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1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3.1.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1.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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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间漏水,看似简单的漏水,但要解决是很复杂的。要明确漏水的原因,不是简单的那漏就堵住那就可以解除漏水问题,水是会流动、窜流的。l漏水的地方往往不是水患所在的位置。 建议找专业人员看看现场,给予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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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折算为标准试件抗压强度。折算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对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0.95; 二、对边长为2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1.05。 第3.0.4条 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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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泥: •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 •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1345—2005 •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2419—2005 •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208—94 • 如果资金允许想更进一步的做水泥试验可以买: • 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JC/T738—2004 •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1996 II. 砂石: •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III. 掺和料: •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 •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00 •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18736—2002 IV. 外加剂: • 混凝土外加剂定义、分类、命名与术语GB/T8075—2005 • 混凝土外加剂GB/T8076—1997 • 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 •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1999 • 混凝土防冻剂JC475—2004 • 混凝土膨胀剂JC476—2001 •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T8077—2000 •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2001 •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V. 混凝土相关标准: • 混凝土结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B50204—2002 •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现在正在修定新标准) •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 •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85 •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 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95 • 高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CECS104:99 •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104-97 • 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ECS 20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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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0.2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合格标准 D.0.2.1 试件≥10组时,应以数理统计方法按下述条件评定: Rn - K1Sn≥0.9R Rmin≥K2R 式中:n——同批混凝土试件组数; Rn——同批n组试件强度的平均值(MPa); Sn——同批n组试件强度的标准差(MPa),当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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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凝土验收标准 ①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③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 次; ④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⑤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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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介绍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1988年3月1日已经作废,新标准为《GB_T 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J107-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7〕114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后,现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中有关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和选择混凝土配制强度的有关条文自行废止。   该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 2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十二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对全国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和有关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及系统的试验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在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和进行试点应用后,经全国审查会议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四章和五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等。   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5月 3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统一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混凝土强度的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   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的检验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对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设计的工程,使用本标准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将设计采用的混凝土标号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时的配制强度也应按同样原则进行换算。 4第二章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符号C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N/m㎡计)表示.   第2.0.2条 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对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百分率不超过5%。   第2.0.3条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施工现场的现浇混凝土,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   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2.0.4条 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对零星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或现场搅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非统计方法评定。   第2.0.5条 为满足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混凝土强度评定的要求,应根据原材料、混凝土生产工艺及生产质量水平等具体条件,选择适当的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强度可按照本标准附录二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2.0.6条 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控制混凝土质量。可按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确定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5第三章   第三章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   第3.0.1条 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100盘,但不超过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注:预拌混凝土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上述规定取样。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抽样检验。   