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公积金贷款首套首付为20%,二套为30%。 最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2015年公积金贷款进行了三次调整,3月新政出台,公积金贷款利率有原来的4.25降至4%,5月再出新政,降至3.75%,6月降至3.5%。不过对于新贷款用户而言,公积金贷款审批后可执行该最新利率,而对于已经开始还款的公积金贷款者来说,2015年还需执行4.25%的利率,2016年1月才开始执行15年年底前最新的利率。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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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即首付3成、每户最高贷款限额60万元,有补充公积金的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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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13的贷款额度   武汉在计算职工公积金可贷额度时,将在原有60万上限(2套房50万)、贷款还款能力、贷款比例(分1、2套房;房龄;面积因素)等测算方法基础上,新增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账户余额系数标准。   即按照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额度——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其中,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以一对月缴存分别为900元、800元的夫妻为例,按原有计算方法,其公积金贷款额度为32万。而根据新增的缴存时间和余额计算,假设夫妻双方余额共2万元,连续缴存12个月,则贷款额度变为28万元。取低值确定额度后,则该夫妻能贷款的最高额度比此前少了4万元。   2013年3月10日起,上述新规即将正式执行,此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积金系统录入登记的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二、突击补缴无法获得贷款资格   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同时,由于缴存时间目前也将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指标,公积金中心明确,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时间。即因缴存时间不达标而试图“一次性补缴”的职工,将无法获得贷款资格。   对于异地调入武汉职工,要求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至本地,才能按异地缴存时间及余额计算额度。否则,将按武汉新参缴公积金职工条件办理。为避免二手房虚假买卖套取公积金,武汉还规定凡半年内同一套房屋办理两次以上过户的,第二次过户的所有权人及配偶公积金需“两证”满6个月,才能提取。   三、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0.7   12<缴存时间≤24(月) 1   24<缴存时间≤36(月) 1.2   36<缴存时间≤60(月) 1.5   缴存时间>60(月) 2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使用公积金购房有“三项注意”   其一,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作购房首付。如果市民想要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先消费后提取,即先垫付首付款,然后再携带本人或者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已结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其二,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比如,一位市民贷款购买的房屋总价为20万元,而他的公积金存储余额有30万元,他只能提取20万元的公积金,剩余的10万元公积金不能提取。   *部分城市公积金贷款达60万。比如:西安特殊情况可达70万、成都、广州等多地区。   其三,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可以再用公积金购房。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系统上就会有相应记录,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夫妻双方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但如果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夫妻双方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仍视为首次购房,不受二套房的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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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最新公积金贷款规定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 1、最长贷款期限。6月6日起,最长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0年变为30年。 2、最高贷款额度。6月6日起,夫妻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变为70万,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还是40万。 3、贷款放大倍数。由原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变为现在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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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根据所购房屋性质,准备齐全的材料,特别是各种资料需要多少份的复印件一定按照相应的要求提供。具体的资料可在网站“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栏目中详细了解。 2、到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二层的贷款中心后,可先向咨询台工作人员预审资料是否齐全,然后拿号等待办理。 3、提交相应的资料后,对于需要评估的,会由负责抵押物评估的部门进行抵押物评估,同时交纳部分抵押物评估费用。 4、工作人员会将下一次面签时所需材料清单交给借款申请人,告知借款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准备个人材料,等待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面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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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人携资料到东莞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填写申请表; 2、东莞管理中心审批后向申请人发放委托通知书; 3、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后携带所有原件到东莞当地的银行签订合同等、同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4、申请人持签定好的合同资料等到房屋出卖人处盖章; 5、申请人持保证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到东莞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 6、申请人持登记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公证书到东莞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最后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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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大连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办理首套房贷款,购买90平以内商品房首付两成,购买5年以内二手房首付比例最高三成。二套房首付比例仍为六成,暂不实行三成新政。最高贷款额度为市本级单人45万元,双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最高可贷30年。   一、贷款首付变动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原文:   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   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   市本级单人45万元,双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28万元,双人47万元。最高可贷30年。   三、公积金账户要求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四、2014年以来大连公积金政策一览   2014年10月10日,大连开始实施《关于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通知》。规定将原来贷款申请人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公积金开户12个月以上”调整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9个月以上且公积金开户9个月以上”。   2014年11月26日,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正式发布《关于落实三部委文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   公积金缴存年限由九个月改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六个月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取消借款人承担的保险(担保)费用,相关费用由中心承担;同时延长贷款期限五年;职工实际可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2015年2月28日,央行降息后,大连公积金宣布自2015年3月1日起,5年期以下的贷款利率降至3.5%,5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降至4%。对于此前已经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依然按照2014年11月22日调整的利率进行还款,2016年起按照新调整的贷款利率执行。   政策原文   大房金发 [2015] 1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5.13, -0.03, -0.58%)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6.60, -0.06, -0.90%)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6.75, -0.03, -0.44%)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办法》第三条所称办事处指:   (一)抵押房屋坐落在市本级的(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市本级各办事处均可办理;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或网点)办理。   第三条 借 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 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配偶关系。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年满18周岁。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 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 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个家庭只能办 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单身借款人,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已婚借款人,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一)贷款当前逾期;   (二)贷记卡当前逾期;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七)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八)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九)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十)有骗提住房公积金、骗贷公积金贷款的记录;   (十一)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业务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 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1、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 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 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 6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置换房屋 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 不高于60%);(6)回迁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 额;(7)互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2、借款人办理二套 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40%)。