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条件主要有:夫妇双方有深圳特区户籍、无房、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有计划生育证、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如果申请人为财政拨款编制人员,可分别向市或区主管部门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安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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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保证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凭住房,而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要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本地区户籍)如果家庭成员有因为就学(不含留学)或者服兵役户籍被牵走的该成员也认为是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两年收入都低于本市(本地区)最低收入,而低收入标准是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整的。 3、家庭成员在本市不得有任何房产或者土地产权。 4、家庭财产(包括现金、不动产、经营资产等等)在提出申请前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而该限制金额的多少也是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规定的。 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合法的赡养和抚养关系。 6、对于安置军休干部、重点引进高级人才,这类人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收入规定,资产限制等条件舒服,而由政府另行规定。 以上就是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如果你有满足以上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你就可以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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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可登录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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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二、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所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三、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6642元(含)。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无房。申请人年龄标准为: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5周岁;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0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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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是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实际而制定的条例,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候、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 三、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十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五、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或者责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解除买卖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加处一倍罚款,同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六、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七、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九、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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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深圳市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深圳市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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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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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3、土地增值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印花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5、契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契税;??6、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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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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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深圳公租房的基本条件: 1、拥有深圳户籍和3年的深圳社保; 2-拥有深圳户籍、一年的深圳社保、本科学历; 3-拥有深圳户籍、1一年的深圳社保、中级职称; 只要满足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搜索 详细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注:提出申请深圳公租房的当天开始满18周岁,含当日。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深圳公租房时在深圳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深圳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但在其签订深圳公租房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1年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即三年内未在深圳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居民,就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 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即2011年1月30日后)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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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可登录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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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很简单的,深户申请深圳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参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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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户申请深圳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参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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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深圳市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二、深圳市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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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疑限价商品房可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所以不少的人开始申请限价商品房。那么申请限价商品房的流程是怎样的呢?限价房购买流程一般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即限价房办理流程要通过街道(乡镇)、区(县)、市,“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程序,才能取得购房资格。那么如何更好更快的办理好限价房手续,了解限价房申请流程及提交资料减少您的劳累奔波。本文将为你介绍一些有限价房的城市限价房申请的条件、流程及注意事项。申请限价商品房的条件(一)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对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二)限制商品房申请人资格条件如下:1、户籍条件: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2、年龄条件: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4、购买的限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限价商品房需注意什么问题(一)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二)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将被取消购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取消其购房资格。(三)不能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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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介绍,受理的申请对象仅限于以下三类:第一类申请对象为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2009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公示符合当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由于房源不足等原因申购未成,且符合目前有关申请条件的。第二类申请对象为符合目前有关申请条件的本市参战退役人员,以及1983年底前集体转业到本市的工程兵。第三类申请对象包括:1、第一、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按当时政策规定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施行后,符合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目前有关申请条件的。2、第一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申请购买经适房,经审核公示符合当时经适房申请条件但选择了租住公租房,在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未受理其申请,且符合目前有关申请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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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址是http://www.szsfzx.cn。深圳保障性住房网创立于2011年3月,是深圳保障性住房信息的交流平台,网站包含业主交流论坛,博客,相册等模块,为深圳需要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朋友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可供用户查询保障性住房最新政策、最新建设信息,并进行保障房的相关疑问解答。通过深圳保障性住房网,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地获得详实、可靠、动态的数据,以利于工作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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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悦澜山花园项目、平湖项目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是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实际而制定的条例,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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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范围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 二、廉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房产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契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契税; (六)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契税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四、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相关政策自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印花税方面。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契税方面。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营业税、房产税方面。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五、享受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税收优惠政策中提及的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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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这确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哦,既然企业是追求利益的群体,我想传统开发商是不会买单的,不挣钱谁干呢? 我就纳闷了国家为老百姓解决民生的住房问题为何就苦苦找不到像【民聚建房网】这样的创举之路呢?企业根本不会承担这一重任的,而保障房又不准谋取暴利,国家也会盯得很紧,企业为了盈利根本没有参与进来的机会。相信找来找去还要动用有住房需求的个人资金,我想这是最合理的资源利用,本来就是为老百姓建的房还要分开两步走,这不是脱裤子放屁吗?......难道保障房建成了也要进行一个商品房销售环节?民聚建房真的迎合了国家保障性住房的趋势,关爱民生,惠及百姓,又能准确的缓解保障性住房的融资难为题。希望民聚建房联盟早日引起国家的重视,与国家保障房政策并驾齐驱,也让我们这些普通百姓早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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