第3.0.2条 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一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三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二、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三、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第3.0.3条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折算为标准试件抗压强度。折算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对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0.95;   二、对边长为2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1.05。   第3.0.4条 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应考虑本标准第四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考虑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组数。   第3.0.5条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度试验方法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3.0.6条 当检验结构或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的混凝土强度时,其试件的成型方法和养护条件应与施工中采用的成型方法和养护条件相同。 6第四章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第一节 统计方法评定 第4.1.1条 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种混凝土的强度变异性能保持稳定时,应由连续的三组试件组成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20时,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20时,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m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m㎡);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m㎡); σo——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N/m㎡); fcu,min——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最小值(N/m㎡)。 第4.1.2条 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应根据前一个检验期内同一品种混凝土试件的强度数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Δfcu,i——第i批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m——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差的数据总批数。 注:上述检验期不应超过三个月,且在该期间内强度数据的总批数不得少于15。 第4.1.3条 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保持一致,且混凝土强度变异性不能保持稳定时,或在前一个检验期内的同一品种混凝土没有足够的数据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时,应由不少于10组的试件组成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 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N/m㎡)。当 的计算值小于0.06fcu,k时,取 =0.06fcu,k; λ1,λ2——合格判定系数,按表4.1.3取用。 混凝土强度的合格判定系数 表 4.1.3 第4.1.4条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sfcu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cu,i——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m㎡); n——一个验收批混凝土试件的组数。 第二节 非统计方法评定 第4.2.1条 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所保留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第三节 混凝土强度的合格性判断 第4.3.1条 当检验结果能满足第4.1.1条或第4.1.3条或第4.2.1条的规定时,则该批混凝土强度判为合格;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该批混凝土强度判为不合格。 第4.3.2条 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成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对不合格的结构或构件必须及时处理。 第4.3.3条 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从结构或构件中钻取试件的方法或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第4.3.4条 结构或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附录一 混凝土标号与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换算关系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TJ10—74)的混凝土标号可按附表1.1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标号与强度等级的换算附表 1.1 二、当按TJ10—74规范设计,在施工中按本标准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应先将设计规定的混凝土标号按附表1.1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并以其相应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fcuu,k(N/m㎡)按本标准第四章的规定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混凝土的配制强度可按换算后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强度标准差采用插值法由附表2.1确定。 附录二 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N/m㎡) 附表 2.1 注: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按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确定。 附录三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 (一)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可根据统计周期内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和试件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的百分率,按附表3.1划分。 对预拌混凝土厂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其统计周期可取一个月;对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其统计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附表 3.1 (二)在统计周期内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和不低于规定强度等级的百分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cu,i——统计周期内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m㎡); N——统计周期内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件组数,N≥25; μfcu——统计周期内N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 No——统计周期内试件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的组数。 (三)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不宜大于5%,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δ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 σ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m㎡)。 (四)盘内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在混凝土搅拌地点连续地从15盘混凝土中分别取样,每盘混凝土试样各成型一组试件,根据试件强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Δfcu,i——第i组三个试件强度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N/m㎡)。 2 当不能连续从15盘混凝土中取样时,盘内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利用正常生产连续积累的强度资料进行统计,但试件组数不应少于30组, 其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试件组数。 附表四 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表 注:本标准中,混凝土强度的计量单位系按1kgf/c㎡≈0.1N/m㎡换算。 附录五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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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砼强度合格判定系数(λ1、λ2) 组数n= 10~14 15~24 ≥25 λ1 = 1.7 1.65 1.6 λ2 = 0.9 0.85 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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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测记录。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基础。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批验收。 3、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共两个方面:资料检测、主控项目检验和一般项目检验。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须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4、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符合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达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目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子项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 5、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从严要求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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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凝土强度评定一般是按相同强度相同分部来评定的:例如:基础垫层,基础,主体,地面等。