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1、非按揭用住房公积金异地买房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1、符合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住房公积金异地买房要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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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是开通了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北京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在河北使用需要看员工购房地区是否开放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异地使用仅限于购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提取使用或者其他原因贷款是不能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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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房凭证(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购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公积金提取的本人银行账号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四、若是已婚,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购房者本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单一份。具备以上条件就可以在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使用权了。 二: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公积金提取的本人银行账号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四、若是已婚,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购房者本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单一份。具备以上条件就可以在银行申请非一手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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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居住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 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周岁)。 4、 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5、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需注意的是,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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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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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 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 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 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 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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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查询主要有三种途径: 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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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武汉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用武汉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该政策出台之后,不少网友纷纷询问关于公积金贷款的各种问题,今年以来,由于武汉市公积金政策变动较多,很多网友表示已经不太清楚现在最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到底是什么,所以今天搜狐焦点就特意为大家梳理一下武汉市公积金现行的贷款政策。首先必须先说武汉公积金如何认定首套房和二套房:武汉市公积金“认房又认贷”:“认房”是认家庭成员(父母和未满18岁的子女)名下现有房产情况,“认贷”是指认家庭成员名下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如果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房产,也没有公积金贷款记录,算首套。如果家庭成员名下有面积小于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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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家庭收入较低,支付房租困难的; 2、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较低的困难家庭,须支付子女大中专学杂费的; 3、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失业后生活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进城或进各类园区务工的农村居民须支付房租的,及合同到期未能重新签订新合同的。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6离休、退休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莱芜行政区域及出境定居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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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如果购买是经济适用房的话,并且从来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前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材料是:提取申请书,支取记录单,还有一个银行卡号,或者是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就可以使用了。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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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以下8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因工作变动、考研等,调出阜阳行政区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两年以上未能再就业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在本市无房产且租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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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房凭证(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购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公积金提取的本人银行账号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四、若是已婚,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购房者本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单一份。具备以上条件就可以在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使用权了。 二: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公积金提取的本人银行账号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四、若是已婚,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购房者本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单一份。具备以上条件就可以在银行申请非一手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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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使用 1、这要看每月公积金缴存额度。由于部分银行出台规定称男性主贷人最高贷款年龄不得超过60岁,在此基础上可以计算自己的最长贷款年限; 2、在贷款年限允许范围内,原则上每月月供和缴存公积金额度差不多是最合理的状况; 3、如果只写孩子的名字的话,同样是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但审批耗时会长一些,建议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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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的好处是什么这个问题你问我就问对人了,因为我是做行政人事的,对方面的知识了解得比较全面。 第一,职工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不仅由职工本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也要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这两部分资金作为住房公积金储存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计算利息,且连本带息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相当于职工为自身的住房消费作储蓄,职工发生购房等政策规定的情形时,就可以按照规定的限额提取使用; 第三,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 第四,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满足一定条件后,在购建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贷款比普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低很多; 第五,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内尚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清本息后退还职工个人并销户,作为养老金的补充; 第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大病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缓解由此造成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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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是申请人在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才有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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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使用住房公积金,要买完房子以后才能用,可以一次性全部提走。 2,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申请表(在公积金中心领取)去办理。 3,如果你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每个月或每年冲抵月供。 4,如果是商业贷款,除第一次可以全部提公积金万,以后每年,凭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打印的还款明细表,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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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各地并不完全相同。现在以广东省为例叙述如下: 广东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住房基本需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查询、提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予以监督;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借贷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计划;   (三)审查批准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依照本条例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组织,受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的直接领导,负责公积金的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项目计划和提取申请;   (四)负责与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存贷金融业务的协议,并予以监督;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六)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情况。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应当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委托银行承办,并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职工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   职工工资收入按统计局公布的相应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发放工资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额存入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并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漏缴、少缴。   受委托银行应自收储之日起计息。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接收单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调出单位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时,应当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移到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将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本单位的职工储存帐户。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单位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撤销等情形,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缴存登记。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   第十六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将所欠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列入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算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应当定期登报公布。   第十八条 不按本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出售公有住房及动用房改售房款;不得申请购买政府建造的安居、解困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四章 使用与提取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贷款;   (二)单位购买、建造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专项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前款(一)、(二)、(三)项的贷款,应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或实行抵押贷款应按缴存公积金的比例和限额控制并提供担保。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安居工程住房,对履行缴存公积金的居住困难职工按成本价出售。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提取属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本息余额尚不足时,可以申请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如放弃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计划的,必须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6个月内,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原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尚不足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可以用作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的使用必须经市公积金领导机构审核批准。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调动工作,接收单位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代表及特邀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对违反住房公积金使用原则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接受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投诉,并组织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市公积金中心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凭证,职工可以凭证查核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房的储存余额应当于每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   职工或其所在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行监督。   职工对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公积金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于每年九月将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审核同意的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缴纳欠交额千分之三的滞纲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挪用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按挪用金额处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三)出具虚假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上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的,除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缴。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委托银行的过错造成单位或者职工的经济损失的,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十九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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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住房公积金使用时查询余额的方法: 1柜台查询:柜台查询须带好公积金卡及身份证。然后直接到公积金办事大厅,向柜台操作员出示身份证及公积金卡,要求查询余额。如果是代人查询,须带查询人磁卡,身份证,查询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2网上查询:网上查询首先登陆当地公积金网站,找到个人账户信息或者余额查询的按钮,然后输入公积金账号和签证号,输入验证码后点“查询”即可查出状态及余额 3电话语音查询:首先拨通当地公积金电话语音查询电话,按照提示输入单位账号,然后输入个人账号后可以查询,有些地方有设置电话查询密码,这时需要输入正确的电话查询密码即可查询到个人余额,有些地方还有明细传真的服务。 4短信查询:短信查询在目前公积金的操作中普及率比较低,一般是输入公积金个人账号或身份证号到指定的服务号码,然后对方自动以短信息回复,而且不少地方还会出现延迟的现象,如今天缴存一笔公积金,可能要过几天才能查到 5公积金磁卡查询:磁卡一般指的是公积金卡。查询机一般放在公积金办事大厅大堂或者银行网点。缴存人首先在查询机上刷卡,查询机会读出磁卡信息,输入查询密码即可进入查询。这里可以查询到的信息比较有,有余额,明细,状态以及贷款信息。 6银行ATM机或网站查询:有些地方的公积金中心会与银行联合推出联名卡。这样缴存人可以直接在ATM机上通过银行卡及密码查询到自己怕公积金信息,也可以在网上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查询到自己的余额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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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中的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职工提取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时,应经过所在单位核准并出具证明,职工将提取公积金申请和单位证明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决定,批准后职工可以到委托银行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是不能超过职个人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你已辞职的话,你可以直接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并注销公积金帐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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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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