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市场化使大多数人的住房条件在短时间内有了迅速改善,但也同时伴随着住房差距的扩大和政府保障功能的收缩。1998年之后,政府开始调整住房保障政策,逐步推出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等多种保障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直以来,中国实行的住房保障制度旨在通过某种政策倾斜和优惠、补贴等措施,通过提供实物保障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启动市场有效需求,它是政府基于不同的住房市场发展阶段的政策选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的住房保障体系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首先,保障房难保公正。各地住房保障制度基本为属地保障,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设定了户籍门槛,将非户籍居民和农民工排除在保障对象之外。这也和中国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相关。由于将农民工等非本地户籍的住房弱势群体被排斥在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之外,大量外来人口居住条件恶劣甚至被迫聚居在交通不便利的城市边缘地带,形成“贫民窟”现象。其次,产权性质保障扩大了不公正。购买产权性质的保障房需要一定的经济能力,所以其受益者往往是中等或中低收入人群,在实践中往往还会惠及中高收入人群。加上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法制不健全、收入核定较困难的时候,产权性质的保障容易导致寻租。提供给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成为部分人员谋取私利的手段,甚至成为公权力部门的“内部优惠”,进一步加大了分配的不公。第三,过度保障与保障不足并存。一是结构上的供大于求。国家确定的住房保障目标是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从总量上看,保障房覆盖面不可谓不大。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保障性用房大多在偏远地段,配套设施极不健全,以致很多低收入人群即使配得到也入住不了,保障房“遇冷”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对一些保障对象的过度保障。包括以保障性住房的名义,为公职人员兴建实物性住房;部分特权群体享受福利分房和购房补贴双重福利;还有一些地区出台人才住房福利政策以吸引和抢夺各行业精英,导致住房保障“负福利”现象的产生。这些做法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公共资源浪费和保障对象错位。与以上过度保障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低收入、住房困难的非本地城镇户口的群体,却被全面排斥于各项保障政策之外。第四,对市场造成了扭曲,降低了效率。对产权的保障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种有准入条件的商品房,造就了商品房领域的双轨制,而其与真正商品房之间的巨额价差,是通过将属于全体公民的公共资源,包括公共土地和纳税人缴纳的税收转让给一小部分人来实现的。产权保障房与商品房之间存在的价格双轨,使得产权保障房之中存在的巨大利益,由此造成的供不应求必然产生了排队经济和寻租的空间,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住房保障意味着需要牺牲一定的效率来达成一定的公平,但牺牲效率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住房保障应当将对市场的扭曲限制在最低程度,尽量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效率的市场均衡才能达到。此外,提供住房保障不应当导致对公共资源的滥用,也不应当激励人们对保障性住房的故意追求。住房保障制度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公平性。财政资金的分配要向最贫穷的人群倾斜,但补贴额度的界限是最穷的人的补贴不应使其总收入超过次穷的人的总收入。如果因为政治或社会原因必须同时为不同收入水平的阶层提供住房保障,则保障在总体上应当能缩小而不是扩大收入差距。二是普遍保障。即在制度设计所承诺的保障范围内实现全覆盖。经济困难和住房状况是判断享受政府住房保障的唯一标准。只要同时出现了规定的经济困难和住房困难,那么则不论当事人的性别、社会阶层如何都应该被纳入保障的范围,否则资源的稀缺性将造成权力分配和寻租。三是进行基本保障。一般地,由政府筹资提供的社会保障或社会福利都只能满足最基本的需求,从医疗到教育都是如此,更高层次的或更个性化的需求只能通过市场来解决。基于以上条件,在中国现实情况下,保障房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使用权性质的保障房+货币保障”。使用权性质的保障房,可以打破价格双轨制,去除权力的寻租空间。货币补贴可以尽量避免了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提高资金和资源的利用效率。也赋予了住房需求者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并且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实行差异化和分层次的保障,更充分体现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在退出机制上也更为可控和便于操作。这一目标模式的实现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一个逐步过渡的阶段,同时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目前中国住房保障的方式较为混乱,产权和使用权两种性质的保障房齐头并进。但在目前大规模兴建产权性质和实物保障房的时候,要弄清方向,逐步过渡。在住房严重短缺时期,政府一般采取比较直接的干预方式,主导和控制住房建造、分配的所有过程。当住房短缺基本解决,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以后,政府的干预方式应转为间接干预为主,补贴从补供方转向补需方,并主要集中在对最低收入群体的援助方面。具体补贴的方式在一些城市已经做了有益的探索。例如常州市对于经审核可以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为其建立家庭账户,将租金补贴定期打入家庭账户,而享受补贴的家庭要出具租房证明。这种方式类似于美国的租金优惠券制度。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使用权性质保障房和货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还需要相应的顶层制度设计。包括开征物业保有税,提高不动产持有成本,反映土地增值;通过减免税等政策措施鼓励房屋出租,大力培育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降低租赁成本;改革土地制度,将土地用途管制与土地产权相分离,建立自由交易的统一的土地市场等。(作者为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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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美国:住房保障立法化美国在住房保障方面最具特色的是各项措施通过立法来保障其实施。战后,美国先后通过了《住房法》(1949年)、《城市重建法》(1954年)、《国民住宅法》(1961年)、《住房与城市发展法》(1968年),它的基本做法有: (1)扩大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除了少数富豪家庭外,很少有家庭能一次付清房价,通常按房价的25%支付现款,其余部分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和放款协会贷款支付。房屋抵押款一般长达30年。联邦住宅管理局对房屋价格进行保险。(2)提供低租金公房。《住房法》规定,政府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房租住宅。 2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一)分层次的住房政策(二)公房建设及改革。 3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 1.政府主导组屋的开发与建设,由建屋发展局具体实施。新加坡是世界上住房问题解决比较好的国家。新加坡的住房融资,采取的是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在“组屋”建设中发挥着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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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我省今年计划开工保障房36342套禁止借棚改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全省今年计划开工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342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3401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4448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90户、垦区棚户区改造7703户,基本建成16433套(户),新增租赁补贴525户。《通知》要求,2015年计划开工项目应在10月底前100%开工,基本建成项目应在12月底前100%建成。对未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及时发放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利用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研究制定提高货币补偿安置标准和比例的办法,提高货币安置比例。