3、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公 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通过人民银行[微博]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 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 贷款。   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包括子女为已退休父母办理的不占用子女额度的贷款及借款人配偶的房改房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现抵押权。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包括的贷款类型分别简称为:(一)商品房贷款;(二)存量房贷款;(三)房改房贷款;(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五)自建房贷款;(六)回迁房贷款;(七)互换产权房贷款;(八)置换房屋贷款。   其中: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坐落在部队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的住房,且该住房须为首次交易住房。   自建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个人按照相关部门审批要求投资建造的住房。   回迁房是指国有土地上住房因国家、省、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拆迁,以回迁安置的方式,个人通过增加投资获得的住房,且原被拆迁住房无尚未还清贷款。   互换产权房是指购房人以互换方式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置换房是指购房人通过房屋置换方式购买的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国有土地上的抵押住房。   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查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办理商品房贷款。   中 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办事处需实地考察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的楼栋主体工程已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情况。《合作协议》有效期2年。   协议到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续签,续签有效期为1年。续签前,办事处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   续签栋号,中心需实地考察续签栋号的楼栋主体工程进度已完成封顶,审查续签楼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   变更收款银行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   变更企业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楼栋及信息变更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所属办事处现场考察房地产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个人住房贷款处审核申报材料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与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项目出现或即将出现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等重大不利情况的,中心可单方自行中止或终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购房人面谈,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贷款   1、 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若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 簿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若父母从子女户籍所在地迁出,可由子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下同)、身份证 (应处于有效期内,下同)、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 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单身声明、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房地产 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需按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下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贷款审批业务有 关的其他必要材料(下同);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加盖银行印章的退休工资流水及有效存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下同)。   军 (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军(警)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警)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其中,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号或身份证 号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下同)。   2、 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 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签章,与借款人签订商业贷款合 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存量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组合贷款的,参照办理)。   借 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地税部门收取,下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代理公 司收取,下同)、户籍图复制费(测绘部门收取,下同)、契税(地税部门收取,下同)、产权预告登记证及房屋产权证工本费(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收取,下同) 等费用。他项权利费用由中心承担,由代理公司先行垫付,定期结算(下同)。   借款人自行办理(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由借款人先行垫付他项权利费用;办结后将交款凭据交给办事处,中心每月集中将借款人垫付的他项权利费用返还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办结材料转交中心保管。   4、放款:中心收到预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贷款   1、 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 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中 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贷款   1、 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公 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房屋产权证工本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   1、 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无 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应为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印章的军队统一收款票据)、作为担保的自有、共 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 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自建房贷款   1、 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 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建房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 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回迁房贷款   借款人应能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房屋作为担保,在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具体贷款程序如下:   1、 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购房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 证明,原拆迁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回迁安置协议,回迁房投资代建协议,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单位)银行收款户名、开户行名及账号,作为 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 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单位)账户。   (七)互换产权房屋贷款   1、 受理。借款人申请互换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 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 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 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交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置换房屋贷款   1、 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 屋置换公司出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 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置换房屋所有权变更。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督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产权证。   5、抵押登记。房屋置换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手续转中心。   第六条 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结后,抵押人自行保管房屋产权证,中心保管他项权证至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需由受托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的,需提供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 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无房屋所有权房及房改房签订买卖合同、回迁房签订投资代建协议、互换房互换行为完成取得房屋产权证、置换房购买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若借款人为双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最低贷款额为一万元。   还贷能力系数为0.15。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按照其父亲或母亲在子女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退休月工资及子女的可贷款期限等条件计算。贷款额度=退休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军(警)官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军(警)官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市本级单人45万元,双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28万元,双人47万元。   借款人累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在区域的最高贷款额度。   《办 法》第九条第三款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分别为:再次申请单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人及家庭已使用贷款额 度(包括已审批额度和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使用的贷款额度,下同)的差额;再次申请夫妻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家庭已使用贷款额 度的差额;再次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与其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且不超过父(母)子两个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合计与两个家庭 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   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但另一方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额度与个人及家庭其已贷额度的差额;另一方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的,执行上款规定。   