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的查询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建筑活动,具备建筑活动的共同点,又有自己的特殊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工程设计、申报、合同、施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的程序来进行。 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由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在签订书面合同中约定,同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装饰装修企业要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负责返修。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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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希望能帮助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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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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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备案编号:   鉴证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房屋间数  室  厅;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5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日      第2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   2.2合同价款采用方式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  (2)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3)成本加酬金   2.3工程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即人民币(大写)  预付款扣回的时间、比例: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   (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4.1指派        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2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负责向物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登记,并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水、电、暖气、煤气管道),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负责协调与周围的邻里关系。   4.4负责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4.5开工前应确认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   4.6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如无能力处理也可委托承包人处理,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指派     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5.2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3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4未经发包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5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6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第6条 材料供应   6.1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6.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6.3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7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7.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7.2发包人提供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规定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7.3承包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7.4由于承包人在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反消防法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8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8.1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      标准(可选择优良或合格)。   8.2优良工程等级增加的经济支出  8.3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及国家制定的现行装饰装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8.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承认。   8.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两日内应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8.6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发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9条 工程变更   9.1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均应及时办理变更洽商签证,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并以此为依据相应变更价款及工期。   9.2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第10条 竣工结算   10.1工程竣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   10.2工程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双方签字,三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 工程保修   11.1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12.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       元违约金。   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扣除工程总价的   %。   12.3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2.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12.5承包人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6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2.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8双方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第15条 保险   第16条 合同生效   16.1合同生效日期:      第17条 合同份数   1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第18条 合同备案、鉴证   18.1合同备案、鉴证:(现场签字)   发包方:           身份证号:   承包方: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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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地板木龙骨基层采用干燥落叶松或本松,上侧单面刨光,木龙骨毛料规格不得小于2.5cm*3cm。龙骨间距视地板规格定,但不得大于300mm。 2.清水漆踢脚线采用9mm多层板(9厘板)满铺作基层, 3.根据顶部的处理方式不同,窗帘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房间有吊顶的,窗帘盒应隐蔽在吊顶内,在做顶部吊顶时就一同完成,另一种是房间未吊顶,窗帘盒固定在墙上,与窗框套成为一个整体。窗帘盒构造比较简单,施工比较容易。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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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非常高兴为你服务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这样的,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我了解的就是这样你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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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巴兔监理已经很详细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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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比较专业的是 A: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建工大厦15层 B: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38号裕安大厦4层 C: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855号如日商务楼2层213 D: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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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这个问题太面啦!你可以去设计公司咨询一下具体的装修流程。大致是先确定设计风格,量房,设计方案,开工,敲墙,砌墙,水电工程安装,试验,掩埋工程,墙面工程然后木工,等等。。。你可以去看一下别人的装修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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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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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建筑活动,具备建筑活动的共同点,又有自己的特殊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工程设计、申报、合同、施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的程序来进行。 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由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在签订书面合同中约定,同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装饰装修企业要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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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具体都有: 1.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流程 。 2.墙面装饰施工工艺流程 。 3.顶棚工程装饰工艺流程 。 4.细部工程施工工艺流程 。 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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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包头市丽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富林路20号研浩商务公寓 2.包头市源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53 这两家还不错,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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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装饰施工地点:   2. 住房结构: 房 型 房 厅 套,施工面积 平方米。   3. 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4. 承包方式: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5. 工期: 自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________工期________天。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0000元订金,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 第二次 合同签定后开工前支付工程总造价50% 合计_________元   (3)第三次 施工过程中 工期进度过半 支付工程总造价40% 合计_________元   (4)第四次 竣工验收当天 支付工程总造价10% 合计_________元   (5)工程保修期两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三、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 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 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 – 62 – 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 –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 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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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体或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 (四)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 (五)在楼面板上砌墙及超标准增大荷载; (六)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七)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八)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九)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十)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设计使用功能; (十一)其他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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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备案编号:   鉴证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房屋间数  室  厅;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5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日   第2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   2.2合同价款采用方式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  (2)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3)成本加酬金   2.3工程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即人民币(大写)  预付款扣回的时间、比例: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   (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4.1指派        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2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负责向物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登记,并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水、电、暖气、煤气管道),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负责协调与周围的邻里关系。   4.4负责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4.5开工前应确认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   4.6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如无能力处理也可委托承包人处理,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指派     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5.2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3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4未经发包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5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6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第6条 材料供应   6.1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6.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6.3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7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7.