供热管、雨水管、污水管和其他特殊管线(如轨道交通的电网、输油管、输气管、化工物料等)。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对象及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整体运行的系统性(2)服务对象的公众性。3工程敷设的综合性。4配套建设的超前性。(5)经营管理的垄断性。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内容1)管线的平面布置(水平排序、水平间距)。2)管线的竖向布置竖向间距、覆土深度。(3)管线敷设与行道树、绿化的关系。(4)管线敷设与市容景观的关系。5)综合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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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装饰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一、施工工地由公司指定工长全权管理,一切现场事物均由工长统一安排,有事需与工长本人直接商谈,不可擅自行动。 二、工长有问题要及时与客户、公司商议,有疑问找公司相关人员解决。施工人员要服从管理,维护公司形象,穿着公司统一工服、佩带胸牌,尊重客户,不能与客户发生冲突,情节严重者立即除名。遇到参观人员及时热情接待,引导参观,不得有抵触情绪。 三、现场施工要自觉遵守施工工艺操作规范,绝不允许偷工减料的事情发生,一经发现,立即除名。 四、施工前要详细交底,施工图工长、客户和工程部人手一份,装修过程中互相监督,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工程过程中,公司巡检不定时对各工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报知工程部,瞒报、谎报问题者一经发现,坚决严肃处理。 五、注重成品与半成品的保护,不准叠放、堆放,不准放置任何物品,必要时对其要采取遮盖包封等措施,防止其受到污染和破坏,如有损坏当事人需照价赔偿并扣除当天工资。 六、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环境,做到每日清扫,垃圾入袋。施工现场禁止做饭、洗衣、不准在工地留宿;解手到物业指定地点,不准使用客户洁具及一切用品。违者从重处罚。 七、施工现场禁止吸烟、酗酒、吵架、讲脏话,如有违反,罚款。如果参观人员、公司人员、客户在现场吸烟,工人有义务及时制止,施工现场发现一个烟头,在场施工人员扣除当天工资。 八、遵守工地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别是物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线路等改造规定。 九、材料要堆放整齐,合理配用,严禁假冒伪劣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公司统一配送的材料,材料、工具、垃圾、半成品应分类存放,放置标志牌。标志牌丢失、损坏及时到工程部领取。 十、注意防盗,防火安全,客户购买的材料,工长有义务妥善保管,若发生损坏需照价赔偿。下班时随手拉电闸、断电、断水、以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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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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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机械伤害的预防措施 1. 加强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及时对操作人员进行行安全技术交底。 2. 机械设备旁悬挂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人标识牌。 5. 混凝土搅拌机在运转时不要擦拭、注油、紧固螺栓等作业。 6. 从搅拌机中往外倒砂浆或砼时不要把铁锹、灰扒等工具伸入转动的罐内,防止工具被机械带动伤人。 7.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和证件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作业。严禁非操作人员私自操作机械,如违反者罚款100元。 8. 搅拌机上料的人员,上完料后应立即离开机械,不要在提起的料斗下清理落地材料。 9. 检修搅拌机时,应拉闸、断电、上锁,设专人监护。 10.检修时的废物、废油要及时清理、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准乱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施工不扰民措施 1、现场设置搅拌机操作房,减少机械厂噪音。 2、支拆模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 3、浇注混凝土凝土时,将振动棒开启后尽快插入振捣,减少空转噪音。 4、现场人员不准大声唱歌,不准大声呼叫。 5、午休时间和夜间十点以后停止施工。 6、加强现场文明施工教育,提高思想认识,自觉维护周围环境,做到文明施工不扰民。 噪声管理措施 为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预防或减少噪声的排放,保护环境,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应采取如下预防措施。 1、施工现场中人为产生的噪声(如操作人员的呼叫、吵闹等),项目部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时刻加强职工环境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日常生活中使其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做到遵守规章,按程序操作操作,杜绝违章作业的想象。 2、动力设备科或使用机械的单位(项目部)对施工中易产生摩擦或震动的设备、机具等定期维护保养,减少噪音的产生。 3、各种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操作。 4、施工现场对挖掘机、打桩机、砼搅拌机、输送砼泵、振动棒、塔机等易产生强噪音的机械进行合理安排,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免多种机具同时作业从而有效的减少各种噪音源同时影响环境。 6、施工现场对模板安装前刷隔离剂,使的模板易于拆除,消除产生不必要的噪声,模板需要修复时应集中在指定区域统一运至料场进行修复。 现场严禁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措施 为保护环境,减少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施工现场应采取如下措施; 1、施工现场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作业班组负责回收装袋,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并挂牌标识,设专人管理,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大地、水体、大气造成污染。 2、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若私自焚烧焚烧者一次罚款100元。 3、禁止在施工现场熬制沥青,如生产确定需要,作业班组提出申请,项目部同意后,在指定的地点熬制,作业完毕及时清理熬制场地,回收废弃沥青袋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消防措施 1、 认真搞好现场消防管理工作,施工平面图、施工方法、施工技术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灭火器3具、消防斧1把、消防杈2把,消防桶2个,消防掀2把,)现场设置水容量15㎡的专用消防箱,安装扬程100米的水泵,采用2寸钢管在各楼层设置水源接口。满足消防要求,消防器材设专人管理不准挪用它用,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阻。 3、 工地使用的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设专人管理。 4、 加强对现场人员的防火教育,提高安全防火意识和防火、防火知识、防止发生火灾。 突然停电预案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较多,交叉作业频繁,用电线路受外界干扰大,在未知的情况下突然停电,回给正常的施工生产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正确认真地处理突然停电的突发事件,是施工生产中保证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内容。 1、 突然停电后,应立即检查各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并立即即切断所以工作设备的电源。 2、 对于深基坑或井孔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使其离开操作面。 3、 向施工作业人员说明原因,针对施工材料的特点,做好需作的弥补工作,减少材料的浪费。 