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中央机关方面,新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在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新标准则正局级和副局级增加6平米,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和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的,所有人的使用面积全部增加,其中,市(地、州、盟)级副职与县(市、旗)级副职每人增加面积最多,为12平米,市(地、州、盟)级正职与县(市、旗)级正职每人增加10平米。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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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中央机关方面,新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在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新标准则正局级和副局级增加6平米,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和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的,所有人的使用面积全部增加,其中,市(地、州、盟)级副职与县(市、旗)级副职每人增加面积最多,为12平米,市(地、州、盟)级正职与县(市、旗)级正职每人增加10平米。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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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同时,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此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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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级干部办公面积翻番   对比15年前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两部委发布的新标准"条文说明"提出,办公面积标准"本着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确定的"。该原则表现在两方面:高层领导维持原abd标准;基层干部办公面积均有增加。   以中央机关为例,正部级、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24平方米和18平方米,与15年前的老标准相同。处级干部面积则由9平方米增至12平方米;处级以下也从原来的6平方米增至9平方米。   省级机关同样如此。正省级、副省级也是15年前的老标准,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厅局级及以下的各级别,均比15年前增加了3至6平方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则从最高级别市(县)级正职开始,一直到处级(科级)以下,面积都比15年前增加,增加幅度最大的是市级正局(处)级,15年前为12平方米,新标准增至24平方米,相当于翻了一番。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面积标准向基层倾斜,有利于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推进。"办公用房超标的原因是部分领导干部追求豪华、舒适,但不排除老标准对基层干部规定的面积有点小。新标准增加了基层干部的面积标准,是从实际工作的需求出发。基层干部毕竟是执行主体,某种程度对办公用房的需求更强。"   五级代三级 划分更精细   老标准采用的是三级办公用房划分模式,规定"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建筑面积标准,如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   新标准取消了"三级制"划分模式,代之以"五级制",即以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机关进行划分。对此,两部委发布的"条文说明"解释说,旨在"弱化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五级制"划分后,新标准具体化、数据化。比如,老标准未涉及乡级,新标准则把乡级也纳入了限定范围。而新标准则拆分为正处级、副处级。老标准对休息室和卫生间面积未规定。新标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新标准同时明确了配备卫生间的范围和规模:省部级领导人员、省(区、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许耀桐认为,相比老标准,新标准更为精确化,"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细化、精确化,只有细化到乡级、正处、副处等各类党政机关的各个级别,才能保证执行到位,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规定   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 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 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中央机关方面,此前,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   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级直属机关方面, 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平方米,变为9平 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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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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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工作报告 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县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我局积极组织学习,并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我局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为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县质监局成立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整顿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自查情况 办公楼使用上:本单位现有办公楼一栋,系90年代末一建公司兴建的,总建筑面积1200余平方,于2006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以50万元从县房产局购买,购买后采用简单装修的方式。办公面积上:我局在职人员16人,聘请人员5人,借用人员1人,共21人。对于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办公用房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清理了部分不合格的用房,并将相关情况做了明确要求,做到了公平化、透明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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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5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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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中央机关方面,新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在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新标准则正局级和副局级增加6平米,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和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的,所有人的使用面积全部增加,其中,市(地、州、盟)级副职与县(市、旗)级副职每人增加面积最多,为12平米,市(地、州、盟)级正职与县(市、旗)级正职每人增加1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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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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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通知指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同时,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此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通知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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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中国《高规》(JGJ 3-2010)1.0.2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米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混凝土结构为高层建筑。 1-3层为低层建筑,4-6层为多层建筑,7-9层为中层建筑,10-高层建筑。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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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室整改方案 [日期:2006-02-26]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分析评议阶段委机关各部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办公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办公室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2条。