曾申请双人贷款的,其中每人已使用贷款额度按该笔贷款已审批或发放金额的50%计算。   原为夫妻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离婚,变更借款人的,借款归属人应与房屋归属人一致,该笔借款全额计入房屋归属人已使用贷款额度,借款额的50%计入另一方的已使用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中两人以上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笔公积金贷款,按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购房人占所购房屋价值的份额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选择使用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偿还本次公积金贷款的,其实际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按规定条件计算的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选择以现金方式提取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其实际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按规定条件计算的贷款额度扣减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本次购房已提取金额)。   《办 法》第九条第六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住房(房改房、回迁房、自建房除外)时,若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在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 下,以总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成数规定为前提,向与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贷款方式,简称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联络 单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原贷款包括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双人,以其中一个借款人的可贷款期限作为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一的年龄之和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工65周岁,女职工60周岁)。   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房龄指房屋竣工验收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微博]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利率调整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外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   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展期的,公积金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四条中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变更,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按期偿还三个月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所称规定金额是指人民币五千元,还款额以千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以同时缩短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公积金贷款放款日的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   第十六条 逾期还款,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顺序为:罚息、利息、本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其配偶也可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划款顺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购买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借款人应以上述房屋价值全额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   第二十条 借 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若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以拆迁 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 本息;若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应提供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贷款有担保或保险的须出具,下同)。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二)抵押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抵押人变更办结手续后,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三)抵押物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变更后,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核批的贷款成数。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等。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   办理程序参照抵押人变更办理程序。   (四)借款期限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变更需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变更,需经借款人、抵押人到场签字并按捺指印。指印应为食指指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五条 借 款人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或质物。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 质物。有贷款保险(担保)的,中心有权要求保险(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时,中心协助保险(担保)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 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担保)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12]2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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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广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2016公积金贷款下调0.25个百分点。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25%下调至4.00%。2016公积金贷款首付依据所购房套数来确定,最低为20%。申请人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20%;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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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自2015年9月1日起起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首付降至2成。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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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根据所购房屋性质,准备齐全的材料,特别是各种资料需要多少份的复印件一定按照相应的要求提供。具体的资料可在网站“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栏目中详细了解。 2、到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二层的贷款中心后,可先向咨询台工作人员预审资料是否齐全,然后拿号等待办理。 3、提交相应的资料后,对于需要评估的,会由负责抵押物评估的部门进行抵押物评估,同时交纳部分抵押物评估费用。 4、工作人员会将下一次面签时所需材料清单交给借款申请人,告知借款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准备个人材料,等待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面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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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一、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对住房的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那么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样操作的。    二、新出台的《通知》规定了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出具的证明合并计算。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同时,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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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一、购房首套房(南京市公积金、江苏省公积金都是这样) 1,家庭名下无住房,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三成,利率基准。 2,家庭名下无住房,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上次公积金贷款结清,首付三成,利率基准。 二、购买二套房 (一)市公积金 1,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面积大于100平米或人均超过32平米,无论是否申请过公积金贷款,都无法申请。 2,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面积小于100平米或人均小于32平米,第一次或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都是首付三成,利率上浮10%。市公对人均要求宽松,即使单身一人或夫妻没有孩子,房子小于100平米,只要这个家庭房子不到100平,不管几口人,就可以用。 (二)、省公积金 1,第一次申请省公积金贷款,不受家庭名下已有房产套数和人均面积限制,首付三成,利率基准。 2,第二次申请省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人均小于32平米,首付30%,利率上浮10%。人均超过32平米,限贷。省公对人均要求严格,一家三口房子大于96平米不行,夫妻两人没有孩子房子大于64平都不行,单身一人房子大于32平米不行,人均严格按照32平米算。 三,购买三套房 (一)省公: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首次使用省公的,首付三成,利率基准,二次使用省公积金,限贷。 (二)市公:名下已经有两套房,不管加起来面积大小,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无论是否贷过,限贷。 四、用过两次公积金,限贷。 五、用过一次公积金,未结清,限贷。   六、组合贷款,市公积金即使符合首套贷款条件,如果商业贷款被认定为二套房以上,商业贷款利率要上浮,则公积金利率也要上浮。省公积金例外,即使商贷上浮,省公付个首套贷款条件,省公也不上浮。 七、如果夫妻一人是省公,一人是市公,则要综合考虑以上省公与市公贷款政策,比如省公可以被认定为首套,市公被认定为二套,那么本次贷款还是按二套政策办。 备注:以上政策全部以家庭为对象,所谓家庭就是指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自己的父母或者自己的子女超过18岁就与自己不是一个家庭,与户口在不在一起没有关系。 最新的南京公积金提取政策(365整理) 1.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⑥、租房; 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1、5、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政策 限制提取条件: ①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解读:A.