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下面这些是需要注意的: 建筑施工现场标志牌及挂设位置如下:   《禁止攀登》牌 ,挂设在井架上、脚手架上。   《禁止外人入内》牌,挂设在工地大门入口处。   《有人维修、严禁合闸》牌,挂在有人维修时挂在开关箱上。   《注意安全》牌,挂设在外脚手架上和高处作业处。   《当心火灾》牌,挂在木料堆放场所和电气焊场所。   《当心触电》牌,挂在机械作业棚和配电室等处。   《当心机械伤人》牌,挂在机械作业场所。   《当心吊物》牌,挂设在提升机作业区域内。   《当心落物》牌,挂设在地面外架周边区域内。   《当心坠落》牌,挂设在高处作业的四口、五临边。   《必须戴安全帽》牌,挂设在进入工地的大、小门口。   《必须系安全带》牌,挂在高空作业又没有可靠防护处   《禁止吸烟》、《禁止烟火》、 《禁止用水灭火》牌,挂设在配电室内。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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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做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所有施工队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协议,并建立层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所有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操作进行培训并履行有关手续。 3、 各施工单位在进入现场后,将花名册及特殊工种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三日内报项目部登记。 4、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5、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讲评。 6、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各专业技术员参加的安全大检查,并进行考评。 7、各施工单位须认真做好教育安全自查和班前活动记录记录,每周安全检查之后交专职安全员审查。 8、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安全员,并积极协助项目安全员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安全隐患,一经查出,必须认真按要求整改,对不执行或拖延者,由安全员按奖罚条例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罚金由财务直接从工程承包费用中扣除,该款专款专用,用于对安全生产成绩较好的施工队及个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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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在施工期间发生事故,可以依据协议书来判定责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希望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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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还是比较多的,主要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1.1为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部颁标准及上级机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1.2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内容 2.1安全思想教育 安全思想教育的目的是为安全生产奠定思想基础,通常从加强思想路线、方针政策两个方面进行。 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一是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从思想上、理论上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搞好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增强关心人、保护人的责任感,树立牢固的群众观点。二是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提高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使他们正确全面地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肃认真地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2.2劳动纪律教育 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广大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企业的劳动纪律是劳动者进行共同劳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减少伤亡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3安全知识教育 . (1)全部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和每羊规定的学时进行安全培训,所有职工必须具备安全基本知识。 . (2)安全基本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生产)工艺、方法;施工(生产)中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类不安全因素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 2.4安全技能教育 (1)安全技能教育,就是结合本工种或本专业的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术知识。 (2)每一个职工都要熟悉本工种、本岗位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3)安全技能知识是比较专门、细致和深入的知识,它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 (4)国家规定建筑登高架设飞起重、焊接、电气、爆破、压力容器、锅炉各种运输车辆的司机等作业人员作为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5事故教育 在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中,应结合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进行教育,宣传先进经验,既是教育职工找差距的过程,又是学、赶先进的过程;事故教育可以从事故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防止今后类似事故的发生。 2.6法制教育 定期和不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发生。 第三章 三级教育 3.1三级教育是指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这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之一。三级教育分为公司(分公司)、工地(幢号)、班组三级。 3.2三级安全教育一般由安全、教育和劳动人事部门配合组织进行。经教育考试合格者准许进入生产岗位。不合格者必须严格补课、补考。 3.3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要建立档案,如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卡等,新工人工作一段时间后,还应进行复杂性的再教育,以加强安全和感性和理性认识。 3.4 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⑴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⑵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⑶本单位施工过程及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纪律。 ⑷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 ⑸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3.4.2工地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本工地施工特点及施工基本知识。 (2)本工地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3)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4)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及高处作业安全基本知识。 (5)防毒、防尘、防火、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具、用品使用的基本知识。 3.4.3班组安全生产教育由班组长主持进行,或由班组安全员及指定技术熟练、重视安全生产的老工人讲解,进行本工种岗位操作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主要内容是: (1)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3)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护对策。 (5)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第四章 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 4.1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冉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4.2特种作业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气焊)作业;(3)机动车辆驾驶、轮机操作;(4)建筑登高架设作业;(5)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4.3坚决贯彻执行BG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同时,除机动车辆驾驶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五章 经常性教育 5.1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经常性教育主要包括: ⑴上级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及有关文件、指示; ⑵各部门、科室和每个职工的安全责任; ⑶遵章守纪; ⑷事故安全及教训和安全技术先进经验、革新成果等。 