经过分析、归纳和梳理,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服务工作的问题(9条);二是关于内部管理的问题(5条);三是关于综合协调的问题(6条);四是关于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的问题(4条);五是关于财务管理的问题(3条);其它有5条。 二、整改的目标 通过整改,使办公室的全体同志在理想信念,服务观念,自身素质,自我管理能力和工作能力,工作水平等方面均有明显的提高;使办公室的服务、协调、综合管理等各项工作都有明显的进步和增强,工作效率更高,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得更好。 三、整改的主要措施 (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1、树立“五个”服务思想。即为领导、为离退休老、为基层党务工作者服务、为机关各部室和全体同志服务的思想和“能办的事,要不讲条件马上办;可能办得到的事,要创造条件尽快办;在目前的条件下办不到的事,要耐心讲明情况,待条件成熟后立刻办”的服务思想。 2、确立“四个到位”的工作原则。即“工作到位、服务到位、态度到位、语言到位”。 3、处理好“一个关系”。即正确处理好按规章制度办事与“以人为本”的关系,在不违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做到服务工作的“人性化”。 4、加强与机关党委的沟通、协调工作,配合机关党委做好为离退休老同志的服务工作。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1、实行问责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分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对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程序的人和事,严格按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使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对机关现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编印《机关党务工作文件汇编》;编印《机关党建工作通讯录》。 3、制定和完善《劳务工管理暂行规定》、《党工委机关外出学习考察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形成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的沟通,尽快办好“货币化分房”工作。 5、认真学习办公室工作、后勤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提高综合协调的能力,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1、摆正位置,明确职责。办公室是委机关的一个服务部门、综合协调部门,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不是领导部门。因此,在工作中要多做协调工作,不越位,不越权,不指手画脚。 2、当好联络员和播音员。在工作中,主动与委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交流、沟通,充当委机关各部室之间的联络员和播音员,帮助各部室疏通信息交流渠道。 3、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思想,积极协助领导处理好内外关系。多为领导决策出主意、想办法,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车辆管理和使用。 1、修改和完善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严格执行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委机关现有的所有车辆,实行统一调配,在保证委领导工作用车和离退休老同志用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证委机关各部室工作用车。 3、办公室的全体人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所有的公务用车和因私用车,均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未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 1、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委机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每半年在办公会上通报一次行政经费收支情况。 3、财务人员不得直接处理未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委领导和处室领导签字的单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每周二、周四的下午为报帐时间。离退休老同志和驾驶员因情况特殊,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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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和省级机关省级正职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中央机关正司(局)级和省级机关正厅(局)级官员分别不能超过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后者比前者面积大6平方米。中央机关部级副职、省级机关省级副职、市级机关市级正职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一样,均为42平方米。中央机关处级以下、省级机关处级以下、市级机关局(处)级以下、县级机关科级以下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一样,均为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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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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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执行了15年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首次“更新”。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下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新标准,规定省部级正职办公面积仍执行15年前的54平方米;局(处)级、处级以下办公面积均比15年前增加。   五省、四单位被指办公用房超标   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该有多大?此前一直执行的是国家计委发布于1999年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但是近年来,多地政府和多个机关单位违规,豪华办公楼奢侈风屡禁不止。   本届政府履新之初做出“约法三章”,强调“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并多次开展办公用房清理。但豪华办公楼、超标办公用房并未就此“刹车”。   初步统计,去年5月至今,仅中央巡视组、审计署披露的超标办公用房问题,就涉及吉林、甘肃、湖南、云南、黑龙江五省份,以及三峡集团、中科院、林业局、民航局四个单位。   例如吉林,中央巡视整改报告显示,该省公检法系统48个单位超标建办公用房,应腾退办公用房14.9万平方米。吉林省公安厅未经批准,开建办公业务技术中心。   新面积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   昨日,两部委发布的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重新修订了各级干部的办公面积。   对比15年前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他新规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乡(镇)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选址规划   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建筑标准   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景观走廊。   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装修标准   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 变化   【倾斜基层】 基层处级干部办公面积翻番   昨日,两部委发布的新标准“条文说明”提出,办公面积标准“本着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确定的”。   该原则表现在两方面:高层领导维持原标准;基层干部办公面积均有增加。   以中央机关为例,正部级、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24平方米、18平方米,与15年前的老标准相同。处级干部面积则由9平方米增至12平方米;处级以下也从原来的6平方米,增至9平方米。   省级机关同样如此。正省级、副省级也是15年前的老标准,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厅局级及以下的各级别,均比15年前增加了3至6平方米。   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则从最高级别市(县)级正职开始,一直到处级(科级)以下,面积都比15年前增加,增加幅度最大的是市级正局(处)级,15年前为12平方米,新标准增至24平方米,相当于翻了一番。   对此,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面积标准向基层倾斜,有利于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推进。“办公用房超标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领导干部追求豪华、舒适,但不排除老标准对基层干部规定的面积有点小。新标准增加了基层干部的面积标准,这是从实际工作的需求出发。基层干部毕竟是执行主体,某种程度对办公用房的需求更强。”   【用房等级】 取消“三级制” 弱化等级概念   老标准采用的是三级办公用房划分模式,规定“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建筑面积标准,如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   新标准取消了“三级制”划分模式,代之以“五级制”,即以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对此,两部委发布的“条文说明”解释说,旨在“弱化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采取“五级制”划分后,新标准具体化、数据化。比如,老标准未涉及乡级,新标准则把乡级也纳入了限定范围。   老标准对处级等基层干部,制定的是一个相同的面积标准,而新标准则拆分为正处级、副处级。   老标准对休息室和卫生间面积,未规定。