如果主体中有两种不同强度的混凝土,则必须分开评定:像一层至二层柱为C25,二层以上为C20。则必须按C25和C20强度分别进行评定。 评定时一般分两种情况: 一、非统计方法:施工工程较小,混凝土试块总数不足10组时,评定其强度只能采用非统计方法评定。 二、统计方法:应由不小于10组相同分部相同强度的试块代表一验收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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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三、《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四、《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浙江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   五、《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   六、《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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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一、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 1、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 (1)现场项目组织机构健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2)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场验收制度和抽样检验制度; (3)岗位责任制度及奖罚制度。 2、施工现场应配置基本的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配置; (2)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的配置。 3、施工前应制定较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施工前应制定质量目标及措施。 二、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 1、地基及桩基工程性能检测 (1)地基强度、压实系数、注浆体强度; (2)地基承载力; (3)复合地基桩体强度【土和灰土桩、夯实水泥土桩测桩体干密度】; (4)复合地基承载力; (5)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6)桩身完整性。 2、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记录 (1)材料、预制桩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及水泥、钢筋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1)地基处理、验槽、钎探施工记录; 2)预制桩接头施工记录; 3)打【压】桩试桩记录及施工记录; 4)灌注桩成孔、钢筋笼及砼灌注检查记录及施工记录; 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3)施工记录; 1)各种地基材料的配合比试验报告; 2)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3)砼强度试验报告; 4)预制桩龄期及强度试验报告。 3、地基及桩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 (1)天然地基基槽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基底标高允许偏差-50 mm;长度允许偏差+200mm、-50mm。 (2)复合地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检查项目: 桩位允许偏差:振冲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100mm;高压喷射注浆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0.2D;水泥土搅拌桩允许偏差小于50mm;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的满堂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0.4D。 注:D为桩体直径或边长。 (3)打【压】入桩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检查项目【详细内容见相关规范】。 4、地基及桩基工程观感质量 (1)地基、复合地基:标高、表面平整、边坡等; (2)桩基:桩头、桩顶标高、场地平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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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模板、钢筋和构件三个分项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评定的结果是考核生产班组制作质量的依据。 第2.0.3条 模板、钢筋和构件制作质量的等级,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一、合格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项目的检查点应有70%或70%以上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其余的检查点也应基本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二、优良 在合格的基础上,允许偏差项目的检查点应有90%或90%以上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注:①对每件柱、桁架、薄腹梁及墙板等构件的模板、钢筋和构件,在同一允许偏差项目中,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标高、横截面尺寸以及重要预埋件、预留孔洞时,应分别量测并参与评定。 ②在构件分项的质量评定中还应包括构件外观质量的检查:并按允许偏差项目的规定进行评定。 第2.0.4条 模板、钢筋、混凝土和构件的制作质量,均应在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的基础上,由专职检验人员根据本标准所规定的检查数量随机抽样,并按检验批进行检验和评定。 第2.0.5条 钢筋和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钢筋加工和焊接的机械性能、混凝土强度、构件的结构性能等,均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提出试验报告,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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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1.0.1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二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压力管道pressure pipeline 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 2.0.2无压管道non-pressure pipeline 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 2.0.3刚性管道rigid pipeline 主要依靠管体材料强度支撑外力的管道,在外荷载作用下其变形很小,管道的失效是由于管壁强度的控制。本规范指钢筋混凝土、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道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 2.0.4柔性管道f1exib lepipeline 在外荷载作用下变形显着的管道,竖向荷载大部分由管道两侧土体所产生的弹性抗力所平衡,管道的失效通常由变形造成而不是管壁的破坏。本规范主要指钢管、化学建材管和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管道。 2.0.5刚性接口rigid joint of pipelines 不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水泥类材料密封或用法兰连接的管道接口。 2.0.6柔性接口f1exib1e joint of pipe1ines 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橡胶圈等材料密封连接的管道接口。 2.0.7化学建材管chemical material pipelines 本规范指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简称玻璃钢管)、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PE)、聚丙烯管(PP)及其钢塑复合管的统称。 2.0.8管渠carlal;ditch;channel 指采用砖、石、混凝土砌块砌筑的,钢筋混凝土现场浇筑的或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配的矩形、拱形等异型(非圆形)断面的输水通道。 2.0.9开槽施工trench insta11ation 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渠)的施工方法。 2.0.10不开槽施工trcnch1ess installation 存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浇筑管道(渠)的施工方法,有顶管法、盾构法、浅埋暗挖法、定向钻法、夯管法等。 2.0.11管道交叉处理pipeline cross processing 指施工管道与既有管线相交或相距较近时.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既有管线运行安全所进行的必要的施工处理。 2.0.12顶管法pipe jacking method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节顶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3盾构法shie1d method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构筑地下管道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4浅埋暗挖法shallow undercutting method 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簿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5定向钻法directiona1 drilling meth0d 利用水平钻孔机锅々进小口径的导向孔,然后用回扩钻头扩大钻孔,同时将管道拉人孔内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6夯管法pipe ramming method 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管节夯入地层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7沉管法sunken pipeline method;immersed pipe1ine medlod 将组装成一定长度的管段或钢筋混凝土密封管段沉人水底或水底开挖的沟槽内的水底管道铺设方法,又称沉埋法或预制管段沉埋法。 2.0.18桥管法 bridging pipe1ine method 以桥梁形式跨越河道、湖泊、海域、铁路、公路、山谷等天然或人工障碍专用的管道铺设方法。 2.0.19工作井working shaft 用顶管、盾构、浅埋暗挖等不开槽施工法施工时,从地面竖直开挖至管道底部的辅助通道,也称为工作坑、竖井等。 