防火须知 1、 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搞好群众性的预防工作; 2、 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组织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 消防设施、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添置、保证完好有效; 4、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及杂物; 5、 工地严禁使用明火,必须动用明火时要办理动火证,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6、 施工现场、加工作业场所,材料应整齐,场地内的易燃、易爆可燃物应及时清理,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 7、 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队员学习消防知识,加强业务训练,提高防火技能,以利于维护安全生产 急救措施 1、 施工现场配备1名卫生员,经卫生部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 配备医药箱和急救药品,配备一副急救担架。 3、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对伤者给予必要的急救,避免伤势扩大,并迅速送住就近医院抢救治疗。 季节性施工预防措施 一、 夏季施工预防措施,夏季气候炎热,高温时间持续长,要做好防止中暑工作。 1、 采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使职工知道中暑症状,学会对中暑病人采取应急措施。 2、 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工作,严格控制工人加班加点,高处作业工人的工作时间要适当缩短,保证工人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3、 对高处作业的工人,需经常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作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调离高处作业岗位。 4、 要及时供应合乎卫生要求的茶水、清凉含盐饮料、绿豆汤。 5、 及时给职工发放防暑降温的急救药品和劳动保护用品 二、 雨季施工预防措施。雨季进行作业,要做好防触电、防雷、防坍塌的工作。 1、 防触电,电源线不得使用裸导线和塑料线,不得沿地面熬设。配电箱必须防雨、防水、电器布置符合规定,电器元件不应破损严禁带电明露,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手持电动工具和机械设备使用时,必须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工地临时照明灯,标志灯、其电压不超过36伏。特别潮湿场所,电气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2、 防雷电,高出建筑物的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等应安装避雷装置。 3、 防坍塌,搞好脚手架,防止沉陷倾斜。坑、槽、沟两边要放足边坡,危险部位要另外加支撑,搞好排水工作,一经发现紧急情况,应马上停止土方施工。 六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雷,应停止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 1、 搞好防滑措施,对斜道、通行道、爬梯等作业上的霜冻、冰块、积雪要及时清除 2、 加强用火申请和管理,遵守消防的规定,防止火灾发生。 3、 现场脚手架、安全网、临时电气工程、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4、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狂风、暴雨、大雪天应急预案 建筑工程施工作业频繁,材料露天堆放多,临时性构筑物多,受天气变化影响因素较多,狂风、暴雨、大雪对工程施工影响大,处理不好会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时刻注意天气的变化情况,针对恶劣天气及早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1. 遇到6级以上大风和日降雨量为10mm以上的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室外作业,并拉闸断电。 2. 检查现场的排水情况,疏通排水沟,做好临时设施和设备防护,原材料构件和小型施工机具应入室或做好防雨、防潮、防裂、防塌工作。 3. 地基和基础工程的周边做好截水、档水工作,随时查看,严防雨水倒灌,保证周边土方的稳定性。 4. 砌筑物工程挡土墙,独立墙现场周围墙应设临时支撑。结构吊装应停止作业。 高处坠落预防措施 1. 要有详尽细致的高出作业施工组织设计。 2. 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电器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4. 攀登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分裂症、臆症、癫痫病者,禁止高出作业。 5. 雨、雪天气进行高出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冰、雪霜均应及时清扫,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高处作业。 6.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后,方可拆除,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 防护棚搭设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8. 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顺序进行:模板未固定之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杆件和支撑杆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9.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上下。 10. 砼浇注时;浇注离地以上框架、过梁、雨棚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11. 特殊情况下无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系挂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或搭设安全网。 12. 支模等各工种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用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下,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13.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粉尘排放管理措施 为预防或减少粉尘的排放,控制施工现场粉尘的浓度,保护空气环境,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施工现场应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 项目部对新开工程的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应先洒水后作业,减少粉尘的排放。 2. 项目部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砼硬化或铺炉渣压实,并经常洒水清扫,保持卫生状况良好。 3. 项目部在施工现场设砼搅拌机防护棚,防止砼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 4. 项目部对水泥、大白粉等易产生粉尘的材料设库管理,集中存放,并设专人领发料。 5. 材料临时装卸、搬运要及时覆盖,减少粉尘的直接排放。 6. 对现场作业中经常接触粉尘(如金属粉、空气悬浮物)的职工,应配备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工会对劳保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安全、生产科应经常对施工现场内的粉尘进行检查,以无明显的空气悬浮物为标准,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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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94-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8.1.10、8.1.12、10.2.4、10.2.7、11.2.3、11.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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