5.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5.3班组应每周安排一次安全活动日,可利用班前或班后进行。其内容是: (1)学习党、国家和企业随时下达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文件; (2)回顾上周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 (3)分析班组工人安全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势。表扬好人好事和需吸取的教训。 5.4适时进行安全教育,根据建筑施工生产特点进行“五抓紧”的安全教育。即:工程突击赶任务,往往不注意安全,要抓紧教育;工程接近收尾时,容易忽视安全,要抓紧教育;施工条件好时,容易麻痹,要抓紧教育;季节气候变化,外界不安全因素多,要抓紧教育;节假日前后,思想不稳定,要抓紧教育;使之做到警钟常鸣! 5.5纠正违章教育。企业对由于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而导致重大险情或已遂事故的职工,进行违章教育。教育的内容为:违反的规章条文,它的意义及其危害。务使受教育者充分认识自己的过失和吸取教训。对于情节严重的违章事件,除教育责任者本人外,还应通过适当的形式以现身说法扩大教育面。 第六章 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 6.1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建立安全教育室,举办多层次安全培训班,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典型事故图片展览,书画摄影展览,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等,或者给职工家属发送安全宣传品,动员职工家属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安全教育培训应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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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要点是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工程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水、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 堆放、清除废弃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 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种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产生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合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 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级、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当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都督的; (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 在施工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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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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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包括: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三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护套线或海底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擎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9、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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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太多了,最常用的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看你需要哪些,有土方的、模板的、脚手架的、起重机构的…… 湖北省有个地方标准不错: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DB42/53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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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建筑施工中人员流动大、露天和高处作业多,像抹灰工、瓦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等仍 以手工操作为主,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再加上光线、雨雪、风霜、雷电等作业环境恶劣 ,导致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由于心情烦躁违章操作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安全因素随形象 进度的变化而改变,每个月、每天、甚至每小时都在变化,给安全防护带来诸多困难。为避 免建筑施工5大主要伤害的发生,施工人员要从经济、技术、质量、安全的全局出发,在国 家和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指导下,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 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 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事故的发生。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具体安排和指导工程安全施工的 安全管理与技术文件,它是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具有安全 生产法规的作用。   施工现场是建筑行业生产产品的场所,为了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应注意 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安全操作知识以及安全措施这三个方面。   1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1.1 悬挂标牌与安全标志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图五牌”,即:工程总平面布 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规定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 制度牌,以接受群众监督。在场区有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危险部分应悬挂安全标志 牌。   1.2 施工现场四周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封闭   在市区内其高度不得低于1.8m,场内的地坪 应当做硬化处理,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各 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1.3 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 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包括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设计,采取符 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临时用电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做到生活区 与施工区、加工区的分离。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攀登与独立悬空作业配挂安全带。   2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知识   施工现场的施工队伍中有二类人员参加施工,一类是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技 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另一类是操作人员,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各工种。管理人 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为了抢进度,而忽视安全规定,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操作人员应通过 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每日的班前活动,掌握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知识和技能, 杜绝冒险蛮干,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各类人员除做到不违章指 挥,不违章作业以外,还应熟悉以下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   2.1 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   随着建筑物从基础到主体结构的施工,不 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隐患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增加,这就需要及时地针对变化了的情况和新出现 的隐患采取措施进行防护,以确保安全生产。   2.2 在有限的空间交叉作业危险因素多   在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里集中了大量的机械、设 施、材料和人。随着在建工程形象进度的不断变化,机械与人、人与人之间的交叉作业就会 越来越频繁,因此,受到伤害的机会是很多的,这就需要建筑工人加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 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知识,杜绝违章施工、冒险作业。   