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滞纳金是指按合同约定要付的工程款,未安期付,超期应补偿给对方的钱,为了双方有约束力,一般比利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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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劳务企业属于建筑类的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例如,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等。共有15个分包企业资质。   建筑劳务分包从性质上看是一个中介服务,但其服务对象是劳务工人和用人单位,因为是建筑劳务分包,故其所从事的活动也属建筑范畴,从法律角度上讲,一个大的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是是属于施工方的范畴,是项目中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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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就是这四种。 建筑工程预算审核依据是预算编制单位必须遵守技术性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如下一些: (1)设计资料: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图纸; (2)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意向协议书; (3)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指编制预算所选用的相应专业预算定额和与之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地区单位估价表和材料预算价格; (4)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方案:主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方案对与定额内容不同或不包括的工程内容按规定允许单独列项计价的费用进行审查; (5)工程采用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技术规范和规程:主要依据规范规程、对规定必须发生而定额尚未包括的材料、检验、添加剂等需在预算中列项计算的费用; (6)有关文件规定:主要有工程价款结算文件、材料价格、费用调整等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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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现在这一专业兴起,已经是单独的一类了,不属于工程类,就叫做建筑装饰类。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是指针对建筑内、外部装饰工程进行设计、造价、选材、施工以及管理、检测等的职业技术、技能。近年来,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已成为各地职业技术院校广泛使用的建筑装饰类专业名称。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开设了此专业,并根据学生具体的学习课程和考试情况颁发相应的设计、施工、管理、预算等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可以考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设计师资格证书、修建装饰计划师资历证书、内计划师资历证书房建施工员等。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的就业范围非常广泛,该专业的毕业生主要在建筑公司、装饰公司、建筑及装饰设计单位、房地产或装饰工程监理等单位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咨询、施工、管理、监理等工作。具体如在设计院或建筑装饰设计公司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管理、监理、造价等岗位;房地产公司从事建筑装饰项目管理、监理、招标、市场营销等岗位;装饰施工企业从事施工员、装饰工程项目管理、材料员、预算员、工程监理等岗位;生产企业、销售可从事家具、橱柜设计与销售工作;展示展览公司从事会展空间设计;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可从事建筑绘图、效果图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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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各方利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期限 1、本合同总工期为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结束。 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应顺延。 (1)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施工; (2)设计范围内重大设计变更; (3)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及战争)而影响工程进度; (4)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的十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在十天内予以确认和答复,逾期不予答中国教育总网文档频道复,乙方可视为要求已被确认。 四、工程价款工程总价:人民币元整(¥元)。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5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元整(¥元); 2、工程施工结束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40%的款项,即人民币××元整(¥元); 3、工程验收结束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即人民币××元整(¥元)。 六、工程验收 1、当该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在7天内安排验收工作,并告知乙方参加验收。乙方自提出申请验收报告7天后,因甲方原因未安排验收的,则视为该工程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运行正常,通过验收。 2、工程未经验收,甲方若需启用,须与乙方协商,经同意方可使用。若未经乙方同意启用,将视为通过验收。 3、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则通过竣工验收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 4、工程未通过验收,引起争议时,请求第三方验收。 七、验收标准 本工程以相关设计方案、图纸为依据,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则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指派为工地代表,负责协调甲方的相关事宜。在工程履行过程中此指派人员的所有签名视为甲方行为。 (1)负责本工程的监督,积极协调施工配合关系。 (2)负责对乙方进度、安装质量、安全保护、综合管理的监督。 (3)提供有利施工的现场条件。 (4)审核工程计划进度表。 (5)负责对图纸、方案的审核、确认,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配套工程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设计图纸变更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和其他必要的签证。 (6)负责竣工验收工作,在收到乙方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后一周内组织验收。 (7)按合同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价款。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设计图施工,质量技术指标符合工程的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3)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开竣工通知书等,及时送甲方。 (4)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并准备竣工技术图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应满足甲方要求。 (5)组织有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明确现场技术及施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得随意变动。 九、服务条款无。 十、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2、由于乙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中国教育总网文档频道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4、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十一、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合同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指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以及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不可抗力事故,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阻止损失的扩大。若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3、如果甲方未按合同付款,且延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的期限达到60日的,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甲方延期付款期限达到12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请求甲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4、如果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工程,且延期的期限达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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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建筑学(室内设计)不属于建筑学专业。   