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1、公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私房:评估价格×10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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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市拆迁补偿政策:房本的面积一比一给你,也就是说你房本有20.5,楼房还给你20.5,19.3同理。如果你家要两套房子,那是需要补差价的。拿其中一套房子我来解释,例如,你家要70平的房子,用楼房平米减去你家房本上的平米数,即70-20.5=49.5平米,即你家需要补49.5平米的差价,但是因为你们是拆迁户,国家有政策,拆迁户拆房后所需要补差的面积是有优惠的,一般是按开发商建筑的成本价来补偿,一般每平米16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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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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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补偿计算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以上是对房屋拆迁安置费补偿计算标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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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标准都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在拆迁规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拆迁形式。针对不同的拆迁形式补偿的标准也不尽相同。那么,门面拆迁的最新补偿标准是什么?补偿门面拆迁的具体范围有哪些?房屋拆迁补偿有多种形式,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房换房补偿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那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内容一般包括: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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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农村拆迁政策包括农村房屋拆迁的一般程序,相关的安置规定,以及补偿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程序 一、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二、中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补偿: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三、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的服务中,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 补偿标准一般为: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 (1)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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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当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状况(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步骤、拆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和拆迁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事项。   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金额、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地点、面积、数量以及对特殊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措施。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或者拆迁方案,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审查合格前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条 在拆迁项目批准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足额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对资金不足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视为自行废止。   第五条 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变更、解除拆迁委托合同的,应当自变更、解除拆迁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拆迁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和业务培训,对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拆迁工作人员发放拆迁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在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协商共同选定1家拆迁估价机构。   拆迁人和半数以上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了同一拆迁估价机构的,应当视为协商共同选定。   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推选5名抽签候选人,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在候选人中投票确定1名抽签人。抽签人应当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抽签确定拆迁估价机构。   第八条 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对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计算过程和结果的产生做出解释;对需要复查的,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公示期满后,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将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提供给拆迁当事人,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报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第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受理裁决申请和做出裁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后,应当告知拆迁入验收。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者裁决书等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煤气、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需要原地就学的,可以在原学校就读;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由学生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拆除。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工程形象进度回拨。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回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工程基础完工回拨20%,主体施工每完成1/3工程量回拨10%,工程封闭回拨20%,工程竣工回拨20%。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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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  一、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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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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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村改造拆迁补偿政策是: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对人员安置也是如此,对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人员予以安置,而对征用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这是征用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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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详见房屋拆迁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6.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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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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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阳拆迁的补偿政策:征地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为耕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工矿用地,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耕地补偿费确定为10倍,即14000元/亩;农村道路、工矿用地补偿费确定为20倍,即28000元/亩。   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即14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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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拆迁补偿政策: (一)关于适用范围。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二)关于征收程序。 一是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论证,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并及时公布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 二是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是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四是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关于征收补偿。 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四)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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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解决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日,山东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将于5月23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与现行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更大限度地维护了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如何进行拆迁评估 拆迁评估是本次修订中新增加的内容,并列为专章进行规范。修订草案明确了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要求、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拆迁评估的主要方法、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拆迁评估结果的公布与征求意见、对拆迁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解决途径等。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设定野蛮拆迁法律责任 为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订草案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作了明确规定: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和标准及相关证明文件、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内容。考虑到土地储备的特殊情况,修订草案还对因土地储备实施房屋拆迁的许可要件作了相应规定。 修订草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拆迁人野蛮粗暴拆迁、擅自自行拆迁、未依法签订补偿与安置协议即实施拆迁、将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等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补偿安置更具可操作性 房屋拆迁纠纷的焦点一般是拆迁当事人就补偿与安置问题达不成一致性协议。对此种情形,现行法规仅作了原则规定,主要是对裁决的主体、程序等进行了一般性规范,缺乏具体详细的操作规程。 