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7.2发包人提供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规定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7.3承包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7.4由于承包人在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反消防法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8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8.1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      标准(可选择优良或合格)。   8.2优良工程等级增加的经济支出  8.3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及国家制定的现行装饰装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8.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承认。   8.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两日内应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8.6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发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9条 工程变更   9.1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均应及时办理变更洽商签证,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并以此为依据相应变更价款及工期。   9.2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第10条 竣工结算   10.1工程竣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   10.2工程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双方签字,三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 工程保修   11.1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12.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       元违约金。   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扣除工程总价的   %。   12.3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2.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12.5承包人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6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2.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8双方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第15条 保险   第16条 合同生效   16.1合同生效日期:   第17条 合同份数   1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第18条 合同备案、鉴证   18.1合同备案、鉴证:(现场签字)   发包方:           身份证号:   承包方: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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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总则里面主要提到的是要遵循管理工作,保证质量与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与利益,政府按照区域性的对工作经行管理;一般规定中,是对违规活动的限制,必须要经行批准才能从事一些具体的相关工作,不得擅作主张,对于要按照国家标准来做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来行事,不能毁坏公共设施,危及他人安全。2,开工申报与监督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比较重要的问题,申报的材料,服务协议都是在装饰装修中必须用到的,而监督则是给了装饰装修工程吃上了一颗定心丸;委托与承接要求制定合同明确双方的利益与义务,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室内环境质量是对装修装饰工程中所产生的一些废物所进行的规定。3,在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工作,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正常情况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保修的最低期限是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等地方防渗漏为五年,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交保修单,说明书,确保保修服务的顺利经行;保修的日期从竣工验收合格日算起。最后:并不是所有的室内装饰装修都要按照这个规则来办,比如如果工程的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米以下的,就可以参照执行。而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其实是由国家出的总体办法,地方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添加具体细则的,装饰装修竣工完成后,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进行后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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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防水工程: 1、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2、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3、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 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4、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5、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二、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三、施工要点 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3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四、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2、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电气安装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人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2、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安装插座。 4、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5、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2、电器、电料的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全。 3、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4、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5、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座,宜选用同一系列产品。 三、施工要点 1、应根据用电设备位置,确定管线走向、标高及开关、插座的位置。 2、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3、暗线敷设必须配管。当管线长度超过15m或有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拉线盒。 4、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应超过8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5、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 6、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7、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8、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9、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PE)。 10、当吊灯自重在3kg及以上时,应先在顶板上安装后置埋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严禁安装在木楔、木砖上。 11、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灯中心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于上。 12、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MΩ。 13、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14、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15、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1400mm。 水工施工规范 1、水工进场,首先必须对厨房,卫生间做蓄水试验,48小时后,到楼下观察是否渗漏。如有渗漏发生,须及时通知业主,以便做好防水处理。 2、双给水管道的走向.布局要合理,不可斜走.交叉。 3、水路改造采用铝塑管及边接配件,安装前必须检查水管及连接配件是否有破损.砂眼.裂纹等现象。 4、阀门离墙面的距离要适当,要方便使用和维修。 5、在墙体内.地面下,尽可能少用或不用连接配件,以减少渗漏隐患点。连接配件的安装要保证牢固.无渗漏。 6、双给水龙头的两个预留口,应在同一水平线,并且与盆.池等轴线对称,预留口平面中心轴与墙面垂直。 7、墙面上给水预留口(弯头)的高度要适当,既要方便维修,又要尽可能少让软管暴露在外,并且不另加接软管,给人以简洁,美观的视觉。对下方没有柜子的立柱分一类的洁具,预留口高度,一般应设在地面上600MM左右。 8、立柱盆的下水口应设置在立柱底部中心或立柱背后,尽可能用立柱遮接。 9、挂式洗脸盆(无立柱.无柜子)的排水管一定要采用从墙面引出弯头的横排方式设置下水管(即下水管入墙)。 10、对有柜子和洗脸盆,洗菜盆的给水管,应用弯头从墙面及柜子背板上引出,高度应在柜底上方300MM(离地面400MM)左右,而不应该从柜子底板上引出。水龙头一般离地1-1.2米离洗脸盆30-40CM。 11、管道连接完成后,应先固定在墙体槽中用堵丝将预留的弯头堵塞,将水阀的关闭,进行加压检测,试压压力0.8兆帕,保持24小时不降低才合格,此时才可以将水管封入墙体。 12、大便器的下水应直接入主下水管,并且一定要配备沉水管头,防异味。 地漏必须要放在地面的最低点。 13、橱柜.洗脸盆柜内应避免下水管设置在柜门边,柜中央部位等处,应用乳胶调水屑密封,下水管与柜底的缝隙。 14、排水管道安装后做试水检验,应保证水下水畅通,无渗漏,倒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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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备案编号:   鉴证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房屋间数  室  厅;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5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日   第2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   2.2合同价款采用方式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  (2)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3)成本加酬金   2.3工程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即人民币(大写)  预付款扣回的时间、比例: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   (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4.1指派        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2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负责向物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登记,并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水、电、暖气、煤气管道),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负责协调与周围的邻里关系。   4.4负责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4.5开工前应确认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   4.6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如无能力处理也可委托承包人处理,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指派     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5.2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3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4未经发包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5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6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第6条 材料供应   6.1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6.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6.3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7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7.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7.2发包人提供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规定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7.3承包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7.4由于承包人在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反消防法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8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8.1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      标准(可选择优良或合格)。   8.2优良工程等级增加的经济支出  8.3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及国家制定的现行装饰装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8.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承认。   8.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两日内应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8.6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发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9条 工程变更   9.1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均应及时办理变更洽商签证,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并以此为依据相应变更价款及工期。   9.2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第10条 竣工结算   10.1工程竣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   10.2工程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双方签字,三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 工程保修   11.1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12.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       元违约金。   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扣除工程总价的   %。   12.3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2.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12.5承包人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6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2.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8双方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第15条 保险   第16条 合同生效   16.1合同生效日期:   第17条 合同份数   1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第18条 合同备案、鉴证   18.1合同备案、鉴证:(现场签字)   发包方:           身份证号:   承包方: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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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的公司.它有监督业主装修事宜的义务,但是注意没有执法权.因为它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司罢了.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显然是执法部门.    要是业主不听物管的劝告,野蛮装修的话,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勒令其恢复原状或者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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