室内设计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和相应标准,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和建筑设计原理,创造功能合理、舒适优美、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内环境。这一空间环境既具有使用价值,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同时也反映了历史文脉、建筑风格、环境气 氛等精神因素。明确地把“创造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内环境”作为室内设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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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者区别 1)房地产业(百科):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 建筑业(百科):建筑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生产部门。 2)简单理解,两者的区别在于,建筑业是实际造房子的行业,真正让一幢房子从无到有的行业,因此是制造业,属于第二产业。而房地产业则侧重于经营和管理,其开发、建设的工作大都承包给建筑业(比如中建)来做,因而并没有太多实物上的产出,属于服务业,也就是第三产业。 3) 打个简单的比方,在一家餐厅里,建筑业相当于厨师,真正做出美味的食物来,而房地产行业则是店主,是服务员,他决定了要做出什么事物,卖给哪些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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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工程包含一般土建基础工程(如砌墙、水泥砂浆抹灰等)和安装工程(如灯、洁具安装、基础水电安装等),它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领域。   装饰装修包括工程资料管理、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与技术资料、建筑地面工程资料、抹灰工程资料、门窗工程资料、吊顶工程资料、轻质隔墙工程资料、饰面工程资料、幕墙工程资料、涂饰工程资料、裱糊与软包工程资料、细部工程资料、装饰装修工程监理资料、装饰装修工程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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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财税[2011]110号规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因此专家根据经验判断建筑行业完全实现营改增以后,建筑业中的建筑、安装、其他工程将适用11%的税率,修缮、物业适用6%的税率。比如装修公司以清包模式施工,装修材料全由业主购买,因此装修公司只提供人工劳务,没有进项,无法抵扣。因此采用6%的税率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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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中建筑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很不错的,北京中建筑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专业性建筑装饰企业,一直将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作为企业实力和塑造品牌的头等大事来抓,设计师均为装潢、美术、建筑装饰、环境艺术设计大学以上学历,具有资深的专业设计水平,同时拥有自己的专业固定施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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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修税属于营业税(税种)――建筑业(税目)――装饰(子目),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承包装修业务的承包者,故装修税应由承包者承担。但实际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承包者直接抬高装修价款、把税收也包含进总价款的现象,即把税负转嫁给装修业主。对于建筑装修税率是多少这一问题,欧派家居小编表示,建筑装修税率分两种情况:一、个人装修房屋是不需要缴税的,但装修公司是需要交纳相关税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装修公司应按取得的收入依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3%),另外还应当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0.41%)。上述两部分相加,共计3.41%。通过文章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建筑装修税率是多少已经有所了解了。在此,欧派家居小编提醒广大朋友,房屋装修一定要选择专业正规的装修公司,这是保障装修效果的一大关键,所以,业主朋友不可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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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例说明。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09年2月承包了二栋楼的建筑工程,各1000万元,将其中的一栋楼分包给B企业,仍是1000万元,但按5%收取管理费;将另一栋楼的“地基工程”和“外墙面粉饰工程”分包给C企业,共350万元,C企业又将“外墙面粉饰”工程200万元,分包给D企业。A企业自己施工了650万的工程,估计成本为400万。工程结束后,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共计2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2000万元。 一、 计算应缴税款。    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A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为   (2000-350)*3%+1000*5%*5%=49.5+2.5=52   由于给B企业工程不属于分包,因此不能差额征收,但分包给C企业,及C企业分包给D企业的工程,可以确认为分包工程,可以按差额征收,另外还从B企业取得了50万元管理费,应按5%计税。   B企业,1000*3%=30万,由于取消了总承包代扣税,B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C企业,(350-200)*3%=4.5万元,理由同上。   D企业,200*3%=6万元,理由同上。    二、 分包与转包问题。    原《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原《条例》对转包也允许差额征税,但新《条例》将不再允许。另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但可以分包,124号令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专门解释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含义。上例中的B就是一项转包工程,不得执行差额征收的优惠政策。    三、 建筑工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所注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中的差额征税,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将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排除在外,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上例中是一项绿化工程,或安装工程,或其他工程,也不得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我们一定要注意,建筑业不等于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建筑业中的一部份,只有这一部份才是差额征税前提条件。原《条例》将所有的工程都包含在内,而新《条例》只列举了建筑工程,排除了其他工程,新旧条例的规定区别很大,这是我们切切要注意的。   四、 差额征税。    上例中的A企业如果具备总承包人资格,按旧《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因为C不具备总承包人资格,也就是说,只有总承包人才有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分包给C,可以按差额征税,C又分包给D,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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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最低等级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需提供);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 (8)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2)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13)申请特级资质企业还应提交: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2.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的,应当提交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3.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档案迁移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名称如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复印件。 企业申请资质每增加一类专业的,需相应增加一套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北京建设网上核查人员资格和工程业绩,同时将申报资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建委。其中:涉及消防、供电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同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查程序。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4 法条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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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下列规定:第五条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不是的,非跨省工程,向项目所在地纳税,跨省工程,向机构所在地纳税。