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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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和施工方对住户使用期间关于质量保证和维修的一个保证协议,例如屋面防水5年内自然破损或非人为漏水均由施工方免费处理维修,门窗、给排水管、开关、插座的损坏维修等,《住宅使用说明书》主要是向住户说明一些配套设施的使用,以免由于住户的无知导致一些问题发生。另一方面用途还是一种责任的推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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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首先你要查看你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针对上面注明的保修条款及修复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2、然后你可以联系物业公司或开发商,要求他们给你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上面要求的时限内给你整改完毕3、否则,你可以依据质量保证书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你要找的主体单位还是开发商,物业公司只是其中接受开发商委托服务的一个公司。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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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商品住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符合天津市住宅建设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由本公司负责保修。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年月日。          二、本商品住宅所在幢号已按规定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证号为          三、本商品住宅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保修。          四、本商品住宅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本公司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交付使用时工程竣工验收已超过两年的,自本保证书签发之日起,以上各项防水、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为3年。          五、自本保证书签发之日起,在购房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凡本商品住宅有以下工程质量缺陷,本公司按如下期限免费保修: 1、供热或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2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1年; 6、管道堵塞,为2个月; 7、卫生洁具,为1年; 8、灯具、电器开关,为6个月。          六、本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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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套商品房交付情况 单位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建设实际周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本套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二)本商品房工程验收情况:验收内容 验收部门 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备注 规 划 市城建规划局建 筑 工程设“五方”单位 消 防 市公安消防局 环 保 市环境保护局 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见附件,复印件加盖开发商公章)。 四、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当年有效,见附件,复印件加盖开发商公章) 五、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 本商品房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本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对本商品房的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作如下承诺:保修项目 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制度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公司承诺的保修期 保修责任 问题处理期限 地基和主体结构 正常合理使用寿命 正常合理使用寿命 保修期内如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时,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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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章也可以照常报修。 如果买方对房产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维修,是完全正当的,一次不行可以多次,直至满意为止。开发商不能满足买方的正当要求,买方可以提出赔偿或退房,也可以起诉开发商。《住宅质量保证书》是给买方质量验收时参照用的,是否盖章都没有关系。《峻工验收备案表》没有规定必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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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实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交付住宅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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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实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交付住宅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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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保证书的内容   《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首先标明商品住宅的地理位置和建筑面积,由开发企业对所销售的商品住宅做出以下质量保证:   一、本商品住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符合天津市住宅建设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由本公司负责保修。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年××月××日。   二、本商品住宅所在幢号已按规定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证号为××××。   三、本商品住宅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保修。   四、本商品住宅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本公司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交付使用时工程竣工验收已超过两年的,自本保证书签发之日起,以上各项防水、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为3年。   五、自本保证书签发之日起,在购房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凡本商品住宅有以下工程质量缺陷,本公司按如下期限免费保修:1、供热或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2年;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1年;6、管道堵塞,为2个月;7、卫生洁具,为1年;8、灯具、电器开关,为6个月。   六、本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商品住宅用户进住后如因质量问题来信、来访,本公司将于3日内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   八、本商品住宅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用户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的,以及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本公司质量保证的其他内容。   十、本保证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由开发企业向购房人签发。   十一、本保证书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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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富邦装饰帮您解答:在验房入住前查看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查看交付给您的商品房和合同签订的要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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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 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 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 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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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质量保证书  为维护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                                开发公司,对我单位开发建设的                             住宅楼工程,承诺如下:  一、 工程质量保修等级 合  格  。 二、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一)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为5年。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 装修工程为2年。 (六) 门窗为1年。  (七) 地面、楼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2年。 (八) 卫生洁具、配件、给水阀门、水嘴1年。 (九) 灯具、开关、插座1年。  (十)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 行约定。                                                                                                            三、 质量保修责任。  (一) 本公司承诺保修的项目和内容,在接到用户保修通知后, 七天内进行保修。  (二)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气漏水、燃气 泄露、电器、设备故障造成停电等),本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承包方或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抢修。非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本公司或造成事故者承担。 (三)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或保修期内,应确保地 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本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 责任方负责赔偿。  (五) 《住宅质量保证书》未尽事项,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定。  (六) 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保证范围: 1.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3. 用户自行添置、改动的结构、设施、管道、线路设备及其他装饰装修项目。  住宅质量保证书每户(套)一份。  公司或物业维修负责人             ,维修**                     建设(开发)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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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验收:建设单位:鹤岗市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鹤岗市建筑设计院 监理单位:鹤岗市兴鹤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鹤岗市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工程经五方验收评定为合格,已在鹤岗市质量监督站备案登记。 