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提取条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 连缴三个月可提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以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5、户口迁出本市的或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在此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符合以上二、三、五、六条的,可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先将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交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2、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帐凭证》 3、持办理材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职工单位帐户,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支取一次,以后年度缴存的须在职工退休后方可支取。 2、 偿还住房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还款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额,贷款还清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须在退休后方可支取。 3、凡缴存职工申请使用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均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待还贷满1年后,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还贷期间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4、凡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凭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在一年内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金额取至千位。 提取时间 1、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时间须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登记日期一年以内; 2、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提取时间须在批文日期半年以内; 3、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间须在鉴定材料日期半年以内;
    已有 3 个回答
  •  大连公积金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9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9个月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大连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9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9个月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2、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3、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6、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   7、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有 3 个回答
  • 拿上公司开的离职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最好是当时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时的,因为我的一代和二代号码不一样,所以我退的时候拿的是一代的),还有就是需要一张以本人身份开的工商银行卡(其他也可以,如建行,农行),直接去中山市国土房管局二楼办理,百佳购物广场旁边,办完后去拿退的手续去工商银行银苑支行办理转账既可,一般2天就可以查询到余额了。
    已有 3 个回答
  • 2017东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按照《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综合确定。      二、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三、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可以提供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经审核确认属实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因公派驻外地,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贷款。      五、取消由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方式1.5‰的担保服务费。
    已有 3 个回答
  •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以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5、户口迁出本市的或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在此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已有 3 个回答
  • 办理首套房贷款,购买90平以内商品房首付两成,购买5年以内二手房首付比例最高三成。二套房首付比例仍为六成,暂不实行三成新政。最高贷款额度为市本级单人45万元,双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最高可贷30年。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已有 3 个回答
  • 主要有以下的政策: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增加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增加按照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还款能力及连续缴存时间综合确认的计算方式;提高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调整省内异地贷款政策,取消了户籍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二是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本人及配偶在济南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放宽购房提取,职工购买自有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已有 3 个回答
  • 你好,重庆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在购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后计征契税。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按相关规定征收税费。 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的土地,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支持企业融资。项目未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经批准适当调减商业规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户型结构。 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额。对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不简单地抽贷、停贷和压贷。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 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单元销售商品房,不得擅自分零销售,不得违规采取售后返租或变相售后返租等方式销售。
    已有 3 个回答
  • 河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现就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或房屋产权证、契税证)、提取人身份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已有 4 个回答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已有 3 个回答
  • 目前最新精神应该是即将允许因大病支取住房公积金,这个是全国性的政策。地方性政策就不尽相同了,比如说批准小额的基础装修贷款、因孩子读书需要而支取公积金等等。至于你说的强制缴纳公积金的政策,因目前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系统管理还不够统一,相关制度也不够完善,个人认为应该还不会出台。
    已有 3 个回答
  • 广州最严住房公积金新政已原则上通过, 待审批后实施。 1、公积金已贷过的不能再贷,“限贷一次”保障首次购房者; 2、首付从两成变三成; 3、额度计算公式更严,可贷额度=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4、明年暂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140亿; 5、本地户籍需累缴2年,外地户籍需累缴3年; 6、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二手楼贷款年限与楼龄之和由不得超过35年调整为40年。 已经实施的新政策:从 2014年7月开始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放贷”。
    已有 3 个回答
  • 2015东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亡、被宣告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亡证明或被宣告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已有 3 个回答
  • 您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各地并不完全相同。现在以广东省为例叙述如下: 广东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住房基本需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查询、提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予以监督;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借贷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计划;   (三)审查批准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依照本条例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组织,受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的直接领导,负责公积金的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项目计划和提取申请;   (四)负责与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存贷金融业务的协议,并予以监督;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六)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情况。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应当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委托银行承办,并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职工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   职工工资收入按统计局公布的相应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发放工资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额存入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并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漏缴、少缴。   受委托银行应自收储之日起计息。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接收单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调出单位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时,应当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移到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将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本单位的职工储存帐户。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单位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撤销等情形,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缴存登记。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   第十六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将所欠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列入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算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应当定期登报公布。   第十八条 不按本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出售公有住房及动用房改售房款;不得申请购买政府建造的安居、解困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四章 使用与提取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贷款;   (二)单位购买、建造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专项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前款(一)、(二)、(三)项的贷款,应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或实行抵押贷款应按缴存公积金的比例和限额控制并提供担保。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安居工程住房,对履行缴存公积金的居住困难职工按成本价出售。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提取属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本息余额尚不足时,可以申请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如放弃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计划的,必须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6个月内,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原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尚不足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可以用作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的使用必须经市公积金领导机构审核批准。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调动工作,接收单位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代表及特邀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对违反住房公积金使用原则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接受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投诉,并组织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市公积金中心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凭证,职工可以凭证查核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房的储存余额应当于每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   职工或其所在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行监督。   职工对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公积金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于每年九月将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审核同意的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缴纳欠交额千分之三的滞纲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挪用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按挪用金额处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三)出具虚假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上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的,除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缴。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委托银行的过错造成单位或者职工的经济损失的,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十九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组织实施。 谢谢阅读
    已有 3 个回答
  • 山东住房公积金新政策:1、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到80万元。2、修改《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  解读:《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修改前后的对比:  第七条  修改前: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修改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已有 3 个回答
  • 南京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已有 3 个回答
  • 重庆住房公积金新政策:1.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在购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后计征契税。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按相关规定征收税费。2.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的土地,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支持企业融资。项目未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经批准适当调减商业规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户型结构。3.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4.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额。对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不简单地抽贷、停贷和压贷。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5.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单元销售商品房,不得擅自分零销售,不得违规采取售后返租或变相售后返租等方式销售。
    已有 3 个回答
  • 1、为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2、(一)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住房补贴等项目。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超过各12%。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四)月缴存额上限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78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689元。 (五)月缴存额下限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辖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55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39元。
    已有 3 个回答
  • 山东将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山东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力介绍说,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可以有效提高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如济南市目前执行缴存余额15倍规定,即职工账户有1万元公积金余额,只能贷到15万元,取消与余额挂钩的限制后,职工最高可贷到50万元。   在降低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方面,山东省的“新政”规定: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不再执行30%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   同时,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也进行了调整。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   使用公积金的“家庭范围”也在扩大。原来规定只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增加了可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来说,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山东住房公积金“新政”规定,针对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城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由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将给予银行利差补贴。
    已有 3 个回答
  • 你好,最新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含以上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个月 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符合条件 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有 3 个回答
位业主已在问吧找到答案

已有4150名业主喜获装修礼券

error text

error text

我已阅读并接受 《服务条款》 《隐私政策》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