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回购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制定实施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迫切需要改造的棚户区,禁止借机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2015年原则上不再下达省计划任务。各市县可以根据轮候需求自行安排建设,建设项目应连同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一并报送省住建厅备案。我省还将加强保障房的工程监督管理,确保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和质量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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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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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的地方早年建设经济适用租房把关不严,单套住房面积过大。   二、由于操控空间不规范,有些地方认为保障范围扩大,保障标准过高,再加上各个地方过渡依赖土地财政。因此从2003年以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城镇住房建设中比例逐渐下降。廉租住房当时需求量比较少,造成了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越来越窄。   三、各个地方住房保障仍局限于城镇户籍居民。   四、保障房品种偏多,有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少数单位以团购名为出租,这样的问题有的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老问题,有的是随着房价快速上涨带来的新问题。新老问题交织是当前住房矛盾表现的新的特点。因此,我们国家国情,在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这个工作现在十分迫切。   保障公民居住权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房价越高,居民住房能力就相应下降,住房保障需求就越大。因此,一方面要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发展方向,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要规范发展房地产市场。   五,通过购买和承租商品住房来改善住房条件,另外一方面要完善政府通过财政、税收、土地等政策鼓励,帮助一些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自己的基本居住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中国特色住房保障制度:   1,应该坚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   3,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住房保障资源公平,有效利用。   4、要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因地制宜,分配决策,使住房保障与当地的区域特点相适应,与城市化进程相协调。   结合当前时期,我认为完善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目的是要特别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方式,健全准入推出机制,创新保障房建设的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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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的住房保障制度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产生的传统文化背景、市场经济背景、供给形势和政治背景具有相似性。日本住房保障制度在改革过程中,确立了最低限度的国家保障义务,赋予了低收入国民以住房保障权和提起异议权,建立了动态公平的入居和退出制度,建构了服务中低收入国民的多层次保障住房供给体系,建立了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保障、金融扶持等系统支持的耦合机制。我国可以借鉴日本这些经验,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过程中,实现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动态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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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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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公共住房的特色就是只租不卖。日本政府向民众推出一种无需要中介费和保证人的“公团住宅”,而且房租相对便宜。公团的出租住宅一般通过公开募集并以抽签的方式决定承租者。日本政府以此让中低收入者也能“居者有其屋”。   在早期,日本还有一个租公房者定期搬家的制度。也就是说租了公房只能住两年,过了以后你就得重新参加抽签,公家帮你搬家换到新的地方。房子固然是有,但是不允许你连续居住,这就让弄到公房然后偷偷转手高价出租者成本骤增。也许正是这一点,让制度性腐败对此无从下手。   除制度比较成熟外,还有两条对租公房者的限制:第一,定期的收入审核,超出收入的不允许住,或者收取高额房租;第二,公房分级,白领也可以住公房,但房费较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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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必须坚持我国住房供应体系。我国住房供给体系,即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者国家供应廉租房。这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 2.完善住房社会保障方式或模式。 3.改革住房建设制度。以经济适用房为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一定情况下还是有效的与必要的,如在住房短缺时期,可以有效地增加住房供应数量;或者在一定情况下实行定向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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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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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的地方早年建设经济适用租房把关不严,单套住房面积过大。二、由于操控空间不规范,有些地方认为保障范围扩大,保障标准过高,再加上各个地方过渡依赖土地财政。因此从2003年以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城镇住房建设中比例逐渐下降。廉租住房当时需求量比较少,造成了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越来越窄。三、各个地方住房保障仍局限于城镇户籍居民。四、保障房品种偏多,有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少数单位以团购名为出租,这样的问题有的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老问题,有的是随着房价快速上涨带来的新问题。新老问题交织是当前住房矛盾表现的新的特点。因此,我们国家国情,在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这个工作现在十分迫切。保障公民居住权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房价越高,居民住房能力就相应下降,住房保障需求就越大。因此,一方面要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发展方向,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要规范发展房地产市场。五,通过购买和承租商品住房来改善住房条件,另外一方面要完善政府通过财政、税收、土地等政策鼓励,帮助一些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自己的基本居住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中国特色住房保障制度:1,应该坚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3,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住房保障资源公平,有效利用。4、要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因地制宜,分配决策,使住房保障与当地的区域特点相适应,与城市化进程相协调。结合当前时期,我认为完善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目的是要特别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方式,健全准入推出机制,创新保障房建设的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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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人人有其屋的支持体系。 