3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3.1 安全目标管理   3.1.1 控制伤亡事故指标。   3.1.2 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施工期间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要求。   3.1.3 文明施工,制定施工现场全工期内总体和分阶段的目标,并要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 人,制定考评办法,奖优罚劣。   3.2 文明施工   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都能做到地坪硬化、场区绿化、五小设施(办 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卫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等文明施工的标准。   3.3 安全技术交底   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之前,工程技术人员都应根据施工组织 设计的要求,编写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由施工员对班组工人进行交底。接受交底的工 人,听过交底后,应在交底书上签字。   3.4 安全标志   在危险处,如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 、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都必须按规定悬挂 醒目的安全标志牌。   3.5 季节性施工   建筑施工是露天作业,受到天气变化的影响很大,因此,在施工中要针对季节的变化制定相 应的施工措施,主要包括雨季施工和冬季施工。高温天气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3.6 尘毒防治   建筑施工中主要有水泥粉尘、电焊锰尘及油漆涂料等有毒气体的危害,随着工艺的改革,有 些尘毒危害已经消除。如实施混凝土以后,水泥污染正在消除。其他的尘毒应采取措施治理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 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除以上进入现场的安全规定外,还有地面及深坑作业的防护;高处及 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施工用电安全;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新结构,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促成事故的措施;防火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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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用盘条拉丝-预直、切断-全自动数控排焊机自动焊接成型(编织)折弯/卷圈---固定边框裁剪、焊接--钢管支柱裁剪--连接附件焊接-法兰底座焊接-质检-表面处理(镀锌、喷塑、浸塑)-二次质检-检验合格,准许出厂-装车运输-交付用户。施工安全围栏价格¥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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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乙方安全管理规定; 2、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安全帽完好),不穿宽大服装、拖鞋等不安全装束; 3、不进入吊装区域、垂直作业下方等危险区域,防止物体打击; 4、 注意过往车辆,防止车辆伤害; 5、 远离各种机械设备、电气线路,防止机械、电气伤害; 6、 进入基坑、屋面等临边处、各种洞口处,要精力集中,防止高处坠落; 7、 注意铁钉、钢筋等地面环境状况,防止扎、碰、挂及摔倒等其他伤害。 8、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关于施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就是以上说的这几点,可以参考看看的,这边提醒大家一下: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玩忽职守,不按要求定期检修,造成机械带病运转和其它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罚。 9、 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不准在现场追逐打闹。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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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施工保证项目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及培训、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一般项目有: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一般项目:综合治理、公示标牌、生活设施、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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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我们需要非常注意,尤其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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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保护消费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友好、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业主)____________ 联络方式: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施工工程队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联络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家庭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   2.装饰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范围: 卧室、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套内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甲方住房的水、电、弱电改造工程,墙体改造,窗套门套的制作,地砖、瓷砖铺贴,地面龙骨、毛地板铺设、吊顶安装,顶面、墙面涂料,厨具、洁具、灯具、房门等设施的安装,储藏室、搬运工程等其他双方约定以及住宅室内装修工程中应包含的所有工程(打孔工程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   6.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   其中:   材料费:人民币______元整。      人工费:人民币______元整。   管理费: 无。             设计费:无。   垃圾清运费:无。           税金:无。   材料搬运费:无。   其他费用:无。   以上总价款根据乙方实地考察甲方房屋,并初步了解所需完成工程后确定,该总价款为闭口价款,包含乙方承担的装修工程中所有的人工和附件三《甲方自购材料清单》外其他所有辅料费用。   如因甲方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而产生的额外材料费用按实另计。   7.工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工期_________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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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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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常用安全标志牌 一、各种科室名称:办公室、会议室、项目经理室、体育室、医务室、吸烟室、淋浴室、茶水室、娱乐室、理发室、职工工夜校、职工宿舍等! 二、施工现场不锈钢标牌:黑板报、宣传栏、公开栏、工资发放公开栏、导向牌、衣帽镜、安全警示牌等 三、施工现场指定七牌两图 1施工标志牌 2文明施工规则 3十项安全生产措施 4进入现场须知5消防保卫制度6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 7维权须知 8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9建筑工程立体效果图,以上简称七牌两图。 四、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度 2安全员岗位责任制度 3施工员岗位责任制 4质检员岗位责任制度 5材料员岗位责任制度 6班组长岗位责任制度 7技术员岗位责任制度 8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度 9资料员岗位责任制度 10门卫岗位责任制度 11文明宿舍卫生制度 12、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度 五、管理人员从零工作法 1项目经理从零工作法 2安全员从零工作法 3架子工从零工作 4机械操作工从零工作法 5信号工从零工作法 6塔吊工从零工作 7技术员从零工作法 8班组长从零工作法 9电工从零工作 10焊工从零工作法 11.