根据财税字[1995]045号的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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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有3个大的系列,土建,电气,水暖,土建有钢筋水泥木材,被叫做3大材,砌体类,商品混凝土,周转类,防水类,油漆类,地坪材类,小型材料等 电气有管类 箱类,线类,开关插座类,灯具等 水暖有管类 箱类 管件类 散热器类 阀门类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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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知识要点(应知) 1、识图和具备房屋构造的基本知识,看懂分部分项施工图。 2、常用砌体材料、胶结材料(包括细骨料)和屋面材料的种类、规程、质量、性能及使用方法。 3、本职业常用工具、设备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4、各种砌筑砂浆的配合比、技术性能、使用部位、掺附加剂的一般规定和调制。 5、砖墙、空心砖墙、石墙、空斗墙、各种墙角、平旋、拱旋、封山、出格及腰线的各种砌筑方法。 6、各种墙体的连接、留茬、接茬及加筋的方法。 7、毛石墙的砌筑方法。 8、烟囱孔、通气孔、管沟、梁洞、通道等留孔、留槽及安放小型构件的方法。 9、挂瓦的方法。 10、砌筑检查井、窖井、化粪池铺设下水道、干管及下水道闭水实验的方法。 11、本职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冬、雨季施工的有关知识。 二、操作要求(应会) 1、用水平尺、托线板和线锤吊线、拉通线。 2、砌各种基础大放脚,抹找平层。 3、按轴线、边线及皮树杆的标志,砌6m以下清水墙角、墙垛、门窗垛、封山、出棺及预留洞、槽。 4、砌清水墙、砌块墙、混水平旋、拱旋、钢筋砖过梁及安放小型构件。 5、按规定摆放木砖,配合立门窗框。 6、砌毛石墙(不包括角)及勾抹墙缝。 7、挂屋面平瓦、勾墙面灰缝、铺砌地面砖。 8、铺阴阳瓦、做平面瓦的斜沟、屋脊(包括砍、锯)。 9、按设计标高找坡度,铺设下水道女、干管,砌化粪池、窖井(包括抹灰)。 10、砌筑一般家用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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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装修属于营业税范围,税率:3%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全额=价款+价外收入)从事装饰劳务,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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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括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等,所以它是包括装修的,因为装修也是完成一栋建筑的一部分,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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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施工合同范本: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各方利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期限   1、本合同总工期为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结束。   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应顺延。   (1)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施工;   (2)设计范围内重大设计变更;   (3)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及战争)而影响工程进度;   (4)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的十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在十天内予以确认和答复,逾期不予答中国教育总网文档频道复,乙方可视为要求已被确认。   四、工程价款工程总价:人民币元整(¥元)。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5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元整(¥元);   2、工程施工结束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40%的款项,即人民币××元整(¥元);   3、工程验收结束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即人民币××元整(¥元)。   六、工程验收   1、当该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在7天内安排验收工作,并告知乙方参加验收。乙方自提出申请验收报告7天后,因甲方原因未安排验收的,则视为该工程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运行正常,通过验收。   2、工程未经验收,甲方若需启用,须与乙方协商,经同意方可使用。若未经乙方同意启用,将视为通过验收。   3、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则通过竣工验收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   4、工程未通过验收,引起争议时,请求第三方验收。   七、验收标准   本工程以相关设计方案、图纸为依据,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则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指派为工地代表,负责协调甲方的相关事宜。在工程履行过程中此指派人员的所有签名视为甲方行为。   (1)负责本工程的监督,积极协调施工配合关系。   (2)负责对乙方进度、安装质量、安全保护、综合管理的监督。   (3)提供有利施工的现场条件。   (4)审核工程计划进度表。   (5)负责对图纸、方案的审核、确认,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配套工程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设计图纸变更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和其他必要的签证。   (6)负责竣工验收工作,在收到乙方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后一周内组织验收。   (7)按合同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价款。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设计图施工,质量技术指标符合工程的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3)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开竣工通知书等,及时送甲方。   (4)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并准备竣工技术图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应满足甲方要求。   (5)组织有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明确现场技术及施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得随意变动。   九、服务条款无。   十、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2、由于乙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中国教育总网文档频道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4、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十一、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合同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指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以及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不可抗力事故,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阻止损失的扩大。若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3、如果甲方未按合同付款,且延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的期限达到60日的,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甲方延期付款期限达到12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请求甲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4、如果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工程,且延期的期限达到6 追答: 0日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整个工程延期的期限达到1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请求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5、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其他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未尽事宜协商确定。   合同签定地:××   十四、合同文本和效力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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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专用的合同范本,如果是总包合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有规定文本,中标后签定施工合同就是使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如果是分包合同你可以根据总合同进行修改,加入你们对分包单位的要求就行了,还可以去百度文库找找,有国家现行的合同文本。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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