这种支持体系首先是靠强势有效的政府来保证的,新加坡的建屋局--HDB是代表政府行使这方面权利的主体,而必要的法律保障也为政府做到强势、有效提供了必要支持,比如新加坡在拆迁方面规定;只要被拆迁区域内80%的业主认同所持有的物业定价并同意拆迁,政府就可以依法对这个区域内不同意被拆迁的人实施强拆,新加坡是没有因为钉子户的蛮横影响发展商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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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海南保障房制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5年以上,一人户且年满25岁以上;家庭收入标准:享受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1年以上;住房困难标准:同住家庭成员中无私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房等)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上述标准及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行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来进行。石长松表示,因为房源有限,过去很多消费者只能领补贴,租不到房子,从今年开始,加大建设力度,实物配租份额将不低于40%,四成无房户将有房可住了。            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不大于12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从2007年起按照长沙市住房平均租金8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无房户住房补贴按1人户每月10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补贴100元。住房困难户统一按每月补贴50元。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进行一次审核。对取消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核减租金,在三个月时间内收回配租住房。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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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制度完善在住房保障方面,美国是通过立法保障来实施各项措施的最具特色的国家,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颁布实施了《住房法》,并先后通过了《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的准入标准和保障水平等均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为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新加坡在20世纪60年代,也公布并实施了《新加坡建屋与发展法令》,明确了政府发展住房的目标、方针、政策,确立了专门的法定机构行使政府组屋建设、分配和管理的职能。同时,新加坡政府还颁布了《建屋居住法》《特别物产法》等相关条例,规定只有月收入不超过800新元的家庭,才有资格租用公共组屋,若家庭收入超过其规定标准将适时退出。这些通过立法所确定的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大政方针,为新加坡政府“居者有其屋”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基石。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为了缓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住宅短缺问题,先后制定了《住宅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以及“住宅消费保障”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其中规定,享受公营住宅租金优惠的租户,当收入超过基准时,若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则要累进计租;若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就必须买下该住宅。这些规定不同程度地满足了不同阶层的住房需要,使得日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走向正轨。这些国家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推动住房保障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保障层次严明住房保障标准的层次性,一方面可以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能享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保障,体现了对每一位居民的公平;另一方面也促使了住房保障手段的多元化,政府可以针对住房保障的不同对象,提供多种不同方式的保障手段。为保证这种层次性的实现,许多国家建立了严格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制度,规定不同收入标准所能享受到的住房保障待遇,并严格执行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标准。当保障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后,保障标准会随之改变,保障措施也会及时调整。这种经济、合理、分层次的住房保障措施,不仅有利于减轻政府住房保障负担及保障成本,同时也有效控制了不同保障水平和保障手段的适用对象与范围,避免了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改变后仍过度享受福利待遇的现象发生,使得更多低收入居民能享受到政府的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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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轮候制度就是排队,保障房的数量是有限的,所以保障房的是按先到先得的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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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是农村社会保险。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计划生育等许多方面。现阶段,我国农民最迫切需要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二是农村社会救助。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及各种社会群体运用掌握的资金、实物、服务等手段,通过一定机构和专业人员,向农村中无生活来源、丧失工作能力者,向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向农村中一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幸事故的遇难者,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以使受救助者能继续生存下去。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农村社会互助和农村社会救济两个方面。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五保户、贫困户、残疾人以及其他困难群众。 第三是农村社会福利。农村社会福利是指为农村特殊对象和社区居民提供除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外的保障措施与公益性事业,其主要任务是保障孤、寡、老、弱、病、残者的基本生活,同时对这些特困群体提供生活方面的上门服务,并开展娱乐、康复等活动,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 第四是农村社会优抚。农村社会优抚是指优待、抚恤和安置农村退伍军人,以及对农村从军家属给予物质精神方面的补助。农村社会优抚是一项特殊的保障,已列入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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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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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的宅基地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的住房能够有所保障,而不会遭受其他人的其他用途的侵害,已达到人人有房住的理想。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城市化迁移,宅基地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它只能用作住宅建造,不能用作商业等其他用途。偏远农村的地价较低,就算是卖出去也只能建房子不能用作商业,所以你的宅基地要卖出去,只能是想建住房的人买了去,但是真的想在偏远农村建房子的人不多,倒不如建个厂房。要综合看这个农村的升值潜力,国家也许会征收土地或者房价上涨的时候会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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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政府表示2014年竣工10万套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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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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