在修订草案里,对裁决的主体、受理裁决申请的时限和基本程序、受理裁决申请前的听证以及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受理裁决申请前的听证,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拆迁补偿与安置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修订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式和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与安置要求进行了明确界定,删除了由政府制定货币补偿指导标准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二是对住宅房屋、出租房屋、公益事业用房、营业用房、带院落房屋、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以及产权不明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房屋等各类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作出具体规定,并对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分别适应的情形、低于住房解困标准的住宅房屋应当增加补偿安置面积、拆迁带院落房屋应当适当增加补偿安置面积、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补偿与安置等难以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存在的差异,修订草案对住房解困标准、特殊情形下增加补偿安置面积的标准、搬迁及安置补助费标准等不便在全省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的问题,授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实行产权调换。 1.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面积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或者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的85%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须经查档案核实后确认。 2.住宅的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原拆迁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不包含多层楼房的楼层差价)的基础上增加68%结算,(约达2812-3060元/㎡)按拆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付给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住宅的产权调换 (1)新建高层住宅的一层安置价格为1960元/㎡,各楼层价格以一层为基准价。 小高层住宅(11+1)楼层差价为30/㎡,顶层按十层价格计算; 高层住宅(17+1)二层至十一层每层增加30/㎡,十二层至十七层每层增加20/㎡,顶层按十六层价格计算; 十七层以上高层住宅二层至十一层每层增加30/㎡,十二层至十七层每层增加20/㎡,十七层以上每层增加10/㎡,顶层按低于两层的价格计算。 (2)被拆迁房屋.多层楼房储藏室的评估价格以原安置多层住宅房屋及储藏室基准价格1860/㎡和840/㎡为标准,被拆迁房屋.多层楼房储藏室的评估价格不低于基准价格的90%。 (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实际安置套数,以相对集中.立体切块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地点:南顺城苗圃拆迁片区。 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套型为70/㎡左右.85/㎡左右.105/㎡左右.115/㎡左右.130/㎡左右共五种,被拆迁人根据各自的拆迁面积按接近户型的原则确定。选房后剩余面积40㎡(含)以上的,可按接近户型的原则再选择一套安置房屋,低于40㎡的给予货币补偿。选房后剩余面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结算。 (4)安置住宅面积超出拆迁面积10㎡(含)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价格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 (5)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每户照顾8㎡新建房屋建筑面积。 (6)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统一安置,具体安置顺序抽签确定。抽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是抽取排队序号,第二次是抽取选房序号。 (7)安置房建设过渡期限为30个月。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按拆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8)搬家补助费按每户500元补助。 (二)营业用房的补偿 拆迁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按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迁私有营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付给100元的经营性补助费。 (三)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补偿 拆迁沿路(街)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原拆迁住宅房屋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30%。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四)生产.办公房屋的补偿 企业生产.办公等其他房屋的拆迁补偿,根据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的价格.生产加工设备拆装.搬迁费用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进行补偿。 (五)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合法住宅用地以外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六)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 按照市城区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的标准执行。电话180元/部;宽带上网280元/户;有线电视400元/户;煤气3000元/户;集中供暖和三相用电的补偿,参照有关部门当年安装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安置房屋需安装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由被拆迁户按规定交费。 (七)住宅房屋拆迁面积低于48㎡的补偿.安置 为解决“双困户”(住房与生活)的实际困难,使被拆迁人享受最低住房面积保障,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夫妻双方唯一拥有的.再没拥有其他住房,并通过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档案查询,对外公示.有关部门证明等形式进行社会监督),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8㎡的,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48㎡给予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住宅房屋安置价格和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到 48㎡之间,增加面积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如安置房屋面积超过48㎡,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不再享受10㎡的安置价。 (八)直管公房的拆迁 直管公房的租赁户可继续租赁新建的直管公房。直管公房的拆迁由市房管局具体负责。 对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赁廉租房条件的住户,如按期交出房屋的可以优先给予办理。对于“双困户”(住房与生活)可申请廉租补贴。 (九)奖励办法 对于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并交出旧房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根据交房时间的先后给予0.5-1万元的奖励。 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拆迁面积低于48㎡,且照顾到住宅面积48㎡的“双困户”(住房与生活),按规定期限搬家.交旧房并验收合格的,只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交出旧房并验收合格的,奖励0.6万元的物业管理费。 超过规定期限以后交房的不再奖励。 (十)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 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拆迁者,当事人可申请市建设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依法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履行裁决内容,也未迁出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兖州市人民法院或兖州市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迁。 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将严格按照被拆迁人产权登记的面积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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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迁政策因地段不同而不同 三环外的房子,一般是按评估价赔偿,一般1,2层能赔340左右,然后上浮60%,装修费补偿另算,3层以上按成本价赔偿大约280左右,装修另算。另外每人给一套65平米的商品房和25平米的商业门面。外加9000的过渡费和5000的奖励费。 2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4年修正) (2012年3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根据2014年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批准的实施方案,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1] 相关的拆迁条例与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拆迁条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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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个开发商在具体操作的时候都是不同的,就算是政府行为,也是和开发商联合的。一般来讲有两种补偿方法,一是给钱(按该地的均价加上补偿款来算)二是补房(1:1或1:1.2)像你这种情况可以申请特困补助,让开发商多补偿些,他们为了施工进度,只要你好好协商,给你们一套小两室甚至是三室都是有可能的。但要注意,见好就收,当钉子户当不好后悔的事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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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何为棚户区? 所谓的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棚户区改造的名义为“公共利益”,首次将其列入公共利益的是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该条其他款规定的公共利益是作用于大范围的,但是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造是为了本区居住居民的利益,既然是定向改造,改善特定人利益,那么受益人必须是本区内的人。 二、棚户区改造只是为了公共利益? 环境差、基础设施落后、配套不完善是法律对棚户区的定性,也是其需要改造的理由,但实际情况果真如此么?今年北京改造的50多处棚户区项目大部分地处东、西城核心区,很多项目区位是相当不错的,即使区域内部交通不好,但是外部的环境还是非常完备的。所以在这类棚户区改造项目身上又多了一层商业开发的阴影。有商业开发、居民搬迁这就要按照征收房屋的流程来走了。 三、棚户区项目如何提高补偿? 既然是征收项目,就可能存在补偿不合理的问题。那么这种项目该如何补偿呢?区位价是补偿的核心概念,同时区位补偿也是整个征收补偿中份额最大的一部分,因此提高区位补偿价就是拆迁补偿最重要的环节。 5月10日,京云房产律师团就要给大家讲讲棚户区改造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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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农村拆迁政策包括农村房屋拆迁的一般程序,相关的安置规定,以及补偿规定。农村房屋拆迁一般程序一、一般规定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特别情况的处理: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二、中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3)、其他补偿: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4)、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三、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的服务中,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补偿标准一般为: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3、其他补偿:(1)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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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 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 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 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 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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