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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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以下几种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1.村民批到宅基地后长时间不使用建设的。 2.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时隐瞒真实情况,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宅基地,经查明情况后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3,用宅基地非法进行营利活动,而不是正常居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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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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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的使用需要符合一些规定,实行审批制度,别的方式都只能得到审批机会,不符合规定就不批准,而且可以收回,房子要么拆除要么折价,不能影响法律执行,宅基地是不允许赠与的。我找到了两条关于这个方面的回答: 1.宅基地不能赠与、买卖,村民不享有所有权,只是使用权,协议无效; 2.可签订宅基地上房屋赠与、买卖协议,且仅限于农村村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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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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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按同时期、同地段宅基地转让价格算。也可以是在当地重置同等面积宅基地的价格。《拆迁条例》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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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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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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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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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是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由于目前的宅基地使用使用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办理,随着土地管理的深入,发现许多问题,比如手续不全,宅基地的具体情况不明,面积多占,发证率不高,以前是该集体现在转出的人员的宅基地等等。现在就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重新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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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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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的,住宅一般70年,商铺一般50年,当然也有特例如商铺是住宅一部分,就是70年了。 宅基地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应当有年限,不超过七十年;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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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权编辑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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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组织的成员只有使用权,原则上不能继承的!当然,如果是子女继续使用,现实中也没人会有什么异议的。如果发生交易,可能就会有点问题。遇政府征用,有关土地补偿的费用由集体组织所得,你如果作为该集体组织的成员,有权享受属于你的那部分。房屋补偿完全由房屋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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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能的基础。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等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对所有人的土地实行占有,才能在其上建造住宅。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并不意味着必须一直对土地实施直接占有,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将房屋出租或抵押时,其宅基地由承租人、抵押权人直接占有,但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原出租人、抵押人仍可间接占有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 2. 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宅基地的自然特性、约定用途等使用所有人的土地的权利,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以及厕所、猪圈、鸡舍等配套设施,也包括在宅基地上种植竹木和蔬菜等。 3. 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获取新增经济价值的权利。在传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体系当中,收益权被排除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之外,这与“物尽其用”的现代物权法理念格格不入,因而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重构中,确认并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将具有积极的变革意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有两部分内容:其一,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种植树木或养殖家禽家畜获取天然孳息; 其二,农村村民出租其宅基地收取租金等法定孳息。 4. 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占有的土地决定进行建房、兄弟分割、继承、遗赠、出租、抵押、转让、抛弃等的权能。(1)出租权。这一权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土地上的房屋一部分或全部租赁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向对方收取租金的权利。农村村民出租宅基地的方式在理论上分两种情形:一是农村村民在出租住房时宅基地随同出租;二是空白宅基地的出租。对于空白建设用地的出租,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明文禁止的,其目的旨在防止“炒地皮”现象的发生,保障经济及社会的健康发展,我国物权法在农村宅基地出租制度立法时也应继承这一原则,并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出租。(2)抵押权。这一权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 人有权在不转移宅基地占有的前提下,将享有的宅基地在自己和他人成立合同时提供相应担保,承诺当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用宅基地使用权作价变卖或折价抵偿。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然而我国房地产抵押时采取的是房产和地产作为一个整体同时进行抵押的方式,而并没有采取房产和地产单独抵押或分别抵押的方式。在农村房屋的抵押上自然也应遵守房产和地产同时抵押的基本方式,因而在实现抵押权而导致建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抵押权人也同时取得宅基地权利。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会违反担保法对宅基地权利不得抵押的规定,笔者认为,担保法禁止宅基地抵押的本意应该是防止有人炒卖地皮而非依法对宅基地进行合理使用。农民依法获得宅基地权利后并在其上建筑房屋,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行使抵押权显然是有别于在获得宅基地权利后不对宅基地进行任何利用而通过直接抵押来变相炒地皮的行为。 (3)转让权。这一权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继承等取得方式。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因,原宅基地权利人不再使用其宅基地的,法律对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应限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通,不仅提高了宅基地的利用率,也可有效地防止实践中利用宅基地使用权搞变相房地产开发,避免宅基地管理上的失控。基于宅基地的特殊性,法律应当严格限定受让主体。 (4)抛弃权。农民宅基地权利是农民基于身份无偿取得的,带有福利性质,因此,其权利人可以随时放弃此项权利。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消极放弃。明示放弃应以书面形式公开表示,不再行使取得申请权,消极放弃则是农民自始至终没有行使取得申请权。但从国家和集体保障公民住宅权的角度出发,应该告知公民享有申请取得权,并不可轻易放弃。 5. 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排除他人妨碍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而行使的请求权。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占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不需要通过土地所有权人,可以独立行使,既可对第三人行使,亦可对所有权人行使。(1)停止侵害。当不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并正在侵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和受害人损失的扩大。(2)排除妨碍。宅基地使用权人虽然占有土地,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法充分地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排除妨碍。(3)返还占有。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土地。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他人合法占有其土地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占有的土地。(4)恢复原状。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宅基地或其宅基地的附属物受到非法侵害、遭到破坏时,如果尚有可能,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加害人恢复原状。(5)赔偿损失。当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宅基地或农作物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损坏或灭失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加害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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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家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为不是自然人个人的财产,不会因为户主的死亡而发生继承。宅基地户主死亡后,由户内村民成为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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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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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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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群众唯一的住房,即便不确权,也不能赶走,既然涉及宅基地,只要确权宅基地就行了,房屋是随着宅基地走的,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子可以认定是违法建筑,属于拆除的范围,房产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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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_。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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