监理员从零工作法 六、施工现场操作规程 1木工操作规程 2电焊工操作规程 3架子工操作规程 4钢筋工操作规程 5瓦工操作规程 6电工操作规程 7井架提升机操作规程 8卷扬机操作规程 9塔吊工操作规程 10混凝土搅拌机操作规程 11木工平刨机操作规程 12圆盘锯操作规程 13砂浆搅拌机操作规程 14对焊、电焊机操作规程 15钢筋切断机操作规程 16钢筋弯曲机操作规程 17计量标志牌 18材料状态牌 19压饱机操作规程 20工人信息牌 七、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2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3 项目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4 木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5 泥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6 电焊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7 电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8 钢筋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9 架子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10 安装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11 机械作业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12 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八、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生产计划部门 2 技术部门 3 设备部门 4 材料供应部门 5 劳动部门 6 财务部门 7 教育部门 8 人事部门 9 卫生部门 10 保卫消防部门 11 宣传部门 九、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牌分为塑料与镀锌喷塑高档的 警示标志类:当心坠落 当心电缆 当心吊物 当心碰头 当心落物 当心滑跌 当心扎脚 当心绊倒 当心触电 当心伤手 当心火灾 当心塌方 当心坑洞 当心夹手 当心机械伤人 指令标类:必须戴安全帽 必须系安全带 必须戴防护眼罩 必须穿防护服 必须用防护装置 必须戴防护口罩 必须穿防护鞋 禁止标志类:禁止烟火 禁止吸烟 禁止通行 禁止攀登 禁止吊蓝乘人 禁止抛物 禁止入内 禁止停留 禁止合闸 禁止穿带钉鞋 禁止触摸 禁止明火作业 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 禁止酒后上岗 禁止放易燃物 提示类:安全通道 止步高压危险 施工现场闲人免进 配电重地闲人免进 注意安全 有电危险 小心有电 四懂四会(消防用)火警电话119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十、建筑施工安全挂图、安全常用挂图、合格证、准用证、安全生产竖向挂图、安全生产竖向标语、安全生产横向标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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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 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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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施工方案 一、安全生产 1、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 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 1、 大门、八版三图、工人胸卡、企业标识的费用; 2、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现场污染源的控制、建筑**及生活**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6、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 7、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8、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9、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0、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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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严禁非电工作业人员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挪动电箱、电气设备时必须有且至少有一名电工在场。 2、 施工现场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3、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他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4、 正常情况下,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作保护接零。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外壳;配电柜的金属外壳。 5、 发电机、柴油空压机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柴油空压机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油桶。 6、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7、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假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8、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9、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 .5m。 10、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11、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何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2、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13、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14、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5、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 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水泵等潮湿场所的漏电开关,其额定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 S 16、 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17、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18、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19、 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20、 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21、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22、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23、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24、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 25、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26、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27、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28、 现场照明禁止使用碘钨灯,现场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一、 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二、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29、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30、 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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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施工方案: 一、管理目标:争创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二、实施方案:公司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该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工作。主要形式以公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评分,并分四阶段对项目进行检查。   (一)开工阶段:   1、工地大门必须坚固、封闭,并设有企业标志,有门卫和健全的门卫制度。24小时有专职保安员值班,保安员有统一服装,穿戴整洁,进出口人员均实行胸牌制度。   2、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围挡坚固、稳定、整齐、美观,并沿工程四周连续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5米。   3、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采用砼进行硬化,道路宽度不小于3.5米,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和相应的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在工程大门出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配备冲洗设施。   4、施工现场大门外侧必须按规定设置“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六牌二图”等标牌,“六牌二图”即为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图;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处设置宣传栏和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内容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组织机构图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主要职责,以及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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