本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做了交接验收。 质量保证: 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鹤岗市龙宇花园小区C组团C1栋住宅楼的质量保证。 该公司遵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通过《建能施质量验收规范》及各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评定,质量满足国家验收规范要求,准予交付使用。 鹤岗市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遵守国家建设工程保修规定和鹤岗市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业主入户时,本公司将签发本质量保证书,业主申报保修工程项目凭本质量保证书。 保修责任的认定: ● 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为设计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隐患。 ● 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为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隐患。 ● 其它按国家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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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证一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楼的《竣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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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使用说明书无外乎是相关规定,不能拆墙,不能拆护栏等安全性介绍说明;质保就是属于一种交房时的质量合格承诺和后期维修协议,跟我们买家电是一样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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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套商品房交付情况 单位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建设实际周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本套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二)本商品房工程验收情况: 验收内容 验收部门 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备注 规 划 市城建规划局 建 筑 工程建设“五方”单位 消 防 市公安消防局 环 保 市环境保护局 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见附件,复印件加盖开发商公章)。 四、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当年有效,见附件,复印件加盖开发商公章)。 五、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 本商品房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本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对本商品房的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作如下承诺: 保修项目 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制度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公司承诺的保修期 保修责任 问题处理期限 地基和主体结构 正常合理使用寿命 正常合理使用寿命 保修期内如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时,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屋面防水 3年 保修期如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而导致天面渗水、滴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墙面、厨房的卫生间地面渗漏 1年 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或所用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漏水以及地下室渗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1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墙、顶棚抹灰层脱落,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1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地面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1年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 卫生洁具 1年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卫生洁具开裂,漏水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 灯具、电器及开关 6个月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出现的问题、随楼附送的灯具(不含光源)、电器及开关失灵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但业主自行改动后不属保修范围。 管道渗漏、管道堵塞 2个月 管道开裂、渗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管道堵塞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疏通。 保温(隔热)工程 5年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发展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白蚁防治 15年 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规定必须进行白蚁预防的部位。 (其他约定项目) 本公司愿承诺的其它内容(可用附页) 质量保修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质量保修单位 联系电话 答复时限 个工作日 备注: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项目中保温工程、白蚁防治的最低保修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保修委托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质量第一责任人,按照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为方便业主保修,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 公司等单位对住宅进行保修,具体事项详见《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委托书》。 七、用户注意事项: 1、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当装修而造成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修范畴。 2、用户使用后,有关商品房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妥善处理。 3、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商品房工程质量的,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协调;凡有关商品房配套建设质量的,向市商品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4、本公司愿承诺的其它内容(见附页)。 八、报修办法: 当您正常使用本商品房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在上述保修期限内及时填 写《东莞市商品房质量报修联系单》,向我公司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报修。 九、保修处理期限: 在接到用户《东莞市商品住宅质量报修联系单》后(紧急事故须立即处理),经现场核实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由我公司或保修委托单位,在用户的配合下,小修在 日内,大修在 日内(届时可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约定)完成修复工作。保修期内维修时导致其他用户受到影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将出面进行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证单位及物业管理公司: 本商品房的保证单位必须由负责建设本商品房且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商承担。商品房竣工后,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必须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 保证单位(开发商盖章): 物业管理公司(盖章): 开发资质证书号: 物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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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___市___区___路___号___小区___幢___室住宅,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本住宅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分摊___平方米。 二、本住宅系统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三、本住宅通过___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四、本住宅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 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层3年; 2.墙面、楼面(含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层出现抹灰脱落、裂缝(顶层墙面温度裂缝除外)1年; 4.室内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安装不密闭,出现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给排水、卫生洁具、电器开关、类具半年; 7.管道堵塞2个月。 五、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住宅竣工后,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或调换。 七、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妥善处理。 八、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向所有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配套建设质量的,向所在地、市住宅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九、本公司愿承诺的其他内容(略)。 十、本保证书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并作为住宅销售合同的附 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单位: 法人代表: 日期: 公司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物业管理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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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需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盖章就好了如果买方对房产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维修,是完全正当的,一次不行可以多次,直至满意为止。开发商不能满足买方的正当要求,买方可以提出赔偿或退房,也可以起诉开发商。《住宅质量保证书》是给买方质量验收时参照用的,是否盖章都没有关系。《峻工验收备案表》没有规定必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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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和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建设工程开工证 建设工程开工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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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折叠编辑本段【实施时间】1998-09-01【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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