新标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新标准同时明确了配备卫生间的范围和规模:省部级领导人员、省(区、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许耀桐认为,相比老标准,新标准更为精确化,“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细化、精确化,只有细化到乡级、正处、副处等各类党政机关的各个级别,才能保证执行到位,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禁止奢华】 办公用房禁止配建大型广场公园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城市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套建设了大型广场、公园等,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群众对此反应强烈,因此条文规定,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两部委发布的“条文说明”,特意对禁建大型广场、公园条款做出说明。   “条文说明”还提到,“考虑到个别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贪大求洋的情况,条文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上述规定,老标准都没有提及。类似硬性禁奢条款,在新标准中多达10余处。   如新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采暖地区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罩”。   此外,新标准设定了若干数据指标,严禁豪华建设、豪华装修。如新标准限定了机关大门的规模,“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并限定了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等各类党政机关的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大小,中央机关最高为300平方米。还要求,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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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杜绝腐败浪费行为,在中央机关方面,新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在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新标准则正局级和副局级增加6平米,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和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的,所有人的使用面积全部增加,其中,市(地、州、盟)级副职与县(市、旗)级副职每人增加面积最多,为12平米,市(地、州、盟)级正职与县(市、旗)级正职每人增加1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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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和建设,实施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国家2017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也是比较合适的,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颁布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并于2014年11月实施。 《2014年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该标准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五类,即: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和乡级机关;其构成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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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昨天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五类,对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做了明确限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省级机关,正司级不超过30平方米,正处级不超过18平方米。市级机关正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处级不超过24平方米。县级机关正职不超过30平方米,正科级不超过18平方米。标准还对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装修应构造简洁、庄重实用,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高于20度,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低于26度。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党政机关办公房有了新标准市县两级正职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提高;新建项目不得配建大型广场、公园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标准更明确,首对食堂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界定原国家计委1999年颁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后,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办公用房的功能与过去相比有较大的变化。“新版标准”贯彻落实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细化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新增大量图表解释、说明各项标准,让人一目了然。“新版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新版标准”将建设标准从三类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新版标准”首次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办公用房不得作为城市标志,不应选用豪华灯具两部委在前期调研中了解到,部分城市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套建设了大型广场、公园等,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新版标准”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考虑到个别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贪大求洋的情况,“新版标准”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不得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用地的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近些年来,少数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引起人民群众不满。“新版标准”规定,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中央及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300平方米,市级机关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不应超过120平方米。办公区域内也不得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新版标准”对建筑装修标准与造价也做出了严格的细化规定。从经济、节能、环保等多角度考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不应选用豪华灯具;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中央、省级、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不宜超过35%,县级机关不宜超过30%,乡级机关不宜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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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中国《高规》(JGJ 3-2010)1.0.2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米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混凝土结构为高层建筑。 1-3层为低层建筑,4-6层为多层建筑,7-9层为中层建筑,10-高层建筑。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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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由事务局根据中发[1997]13号文件标准及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单位的办公用房。 (二)新增设机构或扩充机构人员,要求分配或扩大办公用房的单位,由用房单位打报告给区政府,由事务局根据该单位情况提出租调意见。若租赁办公用房的,由事务局和用房单位共同商谈租房事宜和租金,并由事务局出面签订租房协议,用房单位与事务局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三)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消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四)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搬入新房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原办公用房交事务局统一调配。 (五)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准出租。已出租的要报区财政局、事务局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手续的必须终止合同。 (六)建立完善CAD资料库。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实行办公用房CAD图纸,完善图纸资料库,并根据区委、区府要求,针对机关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产,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区级机关办公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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