同时满足“买第三套房及以上”和“已经提过两次”这两个条件,才不能提取公积金。   B.购房提取次数不含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   注:省级公积金认贷不认房,只要公积金使用次数不超过两次,仍然可以提取公积金。   ② 异地购房:在南京无房,异地购房时可提取公积金。在南京有房,在异地购房,购房所在地不是本人(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及还贷注意事项:   提取: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只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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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2015年9月1日起起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首付降至2成。 希望我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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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广东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住房基本需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查询、提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予以监督;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借贷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计划;   (三)审查批准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依照本条例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组织,受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的直接领导,负责公积金的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项目计划和提取申请;   (四)负责与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存贷金融业务的协议,并予以监督;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六)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情况。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应当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委托银行承办,并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职工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   职工工资收入按统计局公布的相应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发放工资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额存入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并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漏缴、少缴。   受委托银行应自收储之日起计息。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接收单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调出单位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时,应当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移到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将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本单位的职工储存帐户。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单位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撤销等情形,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缴存登记。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   第十六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将所欠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列入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算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应当定期登报公布。   第十八条 不按本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出售公有住房及动用房改售房款;不得申请购买政府建造的安居、解困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四章 使用与提取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贷款;   (二)单位购买、建造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专项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前款(一)、(二)、(三)项的贷款,应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或实行抵押贷款应按缴存公积金的比例和限额控制并提供担保。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安居工程住房,对履行缴存公积金的居住困难职工按成本价出售。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提取属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本息余额尚不足时,可以申请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如放弃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计划的,必须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6个月内,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原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尚不足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可以用作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的使用必须经市公积金领导机构审核批准。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调动工作,接收单位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代表及特邀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对违反住房公积金使用原则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接受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投诉,并组织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市公积金中心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凭证,职工可以凭证查核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房的储存余额应当于每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   职工或其所在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行监督。   职工对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公积金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于每年九月将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审核同意的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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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首付必须大于6成,北京市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更是要求70%的首付款。需要说明的是,公积金贷款中心与商业银行不同,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如果首套住房按揭购买后又卖了,现又新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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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公积金贷款利率 2015公积金贷款下调0.25个百分点。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25%下调至4.00%。 2015公积金贷款首付 2015公积金贷款首付依据所购房套数来确定,最低为20%。申请人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20%;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30%。 2015公积金贷款额度 2015国管公积金贷款最低可贷额度为50万,最高可贷额度为120万。不过,能申请120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包括三个:1)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12万;2)申请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3)个人连续六个月足额缴纳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开设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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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由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发文,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其中,连缴6个月的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行为12个月)。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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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2015公积金贷款下调0.25个百分点。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25%下调至4.00%。 2015公积金贷款首付 2015公积金贷款首付依据所购房套数来确定,最低为20%。申请人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20%;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30%。 2015公积金贷款额度 2015国管公积金贷款最低可贷额度为50万,最高可贷额度为120万。不过,能申请120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包括三个:1)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12万;2)申请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3)个人连续六个月足额缴纳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开设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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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大连最新公积金贷款规定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 1、最长贷款期限。6月6日起,最长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0年变为30年。 2、最高贷款额度。6月6日起,夫妻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变为70万,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还是40万。 3、贷款放大倍数。由原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变为现在30倍。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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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进行调整。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下调为5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 以上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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