2.0.20管道严密性试验leak test 对已敷设好的管道用液体或气体检查管道渗漏情况的试验统称。 2.0.21压力管道水压试验water pressure test for pressure pipeline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的压力管道采用满水后加压的方法,来检验在规定的压力值时管道是否发生结构破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或允许压力降)标准的试验。 2.0.22无压管道闭水试验water obturation Test for non-pres-sure pipe1ine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重力流管道(渠)所做的严密性试验。 2.0.23无压管道闭气试验pneumatic pressure test for non-pressure pipe1ine 以气体为介质对已敷设管道所做的严密性试验。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规定 3.1.1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3.1.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1.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3.1.6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7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 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 5 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1.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0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1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3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14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1.16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7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1.18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白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2.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2.10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请以实际购买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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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的规定:三个测值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中如有一个与中间值的差值超过中间值的15%,则把最大及最小值一并舍除,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如果要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那这个问题就会稍微麻烦一些,需要做强度统计性分析,数据点越多,越具有说服力,但根据实际情况可少做一些。国外一般至少做30个试块,标养28天,按标准做抗压强度试验,得出平均值fcu,m,标准差σ,那么:   混凝土强度等级=fcu,m-1.645σ   上式结果要取成5的倍数,并取较小的。   如结果为43时,则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   结果为47时,则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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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1、当混凝土试件组数少于14组时,采用直接评定法。 ①设计强度R,高于设计强度Rm,低于设计强度Rn。 ②选择出大于R×1.15的强度试件,小于0.95R的强度试件,去掉。 ③将剩余的试件计算出平均强度,这个强度就是评定强度。 2、当混凝土试件等于大于14组时,采用数理统计方法。 ①计算出标准差b; ②查看变异系数(deta),如果deta≤0.06(即强度合格率大于94%)证明数据合理(否则数据离散率高,试验可靠度低); ③用平均数(u-b)≥R判断合格,否则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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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等。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100盘,但不超过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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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测记录。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基础。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批验收。 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共两个方面:资料检测、主控项目检验和一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须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符合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达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目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子项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从严要求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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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标准 第 1 页 共 18 页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标准 1. 编制目的 本标准文件的编制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建造质量,统一质量标准,提高建筑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检查标准作为现场施工作业文件。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武汉光谷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建的所有项目。 3.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标准 本标准为现场施工必须执行的文本(与设计或其它文件有冲突时,按本文件执行),投标人投标时必须认真考虑,竣工结算时一律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标准实行后,现场所有工序必须有监理部和发包人工程师签字认可的验收合格文件,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不予以支付工程款,也不进入结算; 4. 基本规定 1、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A、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就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B、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C、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A、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B、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C、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D、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E、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F、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G、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H、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I、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J、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undefined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标准 第 2 页 共 18 页 5. 建筑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A、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B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A、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B、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此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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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标准       1.   编制目的      本标准文件的编制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建造质量,统一质量标准,提高建筑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检查标准作为现场施工作业文件。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武汉光谷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建的所有项目。       3.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标准      本标准为现场施工必须执行的文本(与设计或其它文件有冲突时,按本文件执行),投标人投标时必须认真考虑,竣工结算时一律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标准实行后,现场所有工序必须有监理部和发包人工程师签字认可的验收合格文件,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不予以支付工程款,也不进入结算;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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